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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clppf

[群众呼声] 惊现四川南部强拆,花甲老人春节无家可归(南部县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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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7 22:21 |
樊大爷 发表于 2013-2-17 15:1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拆的好,那家是高速公路连接线的出口,凡是驾车经过那里的人都知道,好好一个连接线,就是因为那家不拆,修 ...

首先谢谢你关注这个事情,有几个问题我想作个说明:1.这家该拆,不否认,政府从2009年开始就联系了房主,但是直到2011年10月才正式启动,拆迁项目是广南高速路建设项目,你也看得出来这个项目似乎只有这一家该拆,但是正式启动的时候一下子有11家要被拆,这11家中明显有些是不该这个项目拆的,zf想借机拆一片,这在法律文件中称为“株连式拆迁”。原本如果只这一家拆,那么这家可以在旁边再修,但zf要把这黄金地段的全部搬走,搬的地点不确定,一会儿是高家湾,一会儿是冯家湾,一会儿是松木山,你应该看明白了,这家的位置肯定是很好的,但要搬的地方不是湾就是山,关键是那些地方至今没有挖出来。很多人拆了几年十年后都没安置,政府用1.5元/平方给过渡费,这家开的是交通饭店,不算饭店赚钱如何,仅仅是租金,每年就是好几万,你应该看见照片上的墙面广告了吧?广告费也上万,有1.5元/平方的过渡费让你等十年,你会答应吗?因此,这家的要求就是不管是搬到哪里,但必须“现土拆现房”,政府把地基搞好,可以修房子了就可以拆房子,一年半过去了,那些所谓的安置点,山还是那座山,湾还是那个湾,政府不去开山,也不去平湾,每天就来找你谈,给你规划图,请问樊大爷觉得这个要求很高吗?开山或者平湾要一年半吗?关键是一年半都过了,政府动工了吗?樊大爷一定要明白这样一个道理,再强大的老百姓,也不会愿意去和政府较劲,一定有苦衷。2.这家该拆,不否认,但政府应该依法拆迁。程序很简单,先根据项目出拆迁公告、红线图,再入户调查,宣传动员,协商方案,但政府2011年10月开动员会,2011年11月就拆了一多半,从未见公告、红线,这家就坚持要公告和红线,不外乎就是希望只拆该拆的,然后可以在旁边重新修而已,当然,要红线与公告绝对合法,但政府就是不给。政府一会儿以“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为由注销这家的土地证,一会儿要求这家的租客搬走,一会儿以环保为由拆除墙面广告,这应该不是你听说的这家坐地要价吧?跟政府协商过程中,要求作会议记录,参会人员会毕签字认可,这不过分吧?官老爷说从没见过开会要签字的,张口就要“日你妈,日你女儿”,这也不是你听说的这家坐地要价吧?党委书记告诉这家这样几句话,一是绝不怕违法拆迁,不违法就拆不了,拆不了就要下课,只要拆了,明年他还是这个党委书记!二是南部县就是钓鱼执法,今天钓到你该你倒霉。这些不是你听说的这家坐地要价吧?凡此种种不胜枚举!南部县说这家很强势,你经常走那里过,你想想政府真的会比老百姓弱势吗?除非他违法,别人又知道他违法!恳请广大网友多多关注这件事,我是这家人的儿子,祝愿各位网友新年快乐,万事胜意!

发表于 2013-2-17 23:12 |
围观

发表于 2013-2-18 09:46 |
共党的政府,共党的法院,呵呵你到法院去告政府,结局可想而知了。

发表于 2013-2-18 09:51 |
当时我正跑过强拆房屋的地方,当地政府动用了公检法司等部门,对该房屋进行强拆,:lol:lol:lol

发表于 2013-2-18 12:05 |
gzcs 发表于 2013-2-18 06:5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本人在代理“诉南部县政府违法行政”诉讼,2012年5月23日一审庭审中质问陈县长代理人:“请转告陈县长,他 ...

呵呵,你是律师哇?我也是法律人,本案当事人要求对被告南部县国土局提交的证据作司法鉴定,因为被告提交的材料中有一套材料里凡是涉及原告签字的地方都是由别人代签的,涉嫌造假,但南部县法院以“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为由不予支持,南充市中级法院以“没有必要”为由不予支持,你说证据的真实性问题是案件的审查范围吗?有必要审查吗?但是该二法院均对被告提交地方所有材料予以认定。本案中,被告主张原告重复申请办证,原告主张是被告通知原告换领土地证,因为原告2003年的证面积是115平米,被告认为有误,2009年换为109平米,被告用由其他人代签原告姓名的申请书存档,反说是原告重复申请,原告提出2009年的档案中,使用的是2003年的115平米的缴费发票,此足以证明被告明知是换证,但法院说要当时原告交回土地证的收据。难道被告伪造原告签字的申请书和用2003年的缴费发票办理2009年的新证还不足以说明问题吗?这已经形成证据链了。明明二审中被告代理人承认注销原告土地证有县政府书面同意,但法院还是以“越权”撤销被告行政行为。还有我看见你前面有个帖子问到划拨土地的问题,你的质疑是合理的,但不知道你清不清楚朱总理和温总理初期的“小城镇建设”,这个背景下,很多小城镇居民(老住户)都取得了划拨建设用地,这是历史问题,当地一半以上是划拨性质。
谢谢关注这件事,请你继续关注,我说的话都是负责任的,欢迎任何人在任何时候检验。你说的那个案子中的一些问题,我没亲历,我也没和陈县长有个任何形式的接触,不便发表意见,新年快乐!

