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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未形成“捉拿”攻势,谈何“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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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7 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文/知风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制度反腐专家,国家行政学院等院校兼职教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特约研究员李永忠表示,官员财产公示应实行“有条件的部分赦免”,即腐败分子将收受的全部贿赂匿名清退了,并且在案发后,经查实退回的赃款与实际情况完全吻合即可得到赦免。(12月17日《京华时报》)

值得肯定和钦佩的是,制度反腐专家李永忠,毫不留情地揭开了蒙在官员财产上的面纱,并在官员财产公示举步维艰的原因中,分析出“相当一批官员,由于体制制度等各种原因,在过去三十年中已经有了相当多的灰色甚至黑色收入,这时候让他去公示,无疑只会让他们成为政改的阻力者和对立面”。这样的权威论述,无疑印证了社会舆论对官员财产公示迟迟不能落实的疑点。

对此,李永忠表示,“这就需要另一种方法,叫做有条件的部分赦免。腐败分子将收受的全部贿赂匿名清退了,并且在案发后,经查实退回的赃款与实际情况完全吻合即可得到赦免。这样可以减轻这些已经有腐败行为的人对反腐败的抵抗,以换取他们对政治体制改革的支持。”

这个观点出于制度反腐专家李永忠之口,连他自己都意识到“目前老百姓并不愿意接受这样的做法”。但笔者倒是在这种“设想”里,看到了反腐败形势的严峻,道路的曲折,攻坚的难度。而对贪官“有条件的部分赦免”,就像战场上的“缴枪不杀”。这在攻坚战中,能起到瓦解敌方抵抗力,起到速决速战、克敌制胜的作用。如果反腐败已经到了“攻坚战”阶段,这个克敌制胜的“法宝”确实不妨一试。

但是,“赦免”对于敌方的“诱惑”,必须是在对方预感到肯定要被“捉拿”的危险,才会权衡“缴枪”和“不杀”的利弊。假如反腐败还没有形成足够的强势,对方没有看到“兵临城下”的攻势,腐败官员必然会采取负隅顽抗。在这种看上去还有点“敌强我弱”的对峙中,“赦免”的许愿,弄得不好会被对方认为是无计可施的“攻心战”,反而强化了对方的侥幸心理。

事实上,反腐败确实是一场“攻坚战”。李永忠指出,“过去30多年,几乎没有一个党政主要领导的腐败问题是由同级纪委监督出来的,这就是同体监督的弊端。”也就是说,这场反腐败“攻坚战”,还没有形成正规的“战争场面”。看似轰轰烈烈的网络反腐风暴,李永忠将其归入“异体监督”。这就是说,这场反腐败“攻坚战”,只是“游击队”在打侧翼,“正规军”却战果平平。更不堪的是,对方阵营中,好像还存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权权交易”。如此,在被称作“同体监督”的制度反腐,必然会产生“枪口抬高一寸”的放空枪。
面对反腐败如此的“战争场面”,腐败分子怎么会感受到反腐败的强劲攻势?更不会意识到末日来临,怎么会在“赦免”的感召下缴械投降?

“赦免”本身是指免除或减轻罪犯的罪责或刑罚,前提应该是已经被捉拿的罪犯。而作为一种承诺,也必须是对即将肯定被捉拿,而且对方也已经意识到这种结果的情况下才可能起作用。有鉴于此,“赦免”应该放在形成反腐败的强大攻势之后。在没有让腐败分子感到走投无路、末日来临时,试想用赦免“减轻这些已经有腐败行为的人对反腐败的抵抗,以换取他们对政治体制改革的支持”,反而有点“示弱”的意味。因此,未形成“捉拿”攻势,谈何“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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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kq

发表于 2012-12-17 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sleepy::victory:

发表于 2012-12-18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官员财产公示不能搞“清算”

京华时报:现在部分地方在进行的官员财产公示和政府限权等试点,能够承担政治体制改革的重任吗?

李永忠:首先,试比不试强,有比没有好。其次,实践已经证明,30年前如果没有设立经济体制改革特区,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肯定不能取得今天的成就。因此,如果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特区来作“政改的孵化器”,这些所谓的试点很难有所作为。广大官员家庭财产目前还不能大范围公示,既是因为一些技术条件还不具备,更是因为相当一批官员,由于体制制度等各种原因,在过去三十年中已经有了相当多的灰色甚至黑色收入,这时候让他去公示,无疑只会让他们成为政改的阻力者和对立面。

京华时报:可是很多人寄望于官员财产公示,认为至少是廉政建设的一个突破口。

李永忠:这个问题要想明白官员家庭财产公示是想仅仅公示而已,还是希望通过公示得到什么?第一,公示不是清算。如果想通过官员家庭财产公示清算官员,肯定做不到。第二,公示本身也不能成为目的。应该通过公示实现零容忍。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把目的搞懂了,有两个办法可以解决。

其一,公示要从“两新”(新提拔、新后备)干部开始,最好是设立政改特区,或者通过找一批试点来实行。一步一步将一杯比较浑浊的水,通过不断地加入新的清廉增量,来降低或者逐步挤出腐败存量。

京华时报:这对基层官员可能有效,但对于高层干部的提拔能实现吗?

