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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二木

南江国土局把村社干部的宅基地批到学校操场(南江国土局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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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7 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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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7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密切关注!

发表于 2007-7-17 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江县关门乡一农户在该乡九义校附近打地基建房的建房手续是2004年6月经县国土局批准的。南江县国土局已于7月17日派人(执法队、地质环境股)前往调查,调查结果出来后就给你们回复。请大家不要人云亦云,要以事实为依据,不要瞎起哄。

发表于 2007-7-17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路客,我建议关门九义校的值班领导和老师们将这件事认真记录下来,有哪些领导和部门来过,一并记下来。这不是一件小事情,请认真对待。

发表于 2007-7-17 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望南江县教育局的领导们也到工地去看看热不热闹,听说你们还从未去过呢!那是你们的下属,怎能不管呢?

发表于 2007-7-17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我可以证实,现在别人已建柱子了。

发表于 2007-7-17 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下午与南江县国土局的工作人员联系,(电话号码为0827-8222518),刚把来意说清楚,该工作人员则声称此帖的事情并不存在,他们的工作人员已经前往调查此事。

而当我要求他们将调查情况传一份回来时,该工作人员直接将电话挂掉。

事情的真实情况究竟如何,本栏目会继续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07-7-18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土地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国有农、林、牧、渔业等单位的生产、科研、教学用地,不得侵占。因特殊需要必须提供给其他单位使用或者改作基本建设用地,应当征得省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当补偿,妥善安置人员后,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发表于 2007-7-18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让国土局长回复,好好看一看贴子上的政策,这一点你还不懂吗。

快点儿去翻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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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18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土地管理办法规定:

第五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其中,民族自治地方农村村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可以适当增加,具体标准由民族自治州或自
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

该农户原已经有住房,不能再审批了。

请问县国土部门你们是如何把关的。

 

这里还不指责你把国有土地当作集体土地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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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8 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这里的雨很大,我真担心那座教学楼是不是会倒下哟,暴雨未造成危房,而人为的造成了危房,你们说该谁负这个责?

发表于 2007-7-18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土地管理办法规定:

第五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其中,民族自治地方农村村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可以适当增加,具体标准由民族自治州或自
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

该农户原已经有住房,请问县国土部门你们是如何把关的。

 

这里还不指责你把国有土地当作集体土地批

发表于 2007-7-18 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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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8 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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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8 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大概是怕暴露事实真象吧!为了山区的教育大家还是做做好事吧!

发表于 2007-7-18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什么人将我们南江的论坛锁住不能回复呢?

发表于 2007-7-18 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7-7-18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把这些照片搞到网上去,是要负责的”————

    请问国土局的桶子们,“搞这些照片搞到网上去”的人们有什么责任要负??

    难道他们所反映的情况与事实不符?

    难道我们的基础教育设施就该破坏?

    1000多学生的生命就该种下隐患?

请不要恐吓善良的老百姓,正义的呼声将永远响彻云霄!!

发表于 2007-7-18 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官官相护,他们穿一条裤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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