发表于 2013-2-18 12:11 |
像个傻逼一样的坚持,等待牛逼一样的结果,即便没有牛逼的结果,也绝不会失去法律人的信仰!

 楼主| 发表于 2013-2-18 13:42 |
这个事件,从开始没有公告即签要求拆迁户签订协议到目前的未落实安置方案即裁决并执行强拆,政府有太多的违法,作为南部人,我们支持国家建设。但是不能因为政府的种种不作为而导致的拆迁工作无法顺利进行的后果,去让老百姓承担,更不是像有的政府工作人员说的,那个地方因为道路视线不畅,多次车祸,要由拆迁户去承担。从强拆的照片上可以看到,后面还有两户人的房屋也到此次拆迁之列,也是被评估并裁决强拆了的,迫于目前的舆论压力,他没还没有执行。再看看他们今年又一次扩大范围的拆迁,有了公告。有了补偿方案讨论稿,这说明,在有法律意识的百姓的一再坚持下,政府现在才开始知道依法行政的重要性。我们的目的不是漫天要价,更不是反政府。只是要求政府依法行政,程序乃至实体合法。保证百姓最基本的合法利益!

 楼主| 发表于 2013-2-18 14:10 |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楼主| 发表于 2013-2-18 14:11 |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楼主| 发表于 2013-2-18 15:18 |
gzcs 发表于 2013-2-18 14:4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90年国务院55号令就強制性规定,城镇土地使用权只有划拨、出让二种性质,2010年南部国土局还为我改正四桩 ...

03年办理了面积为115平米的土地证后,09年国土局又以面积有误为由收回该证并重新发给楼主面积为109平的土地,故属于换证行为,使用的自然也就是03年办证是的收费票据。然后2012年南部县国土局却称楼是重复办理土地证,属骗取行为,先是对上述两份土地证予以注销,又由改为将楼主所持有的109平的土地证注销。并在诉讼中坚称楼主是重复办证,直至楼主要求其出示重复办证的收费凭证存根时,其才称是工作人员失误云云。并在庭审质证过程中,楼主发现国土局所提供的土地登记档案中,所有应该是楼主签字的地方均属他人冒签。http://d.hiphotos.baidu.com/album/s%3D550%3Bq%3D90%3Bc%3Dxiangce%2C100%2C100/sign=ce70b1c7a686c9170c03523cf90601f2/d0c8a786c9177f3e3cb3a93271cf3bc79f3d560d.jpg?referer=cc91b40834fae6cd55a39e519203&x=.jpghttp://h.hiphotos.baidu.com/album/s%3D550%3Bq%3D90%3Bc%3Dxiangce%2C100%2C100/sign=a006b72bb999a9013f355b332dae7b46/e824b899a9014c08d130439a0b7b02087bf4f482.jpg?referer=c4fd5449f31fbe094549f6243480&x=.jpg

 楼主| 发表于 2013-2-18 15:21 |
虽然最终判令恢复楼主土地证使用证,然而却始终不愿意承认其违法,仅以越权为由敷衍。时至今日也未对判决书中的500元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楼主| 发表于 2013-2-18 20:17 |
至始至终,违法的事情太多,太多。。。

发表于 2013-2-18 22:48 |
gzcs 发表于 2013-2-18 14:4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90年国务院55号令就強制性规定,城镇土地使用权只有划拨、出让二种性质,2010年南部国土局还为我改正四桩 ...

你好,你的质疑我刚看到,我想说明的几点供大家参考:第一,我是被拆迁人的亲哥,但不影响我作为一名法律人的信仰,这个镇上的土地过去是集体土地,但95年政府征地,性质变为国有土地,当地人也都变为城镇户口,此后,在国务院小城镇建设浪潮中,定水镇作为国家级试点镇,像这家人这样的老住户基本上都划拨了刚被征收的土地,情况就是这样。第二,看得出来,你还是对法律有一些研究,感谢并欢迎你经常关注这件事情的发展。第三,徐正敏诉南部县国土局的案子是我代理的,情况比较清楚,政府说他们没伪造档案,只是工作人员有误,但有两点我们都百思不解:1.为什么工作人员会误签徐正敏的名字,而且还不止一处,只要应当由徐正敏签字的地方都被工作人员误签了?2.为什么两级法院都不支持证据真实性鉴定,一个认为不属于审查范围,另一个认为没有必要?第四,我这个法律人既不是法官,也不是检察官,只是一名传道者,但永远不会失去法律人的良知,因为有很多法律人在看着我的言行......据说先生你是诉金星收费站9.5元的原告,我深感惭愧,同时也为你感到骄傲,因为我走那里过也交了高额过路费的,但我没成为此案原告!

发表于 2013-2-19 08: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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