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黎明晨曦”所发“通江县人民法院野蛮执法”一帖的 情 况 说 明
案件回放:原告陈某某起诉与其妻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调解,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2)通民初字第787号民事调解书:原被告双方离婚;原告陈某补偿被告周某现金5万元,当庭支付0.5万元,2012年7月31日前支付1万元,同年11月30日前支付1万元,2013年3月31日前支付2.5万元。
执行情况:因陈某未按照生效调解书支付被告周某2012年11月30日前应当支付的1万元,周某便从成都返回通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12月11日立案受理。次日,案件执行人员陈静、赵大兴、向思军着便装、乘长安车前往至诚街道被执行人陈某某住所地。执行人员先到被执行人陈某某家中,陈某某当时不在家,其亲属称陈在街上坐席,很快就回来。过了一个小时左右,执行人员与陈某某进行电话联系,陈称他已到了通江县城,今天不得回来。执行人员在走访街道居民时,了解到陈某某此时仍在至诚街上并未外出,而且他还开了一个较大的家具店。执行人员通过多方查找,在君临酒楼附近发现了陈某某,当执行人员赵大兴上前,边出示工作证边告知陈某某“我们是法院执行局的”时,陈某某撒腿就跑,执行员向思军立即追赶,在街上一个死角处,向思军摔倒在地,陈转身就朝向思军身上踢了一脚,这时经赶到的执行员陈静、赵大兴上前阻止,并再次出示法院工作证、执行公务证。陈某某称没有钱,同意与执行人员一起到法院。回到法院执行局后,执行人员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对其宣讲法律规定,陈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写了书面检讨,履行了法律义务。 据目前所了解情况,该案在整个执行过程中,我院执行人员并无违纪违规行为。
通江县人民法院政治处 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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