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0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实施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机动车停车收费有两种:一种是自然垄断性经营性质的服务收费,比如车站、码头等;另一种则是非自然垄断性经营性质的服务收费,比如商场、娱乐场所、宾馆等,并没有路边临时停车收费的有关规定。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道路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施划停车泊位”应由政府有关部门实施,要进行必要的听证等程序,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法律本身就规定“施划停车泊位”不应由某一部门单方实施,否则权力的实施缺乏制约。第三,即使因为交通停车压力而不得已划线停车,也是相关部门基于职权而产生的一种管理义务,该义务所需费用已经由驾车人通过养路费等多种形式交纳,不应再收取费用。
3.停车收费属于经营行为。根据我国民法、物权法等规定,经营行为以拥有财产所有权或经营权为前提,没有所有权或经营权,就谈不上具有对物行使占有、处分、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法律仅授予公安部门对道路交通的管理权(管理权属于行政权,经营权是民事权利,是截然不同的两种性质的权力),并没有把道路的产权授给公安部门(道路的产权一般由建设主体所有),因而,公安部门无权对道路停车收费,也无权通过停车收费这一经营活动为自己谋取利益。第二,法律没有授权收费。对于马路停车场的设置,《道理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是这样规定的,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道理交通安全法》中并没有授权地方政府收费的条款。我们知道,职权法定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在法律没有授权的情况下,行政部门作为执行法律的部门,是没有权力超越于法律之外,另行设定收费项目,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义务的。第三,城市道路作为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本质上是属于全体纳税人,服务于全体纳税人的。驾乘人员在缴纳燃油费后,就有权免费通行,免费使用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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