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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r14781856923

[原创] 四川省万源市人事局鉴证合同,又不承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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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2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天的眼神        
发表于 2013-4-20 15:55
经验啊... 向楼主学习


        谢谢您支持!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13-5-2 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万源市人事局、副局长吴书平等人书面回复,仍然不改编造借口、捏造事实的恶习

        在万源人事局副局长吴书平主持撰写的2006年3月16日的《回复》中写到:“因你1992年3月聘任小教一级聘任期已满,粮校又系成人教育学校不设小教岗位,且未续聘,因此,你的专业技术职称就不能与工资挂钩,本人又系干部,只能实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工资制度,……”

      万源市人事局等单位、副局长吴书平等人员为了掩盖工资错误、添加借口,他们使尽了浑身解数,口头编造了几十个借口不算,仅在这第一个书面回复中,仅偷改工资违法行为这一项就罗列了:任期已满;成人学校不设小教岗位;未续聘;本人又系干部;不能与工资挂钩等五个借口。

      前面已经论述过,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是中初等成人学校,根据国工改(1985)59号,川工改办(1986)30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和幼儿园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补充规定》,《教师法》第九章规定,专职教师属于中小学教师,应当实行中小学教师工资制度。此问题在口头协商中,已经扯过了,吴书平居然在书面回复中还要写上:“粮校又系成人教育学校不设小教岗位”。真是当皇帝当久了,想怎么说,就怎么说!详情请看万源人市局的在2006年3月16日作出的第一次《回复》扫描件:


万源人事局回复第1页_副本_副本.jpg 万源人事局回复第2页_副本_副本.jpg 万源人事局回复第3页_副本_副本.jpg

 楼主| 发表于 2013-5-3 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佬也悲剧        
发表于 2013-4-20 15:56
楼主你太好了


        谢谢您关注!谢谢您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13-5-4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万源市人事局、副局长吴书平等人书面回复,仍然不改编造借口、捏造事实的恶习

      “任期已满”,能成为他们偷改代丽华教师工资的借口吗?用人单位对待已聘人员,通常做法是继续聘、或者不聘,通俗说法是继续用、或者不用,属于前者,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应当是已聘;属于后者,则为未聘,立刻走人。该校一直安排代丽华担任重点班级的班主任老师,该校办一个班级,她是班主任,办两个班级,她是最难管理班级的班主任;并长期担任化学、数学等主课教学,别人挑剩下的、不愿意教的其它课程也要她承担,作为教学骨干使用,完全符合续聘条件,她属于未聘吗?有这样的未聘人员吗?有只让人干活,却不按所完成工作支付劳动报酬的吗?干活的时候,代丽华是经过正规学习的正式教师,能力强(该校的教职工、学生都这么认为),拿钱的时候,就没有资格了,就只有原校长等行政管理人员有资格。作为主管劳动工资部门的万源人事局、作为从事工资工作的副局长吴书平等人员,居然说出这样的话,做出这样的事,难道应该吗?不脸红吗?
      至于“未考核,未办续聘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其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应当视为存在事实聘任合同。怎能不知羞耻地把自己的责任强加给劳动者承担?
      我国对专业技术人员一直按干部管理,居然也成为吴书平等人偷偷去掉代丽华教师工资的借口!试问:当时全国有几个专业技术人员,不是按干部管理的,是拿的管理人员工资?
      “不能与工资挂钩”更是无稽之谈。代丽华1981年转为正式教师后,就一直拿教师工资,已经拿了十几年,用得着万源人事局吴书平等人在1994年再去给她进行工资挂钩吗?有哪个正式教师已经拿了十几年教师工资之后,再去通过职称挂钩拿教师工资的?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楼主| 发表于 2013-5-5 18:45 | 显示全部楼层
chco1983090919        
发表于 2013-4-16 21:01
四川省万源市人事局鉴证合同,却又违反、不承认合同,为何?太无法无天了吧!


        谢谢您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13-5-6 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万源市人事局、副局长吴书平等人书面回复,仍然不改编造借口、捏造事实的恶习

      我以为只要把万源人事局吴书平等人在2006年3月16日的《回复》中的借口,通过国家工资政策,通过事实证据说清楚,工资问题很快就能得到解决,没想到,万源市人事局等单位,副局长吴书平等人员,根本不讲诚信,白纸黑字也耍赖,又上下串通,另外捏造借口,欲知详情,请看下次发出的万源市人事局2006年10月13日的《再次回复》。

 楼主| 发表于 2013-5-7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书面回复,四川省万源人事局吴书平等人仍然不改扯皮的毛病,在再次回复中又一次捏造事实、编造借口!