李永忠:这就需要另一种方法,叫做有条件的部分赦免。腐败分子将收受的全部贿赂匿名清退了,并且在案发后,经查实退回的赃款与实际情况完全吻合即可得到赦免。这样可以减轻这些已经有腐败行为的人对反腐败的抵抗,以换取他们对政治体制改革的支持。

京华时报:这恐怕很难得到民众支持。

李永忠:是,目前老百姓并不愿意接受这样的做法,老百姓希望一定要判刑,一定要严惩。但是,这样做肯定会给反腐败斗争带来更严重的抵抗。我认为“绝不赦免”的做法,适用于那些已经实现“零容忍”的很清廉的国家和地区。我们当前的反腐败还谈不上“零容忍”,甚至有些过度容忍(刑法贪污受贿立案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5000元,不少地方立案的金额还更大)。在“腐败呆账”问题已经很严重的前提条件下,“绝不赦免”必然造成旧的存量无法解决,新的增量还会迅速存积。

有学者研究,在改革开放之初,我们的平均腐败案件潜伏期是1年多,近十年来,平均腐败案件的潜伏期变成了9年多,增长了七八倍。因此,如果我们用“绝不赦免”的方法,可以推算,“腐败呆账”只会越来越多,存量会越来越大,抵抗也会越来越顽强,最后可能出现鱼死网破,甚至鱼未死网已破的态势。

□解决之道

需要更大智慧勇气推进政改

京华时报:您的意思是说,在现阶段,我们对权权交易似乎办法不多,那么公众的监督更加不可能了?

李永忠:腐败一旦进入权权交易阶段,公众基本上很难监督。比如,我提拔你儿子做官,肯定会按照所有正常的程序办。提前列入后备名单,进行多岗位锻炼,走完必需的几年过渡期。该走的都走到了,需要哪级组织盖章的也都盖章了,从外界看不出任何毛病。这其中的“打招呼”没人能知,其中运作的“潜规则”也无人能晓。或许,这就能解释为什么不少德才平平、能力一般的人,仅仅因为有“特殊的背景”,就能在仕途上逢山自有开路人,遇水便见搭桥者,顺风顺水,一路扶摇直上。

十年前,我提出了“头班车定律”和“末班车定律”,根据我对现行选人用人制度的研究,假定权权交易的问题得不到解决,一名大学生毕业到乡里工作,如果次次都能搭上末班车的话,最终职位能干到乡镇党委书记就很不错了。两者相较,就是“潜规则”在这里面起了作用。

发表于 2012-12-18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lkq 发表于 2012-12-17 23:23

制度反腐专家  什么个反腐专家?

发表于 2012-12-18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url]:@:@:@

发表于 2012-12-18 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腐败官员就是与人们为敌,在战争年代他们极有可能为了腐败财产而叛变投敌。这些人比一般的民众犯罪危害更大。因此,对他们只有加大处罚,又何来的“赦免”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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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8 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已然不可收拾了

发表于 2012-12-18 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想贪吗?
想?
敢贪吗?
不敢?
你自己说想不想?敢不敢?

发表于 2012-12-18 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12-18 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赦免”一说????
懂了,如果是引蛇出洞的话我支持。
参与人数 1 小米椒 +10 收起 理由
混世魔王第二代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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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8 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12-18 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饭桶一个

发表于 2012-12-18 13:29 | 显示全部楼层
:):):)

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2-12-18 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发表于 2012-12-18 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分析得不错!但是,假如不采取限定时间有规定的“赦免”,在整个中国来说,是很难完全清除贪污腐败分子的!况且贪污腐败分子心理想:“自首也是死,不自首也是死”。你们大家自己又如何想呢!?肯定还不如不自首,就让你们自己去查吧!查到了该倒霉!查不到该逍遥!何况现在的反腐能力!?还不如网络反腐呢!? 所以,利用“赦免”引诱贪污腐败分子自己主动自首,退出赃款,给贪污腐败分子一次从新做人的机会!人谁都有犯错的时候!?只要有错就改就是好的!就怕知错还错不悔改的,就要严惩。
      还有,就是用“赦免”的时机上要把握好!相反犹如楼主分析的一样。在何时对贪污腐败分子“赦免”呢?愚民认为,在还没有发起打击贪污腐败分子采取“攻击”时,先采取“政治宣传攻势”,也就是向全国人民发出公告,凡是有贪污受贿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三个月或半年)主动向纪检等部门自首的或在指定的公检账号上退出赃款的将给予“赦免”。 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主动自首或退出赃款,一旦查实,将双倍从重严惩。我想还是有威慑力的!。
      假如没有时间规定的自首,还不如不提“赦免”!因为多少贪污腐败分子都抱着侥幸心理,没有风声或还没查到他,贪污腐败分子是不可能去自首和退出赃款的,犹如楼主所分析的。反而助长贪污腐败分子!
      如“赦免”用得当,较轻的贪污腐败分子退出了赃款,可以适当继续任官。严重的退出了赃款,不处罚,可以将其离休(退休),从新提拔新官员。假如中国有90%的官员贪污腐败,那么将利用这个“赦免”换掉80%的新官员,可以说是否是给政党换“新鲜血液”呢!?
     所以,“赦免”还是可用!。
发表于 2012-12-18 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P我靠!!!是一伙的!!!!不免拔出萝卜带出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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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8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2-12-18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贪了。。。退了。。。了事
贪了。。。用了。。。鸟事
贪了。。。腐了。。。无视

发表于 2012-12-18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L:L:L

发表于 2012-12-18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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