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82条: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无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第75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强制性内容和国家、省有关标准强制性条文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拆消或者直接撤销行政许可,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这样写的清清楚楚,认不到字还是不懂哟。如果不懂就学,但是真的不懂吗。只罚款不处理整改就行吗,那老百姓的利益怎么办。所以上访、信访、社会不和谐就是这些部门造成的,国家每年花费那么多维稳成本可是纳税人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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