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25楼“我是公平秤”的网友所发表的意见提出如下异议: 1).从财政局的文件和乡政府的公告看占地面积63.12平方米,这可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力证据; 2).乡政府公告上写的是卖财政所的三个门市,三个门市的面积约121.1平方米,这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力证据; 3).交钱后,乡政府单方办下来的两证上面标明房产住宅67.02平方米,营业用房54.08平方米;土地使用证上只有33.34平方米,对照结果实际土地使用面积少29.68平方米,房产虽然总数相符,但营业用房(门市)只有54.08平方米,住宅只有67.02平方米,商品用房、住宅市场差价很大。从而造成买卖纠纷,形成申诉理由。 综上所述,营业用房121.1平方米变成了54.08平方米;土地使用占地面积63.12平方米变成了33.34平方米,这难道不是欺骗是诚信?乡政府这样做该不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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