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公安部部长孟建有关单车管理的建议》
另标题为用“半机动车”和“一条线政策”的思路
是解开电动自行车管理死结的一把钥匙
在我的记忆中,我国除了三峡大坝要不要建曾争论、论证了近60年,在某一产业上有争论16年之久的吗?汽车、电视、电脑、手机、洗衣机、电冰箱或民航、银行、铁路等有吗?没有,现在几乎只有电动车自行车遇到这样长达16年的争论,超过了“文革10年浩劫的争论”时间。我发现,导致这种争论无休止、尴尬的或耽误时间的基本原因,是我国交管部门被老的“机动车”、“非机动车”的两种划分,禁锢了思维,捆住了手脚,失去了创新能力。
在传统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划分上,主要是依据车辆的动力来源是机械动力还是人力推动。这样由电池做动力的电动车自行车就被列入“机动车”行列。于是,我国2009年还出台过“把电动车自行车推向“机动车道”上行驰的搁浅的政策。因为把处于极其弱势交通中的电动车自行车推向“机动车道”上行驰,不仅可能制造新的交通混乱,乱上加乱;更重要的是很可能把这些弱势人群推向了“死亡之道”或“危险之道”。
现在我国传统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划分,遇到了速度的挑战与制约。它的局限性在于只看动力来源,忽视了另一重要因素——速度的接近性与同类性。于是,我国2009年出台过“把电动车自行车推向‘机动车道’上行驰”的搁浅的政策,就遇到了这种尴尬和不能操作性。理论速度38公里/小时而实际平均速度约25公里/小时的电动自行车,如果放在“非机动车”车道上,它比实际平均速度约15公里/小时的自行车快了月10公里/小时,没有速度的接近性与同类性;如果放在“机动车”车道上,它比在“机动车”车道上行驰的实际平均速度约45公里/小时【市内】的汽车、摩托车慢了近20公里/小时,还是没有速度的接近性与同类性。这样把电动自行车放到哪都不行、都尴尬,于是就想到限制重量、限制速度的不与时俱进的管理思路,实际上只会导致电动自行车失去原有优势,变成没有人要得“无用车”,导致我国近500万相关从业人员失业,几千家生产厂家破产倒闭。这样就和我国这场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的“发展是硬道理”的思想是背道而驰的;和胡锦涛同志提出的“科学发展观”也是背道而驰的。
我在此建议,用全新的、务实的、人性化的创新思路,来解开电动自行车管理上的这一死结:
(一)我国在制定电动自行车管理政策上,首先需要突破的“机动车”、“非机动车”两种划分的老框框,将电动自行车列入“半机动车”【或“慢机动车”】来考虑政策制定,形成有我国特色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半机动车”新的管理模式。
将电动自行车列入“半机动车”,依据除了考虑车辆的动力来源因素外,还考虑了第二个重要因素——就是速度的接近性与同类性。根据将电动自行车列入“机动车”速度慢了很多,而列入“非机动车”速度快了这种“都不是”、“都不像”的特殊情况,可将电动自行车列入“半机动车”来考虑。在机械化、半机械化和全自动、半自动等其它行业的划分种类中,我国交管部门也应该受到启发,打开思路。
(二)在现有城市的非机动车道上,在其间划一条“黄线”,左2/3属电动自行车行驰道的“半机动车”道,右1/3属自行车行驰道的“非机动车”道,使其各行其道。一旦上面束缚我们16年的“机动车”、“非机动车”两种划分的老框框得以突破,其它问题便可迎刃而解。
(三)与时俱进地考虑在适时修改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条款,上升为国家法律,来配套其法律保证,并配套其政府的相关管理细则。
(四)制定具刚性的城市非机动道规划与政策,并作为考核城市第一首长“乌纱帽”的硬性指标。
(五)采取国家拨款与民间赞助相结合的形式,建立“城市交通绿色出行鼓励基金”,主要用于交管部门免费培训电动摩托车驾驶员【2—5天/期】,对绿色出行者补助2-5元人民币/(人)每天【学习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一些管理办法】。
我们不能用像排斥电动自行车这样因噎废食、严重不公、违反人性和简单化的办法,来解决我国城市交通面临的诸多复杂问题。为什么在发达国家汽车和电动自行车都能和谐相处,我国作为落后于发达国家30年以上的发展中国家就非得把两者搞个势不两立呢? 我们中国人是和犹太人智慧齐名的民族,不是没有西方人那样管理电动自行车的能力;而是制定国家电动自行车新政策的我国公安部等四部委的有关决策者,应当学习西方人的那种真正以人为本、务实节约、低碳环保、和谐共存的先进理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规定,公民有自由选择交通工具的权利。因为社会的进步潮流势不可挡,我们不可能再回到几千年前的马车时代!电动自行车和汽车都有它的合理使用价值,应和谐相处,谁也不要排斥谁。电动自行车和汽车,还是学会人类和熊猫、大象那样的和谐相处!
如果国家要设置解决我国城市交通问题的“诺贝尔奖”,我愿意为此而努力【轻松笑话哈!】
【成都一位世界首创连锁项目的发起人/康立(职业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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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于2011-06-16 06:16:27)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