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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一丫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关于《四川巴中市巴州区法院王显强法官乱判案》一帖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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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8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2003
QQ截图20121225222003.png

发表于 2013-1-18 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区法院个别法官只认钱,不认证据,法官黑

发表于 2013-1-20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人李国兴在法庭对合议庭说【审判长是侯庭长及主审法官是肖强】,在那里没有房屋,也拿不出原件,在主管部门没备案,在鑫龙花园已经陪了4套住房,区法院王显强法官不问清时事就判案,歪,李国兴在中院第2次开庭才出现,李国兴在区法院及中院第1次开庭都没有出现,,,

发表于 2013-1-21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政府部门的不作为是怎么来的?就是遇事非得要别人自己去举报才能管,没有说看到这方面的问题反应,就要主动去调查取证,有问题就要一查到底。难怪这么多违纪违法问题那么嚣张。

发表于 2013-1-21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L:sleepy:

发表于 2013-1-22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2019
QQ截图20121225222019.png

发表于 2013-1-22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3-1-23 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区法院你们在查没有
发表于 2013-1-23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3-1-24 13:3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解读或提示:本条规定的是在订立合同时,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是在订立合同时,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或是订立合同时,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等情形下,购房人可以在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的同时,还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购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其意义同上条。请看法侓

发表于 2013-1-25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查没有

发表于 2013-1-26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1595
121351595.jpg

发表于 2013-1-26 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营运巴中乃是红色土地,红军故里,1932年,仅有120万人的巴中,就有12万多人参加工农红军和脱产的地方武装,4万多人为革命现身,创建了全国第二大苏区川陕革命根据地。
但是,为什么我们巴中为啥子每年会有一百多万农民兄弟出门去打工?我们的巴中为什么发展不起来。我们的巴中对祖国解放革命是出了力的,当年去当红军去为了革命,现在出去打工是为了脱贫。
建国六十几年是什么阻碍了巴中劳苦大众的经济发展,难道说我们巴中的老百姓没有勤劳和智慧吗?且看,祖国各地每年有百十万的巴中勤劳的农民工,拖家带口去用他们勤劳的双手盖起了成千上万的高楼大厦,年底不是拖欠工资就是回家乘车困难,某些企业为了自己的利益,提高票价,恶意垄断,我们巴中红色故里的老百姓就是那么好欺负的吗?
   巴中老百姓要雄起,我们要为自己的利益从新做主人。我们要坚决反垄断,坚决反恶意压迫,坚决制止春运出行票价上涨一分钱,要求政府履行扶贫承诺,一切为了百姓的利益而出发。做到运管部门严格把关,车站春运汽车票不涨价,而且要求下浮原票价的百分之四十,运力不够的情况下,允许外出打工的农民工兄弟姐们从外地自己包合法车辆。

发表于 2013-1-27 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3-1-27 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人李国兴在中院法庭上对合议庭说【审判长是侯庭长及主审法官是肖强】,在那里房屋是拆完了的,是还了的,房还在桃园楼,在那里没有房屋,只有一扇院墙是红星2社的。也拿不出原件,【是复写签字的协议】在主管部门没备案,在鑫龙花园A栋已经陪了4套住房,【A栋4套住房有原件,在主管部门已备案】。区法院王显强法官不问清时事就判案,歪,李国兴在中院第2次开庭才出现,李国兴在区法院及中院第1次开庭都没有出现,,,可想儿知

发表于 2013-1-28 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政府部门的不作为是怎么来的?就是遇事非得要别人自己去举报才能管,没有说看到这方面的问题反应,就要主动去调查取证,有问题就要一查到底。难怪这么多违纪违法问题那么嚣张。

发表于 2013-1-29 08:0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人李国兴在中院法庭上对合议庭说【审判长是侯庭长及主审法官是肖强】,在那里房屋是拆完了的,是还了的,房还在桃园楼,在那里没有房屋,只有一扇院墙是红星2社的。也拿不出原件,【是复写签字的协议】在主管部门没备案,在鑫龙花园A栋已经陪了4套住房,【A栋4套住房有原件,在主管部门已备案】。区法院王显强法官不问清时事就判案,歪,李国兴在中院第2次开庭才出现,李国兴在区法院及中院第1次开庭都没有出现,,,可想儿知

发表于 2013-1-29 23:11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政府部门的不作为是怎么来的?就是遇事非得要别人自己去举报才能管,没有说看到这方面的问题反应,就要主动去调查取证,有问题就要一查到底。难怪这么多违纪违法问题那么嚣张。

发表于 2013-1-30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这样的态度还是值得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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