对峨眉山市副院长李克明涉嫌滥用职权罪侵吞执行款61万元的一封公开举报信 中央纪委、四川纪委、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5年10月25日至2006年6月2日期间,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克明在执行我公司所有的红运酒店重大财产案件中,严重滥用职权,侵吞执行款项高达61万元,给我公司造成了上千万元的重大财产损失,酿成了新中国建国以来在四川的第一大执行冤案。在此案中,峨眉山法院副院长李克明主要有以下五大滥用职权行为: 一、第一大滥用职权为利用副院长职权与评估公司、拍卖公司合谋共侵吞我公司执行款61万元,该61万元已被乐山市纪委专案组追加,并存放于峨眉山法院帐户上,至今分文未予分配。 二、第二大滥用职权为李、聂二人采取(2005)峨眉执字第277—1号民事裁定书形式将我公司强行变更为被执行人严重违法。 三、第三大滥用职权为采用虚假的《评估报告》作为拍卖依据造成我公司损失上千万元严重违法。 四、第四大滥用职权为暗箱操作“确定”拍卖机构,先是提前已经“指定”了拍卖机构,然后再通知我公司到法院确定拍卖机构。 五、第五大滥用职权为“随意”更改拍卖时间、拍卖地点,并勾结拍卖公司“双向”收取拍卖费用,不仅向竞买人收取26万,而且向我公司还额外收取26万元费用,该款已被乐山市纪委追回。 以上所述,均言之凿凿,有根有据,绝非虚造!!我们在此可以看到,李克明作为副院长在本案执行中严重滥用职权,是非常非常清楚的,已经构成了滥用职权罪。然而,李、克明不仅未受到党纪、政纪、法纪的追究,反而因祸得福,加官晋爵,李克明一跃升为峨眉山法院的第一副院长,主管刑庭。而乐山纪委将61万元执行款“追回”后,却不追究李的刑事责任,怪哉!怪哉!四川省高院执行局某法官对本人称“既然乐山纪委追回了61万元执行款,那肯定是“脏款”了”,本人回答说,“对头,那你们就应该追究李的刑事责任嘛!”该法官听本人一说后却无言以对!可见其天下之混浊、之黑暗!如果不将李克明铲除,必将继续祸国害民,危害人间!所以,我作为举报人,强烈呼吁新一届中央纪委王书记、四川省纪委、四川省高院王院长以及社会各界坚决清除此贼,严惩不怠,为国为民除害!快哉!快哉!我必将为此案申请到底!我也必将视目以待李的罪恶下场! 举报人:峨眉山市红燕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晏运洪 201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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