 楼主| 发表于 2013-5-8 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万源市人事局的《再次回复》,又一次编造借口、捏造事实

为了掩盖偷偷去掉代丽华教师工资的真相,四川省万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副局长吴书平等人员又一次编造借口、捏造事实。在吴书平主持撰写的2006年10月13日的《再次回复》中写到:“万源县粮校1979年成立时,系成人中初等教育学校,根据川职改(87)072号文件规定,可评聘中小学教师。刚承认错误,马上就笔锋一转,又开始编造借口,1989年因粮校同万福技校联办、粮校应按技工学校进行管理,设置专业技术岗位。……你1992年3月聘任小教一级聘任期已满,且粮食局和粮校又未续聘,因此,你的专业技术职务就不能与工资挂钩,根据达川地区人事局《关于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口头解答意见》第8条"事业单位中评定了专业技术职称,未聘任的人员,可按职员工资标准套改新工资"和达川地区人事局《关于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口头解答意见》第38条:"这次工改以1994年3月17日的现任职务和职务工资为准套改新工资"之规定。鉴于粮校的级别和94年3月17日的基础职务工资,经达川地区人事局审批同意,粮校的专业技术人员(当时均未聘任或续聘)和管理人员全部实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工资制度……”。“2001年后,粮食局对原已取得了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即经济、统计等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出具了聘用文件,其职称与工资挂钩。由于你一直是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没有转聘或确认为技工学校的理论教师或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因此你的工资不能与专业技术职务挂钩,一直保持职员工资至今”。
这次,虽然万源市人事局等单位,吴书平等人不得不承认粮食职工学校是中初等成人学校,应当设中小学教教师岗位,因为工资政策明文规定摆在那里,且代丽华的小学一级教师职务就是在该校评、聘的,他们根本无法否认,所以只得承认。但他们耍赖的秉性却不改,又串通编造、捏造其他借口,还找来了断章取义后得到的《达川人事局口头答复》作为“政策”依据。说什么:
“1989年因粮校同万福技校联办、粮校应按技工学校进行管理,设置专业技术岗位”;
“1994年粮校的专业技术人员当时均未聘任或续聘”;
“2001年后,你一直是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没有转聘或确认为技工学校的理论教师或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等;
还用伪造的工资介绍信,篡改后的工资档案作为证据;
并找来原达川地区人事局《关于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口头解答意见》作为“政策依据”,企图强行颠倒黑白。
在1994年把代丽华的教师工资偷偷改成职员工资时,不管对错与否,当时的说法应该只有一个,并且是固定不变的,怎么会变来变去?已经变换了几十个口头借口,又要变换书面答复,万源市人事局等单位、吴书平等人员怎能如此没有诚信,犹如泼妇骂街,这句不行,骂下句,真是丢尽了政府的脸。欲了解事实真相,请继续关注。《再次回复》扫描件见后:


万人发(2006)64号第1页_副本_副本.jpg 万人发(2006)64号第2页_副本_副本.jpg 万人发(2006)64号第3页_副本_副本.jpg 万人发(2006)64号第14页_副本_副本.jpg

发表于 2013-5-8 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句实话还有审核!?

 楼主| 发表于 2013-5-9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万源市人事局毫无诚信,书面回复,继续耍赖,在再次回复时,再次变换借口、重新捏造“事实”!

 楼主| 发表于 2013-5-10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过去的问题,无论对错与否,当初处理的时候,其原因应该只有一个,说清楚了,就不应当再变。四川省万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怎能一个借口站不住脚,又换别的,先后编造借口、捏造事实达几十次之多,没完没了!也太不讲诚信了! 本帖最后由 cr14781856923 于 2013-5-10 17:00 编辑

 楼主| 发表于 2013-5-16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万源市人事局等单位、副局长吴书平等人员对待错误的态度为何总是耍赖,犹如泼妇骂街,骂了上句不行,就改骂下句,简直太丢人!

 楼主| 发表于 2013-5-17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四川省万源市为何长期任由副局长吴书平这样既不讲诚信,又不按国家工资政策和法律的人肆意妄为,难道就需要这样的人管理人事工资工作吗?

 楼主| 发表于 2013-5-18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副局长吴书平等人为何能在四川省万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肆意妄为,到底是谁在给他们撑腰?

发表于 2013-5-18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和当官的讲道理,它和你耍流氓,当你耍流氓时他会和你讲法制。:lol

 楼主| 发表于 2013-5-19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思念故园        
发表于 2013-5-18 10:00
你和当官的讲道理,它和你耍流氓,当你耍流氓时他会和你讲法制。


       谢谢您仗义执言!您说的太精辟了!

