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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对峨眉山市副院长李克明涉嫌滥用职权罪侵吞执行款61万元的一封公开举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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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0 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峨眉山市副院长李克明涉嫌滥用职权罪侵吞执行款61万元的一封公开举报信
中央纪委、四川纪委、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51025日至200662日期间,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克明在执行我公司所有的红运酒店重大财产案件中,严重滥用职权,侵吞执行款项高达61万元,给我公司造成了上千万元的重大财产损失,酿成了新中国建国以来在四川的第一大执行冤案。在此案中,峨眉山法院副院长李克明主要有以下五大滥用职权行为:
  一、第一大滥用职权为利用副院长职权与评估公司、拍卖公司合谋共侵吞我公司执行款61万元,该61万元已被乐山市纪委专案组追加,并存放于峨眉山法院帐户上,至今分文未予分配。
  二、第二大滥用职权为李、聂二人采取(2005)峨眉执字第2771号民事裁定书形式将我公司强行变更为被执行人严重违法。
  三、第三大滥用职权为采用虚假的《评估报告》作为拍卖依据造成我公司损失上千万元严重违法。
  四、第四大滥用职权为暗箱操作“确定”拍卖机构,先是提前已经“指定”了拍卖机构,然后再通知我公司到法院确定拍卖机构。
  五、第五大滥用职权为“随意”更改拍卖时间、拍卖地点,并勾结拍卖公司“双向”收取拍卖费用,不仅向竞买人收取26万,而且向我公司还额外收取26万元费用,该款已被乐山市纪委追回。
  以上所述,均言之凿凿,有根有据,绝非虚造!!我们在此可以看到,李克明作为副院长在本案执行中严重滥用职权,是非常非常清楚的,已经构成了滥用职权罪。然而,李、克明不仅未受到党纪、政纪、法纪的追究,反而因祸得福,加官晋爵,李克明一跃升为峨眉山法院的第一副院长,主管刑庭。而乐山纪委将61万元执行款“追回”后,却不追究李的刑事责任,怪哉!怪哉!四川省高院执行局某法官对本人称“既然乐山纪委追回了61万元执行款,那肯定是“脏款”了”,本人回答说,“对头,那你们就应该追究李的刑事责任嘛!”该法官听本人一说后却无言以对!可见其天下之混浊、之黑暗!如果不将李克明铲除,必将继续祸国害民,危害人间!所以,我作为举报人,强烈呼吁新一届中央纪委王书记、四川省纪委、四川省高院王院长以及社会各界坚决清除此贼,严惩不怠,为国为民除害!快哉!快哉!我必将为此案申请到底!我也必将视目以待李的罪恶下场!
  
  
   举报人:峨眉山市红燕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晏运洪
   2012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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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1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可以将手上的证据向纪委举报。乐山市纪委、监察局 电话:2443155 传真:2443155 。

发表于 2012-12-10 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李、聂二人继续在司法部门作威作福让政法部门的威严何在??
  国家法律法规的平等性何在????老百姓的民生何在????

发表于 2012-12-10 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是无法无天 呼吁上级主管部门 严厉查处此事 还老百姓一个公道

发表于 2012-12-10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出现这种渣子,四川政法部门的领导难道都不知道啊?四川省高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真的不知道吗????乐山的纪委和检察院 的领导真的都不知道吗????????请这些领导把党的打击腐败的政策坚决执行、落实到人

发表于 2012-12-10 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纪委和检察院立即立案侦办。

发表于 2012-12-10 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12-10 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滥用职权、执法违法、知法犯法。密切关注、天天关注、时时刻刻关注。

发表于 2012-12-10 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太黑暗了!难道有权力就可以只手遮天了哦??法律的严肃、公正何在??

发表于 2012-12-10 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这些官 ,眼里只有钱,政府的形象全被这些人给毁了!!!!!

发表于 2012-12-10 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的法官就是这样当的吗, 太有损坏国家形象了吧!

发表于 2012-12-10 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做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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