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 来 拯 救 无 助 的 帅 人 帅 乡 故 里 法 缩 头 违 法 乱 纪 任 逍 游 建 委 有 过 错, 责 任 他 人 担。 法 院 枉 审 案, 百 姓 苦 堪 言。 权 利 被 侵 害,试 问 何 人 管。 帅 乡 法 无 能,何 处 有 青 天。 我是四川省仪陇县柳垭镇水巷子村三社的村民(即朱德元帅故里)。2005年12月14日我与仪陇县规划和建设局签订了关于《仪陇县规划和建设局村镇建管所门面、住宿楼拍卖协议》,购得门面296、21平方米,单价为100元/m2,共计房款29621。00元。我当日便向该局交纳房款15000.00元,该局并向我开出了购买马鞍建管所门面的发票。在签订门面协议后,该局讲门面下的负层也要卖,问我买不买 ,因为当时负层是个烂泥坑,而广告上所说的是(水泥地板,水电通,外墙贴砖),最后以16200.00卖给我,于是我在2006年1月份(元旦假期后)先交与该局6200.00元现金,并要求开票,而该局的人讲“我们这么大的单位 ,你还怕不成,你自己先去修吧!于是我便开始购买材料,请人装修,2006年11月22日,我向该局交齐了剩余负层房款10000.00元,并要求开票,而该局的人总是拖延时间。直至2007年1月8日,该局才开出购买了马鞍所负层的发票。2006年11月13日,该局有一块空坝子要卖,于是我们三家(雷文,李勇全,王为民)到该局交纳款项,该局收取我们12000.00元定金后,竟然说不卖了,为此事,我们曾多次到该局协商解决,要求履行合同,而该局一直 不予理解,只说是合同签错了,不能履行合同。为这事,我们曾经到过县委,县纪委反映,之后到过市委,市政法委要求解决,可是都不予理会。当时,我想媒体应该是公正的,我们找过南充晚报,四川法制报,他们讲,这样的行政单位有工作上的失误,他们不便参与,政府有可能对他们工作施压,不敢报道。直至2007年1月11日不得已,我只好走司法程序,提起民事诉讼,诉请确认合同的效力和履行义务,可是法院为了维护地方和单位,竟然不讲证据,不依法规,只说是该局笔误,而判决门面合同是负层合同,根本就不是按我的诉请判决,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如果按一审法院的说法,我购买的门面合同是负层合同,是由于格式没有更正所造成的,那么购买门面的发票特别注明马鞍所负层房款的发票又是购买的什么呢?法院判我购买门面的合同是负层的合同,那么按合同就应该收取我29621.00元的房款,而不是31200.00,这显然是不符合逻辑的,也不符合法理的。在一审中,法院先主张调解,由于该局的一个科长(王科俊)在法官面前咒骂我们"要我们不得好死,”在当时情况下,由于气愤的原因,没有接受调解,结果法院判决即没有按我的诉请判决,也没有讲证据和法律,而是偏袒该局,无视公民权利,难道国家的职能部门就能无视法律、法规,法院就可以枉法私情,置国家法律于不顾,枉法私情,偏袒过错方,让无错方来承担该局失误所造成的损失吗? 退一万步讲,就算是该局工作人员的失误,那也不是门面与负层二字失误,而是价格上的失误,他们把门面的价格写成负层的价格了,而在这之前,我主张二审调解,结果该局态度嚣张,说不接受调解,况且“合同法”赋予了该局一年内可行撤销权的权力,而该局都没有行使权力,自愿放弃了他的权力,从2005年12月14日至2007年1月11日,而过了一年多,应当视为对合同内容的默认,合同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不能因为是单位,法院就随意更改“合同法”的撤销权的时效,而法院在审案过程中,竟然不依法判决,包庇有过错方,这样岂不是在纵容犯罪吗?难道这样的行政单位和执法单位就没有人来管一管吗?如此执法,岂不是只为了单位。法律面前,天下百姓如何能信服,神圣的法律何以为公平,公正,公开。希望有关法律专家能帮助我们这些无助的百姓,就法律还我一个公道。 谢谢!! 无助的帅乡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