 楼主| 发表于 2013-5-20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万源市人事局的《再次回复》,又一次编造借口、捏造事实

      “1989年因粮校同万福技校联办,粮校应按技工学校进行管理,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是万源人事局吴书平等人与万源粮食职工学校原校长等人串通捏造的。 2010年一次晋级名册、2005年聘用合同上的公章都可以证明,该校至今仍然是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属于中初等成人学校。根据国工改(1985)59号、川工改办(1986)30号和《教师法》第九章规定,应当设置中小学教师岗位。该借口是他们为了掩盖工资错误,在2006年10月13日《再次回复》中才编造出来的;2006年3月16日《回复》中的借口还是:“粮校系成人教育学校不设小教岗位”;更早的口头答复,还变换过几十个借口。

      与万福技校联办一两个班,派一两个人到万福技校去上几天课,就改按技校设置岗位?他们还说与大学联办,岂不是要改设大学教授岗位?后来,又进行职工岗位培训、农民工岗前培训,又改回中小学教师岗位吗?岗位设置可以随意改变吗?代丽华评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时间,与他们编造的“联办”时间同为1989年,当时他们为何不给代丽华直接评聘技校教师职务?根据人职发【1991】11号《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第12条,“‘哪里评哪里有效’的规定,代丽华在粮食职工学校教师岗位评聘的小学一级教师职务,在该校教师岗位是有效的,不需要转聘。直到2008年底该校只有代丽华一个人有教师资格,只有她一个合法有效聘任的专职教师,若不承认她的教师职务,那么该校就一个教师都没有,你听说过一个教师都没有的学校吗?学校都不存在了,又如何与技校、大专和大学联办?又如何改按技校设置专业技术岗位?

      代丽华调入该校时,是万源县人事局给她核定的小学教师工资;我国首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时(1989年3月),也是在该校由万源县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万源县粮食局长评、聘的小学一级教师职务,可见,他们也一直认定该校设的中小学教师岗位,否则,他们为何要给她评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

       附:2010年一次晋级名册、2005年聘用合同、万源人事局回复。

      说明:名册、合同上面的公章均为: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回复上的借口是:“粮校系成人学校……”,与再次回复上的借口不同。

2010一次晋级报批名册_副本_副本.jpg 聘用合同书_副本.jpg 聘用合同书1页_副本_副本.jpg 聘用合同书2页_副本_副本.jpg 聘用合同书7页_副本_副本.jpg 万源人事局回复第1页_副本_副本.jpg 万源人事局回复第2页_副本_副本.jpg 万源人事局回复第3页_副本_副本.jpg 本帖最后由 cr14781856923 于 2013-5-20 09:46 编辑

 楼主| 发表于 2013-5-21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万源市人事局的《再次回复》,又一次编造借口、捏造事实
     
     “粮校的专业技术人员,当时均未聘任或续聘,和管理人员全部实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工资制度”,也是捏造的。当时该校只有代丽华一个专业技术人员,根本不存在“均未”之说。其他人员不是专业技术人员,没有技术职称、没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合同,本来就应该实行管理人员工资、工人工资;而代丽华是1981年转正的正式教师,是该校当时唯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只有她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1994年3月存在长期事实聘任合同,应当给她继续实行教师工资,二者不能混为一谈。不能把代丽华的“事实聘任合同”认定为“未聘任”;也不能用该校其他人没有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来否认她已经聘任了的专业技术职务。若按万源人事局吴书平等人的逻辑,其他人没拿副校长工资,原校长当时是不是也不能拿副校长工资?

      代丽华长期担任班主任老师,从事化学、数学等主课教学,工作表现优异,符合续聘条件,未考核、未办续聘手续的过错在用人方,应当视为存在事实聘任合同。我国首次评聘人员聘任到期后,万源市许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都没有办理续聘手续,我当时评聘的工程师职务,也没有办理续聘手续,93工改都继续执行了专业技术职务工资,为何万源人事局只针对她一个人?为何对她实行双重标准?

      《再次回复》二条(四)款1项承认:“……(代丽华)89年3月取得小教一级任职资格,并聘任后,基础职务工资为68元,已进入了小教一级教师工资序列,达到了本职务工资最低档,……;《再次回复》一条(三)款1项又写到:“你当时为95.5元(含教师10%),在套改时扣除教师10%后应为86.50元”,可见,代丽华93工改时拿的是一级教师职务工资,现任职务是教师。根据93工改政策和达川地区人事局关于对工资制度改革中若干问题的口头解答意见》第38条:"这次工改以1994年3月17日的现任职务和职务工资为准套改新工资"的规定,应当继续给她执行教师工资标准。


      该借口也是四川省万源市人事局等单位、副局长吴书平等人员为了掩盖工资问题真相,在2006年10月13日的《再次回复》中才编造的。

 楼主| 发表于 2013-5-22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掩盖工资问题真相,四川省万源市人事局等单位、副局长吴书平等人员随口就可以捏造“事实”,编造借口,甚至编造“政策”。

 楼主| 发表于 2013-5-23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万源市人事局副局长吴书平等人作为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怎能如此欺负和糊弄老百姓?他们是在为人民服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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