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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巴中客

[民生杂谈] 重大喜讯,终于找到巴中穷的原因了。有图有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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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10 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victory:

 楼主| 发表于 2013-6-10 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


  中国反垄断法注意研究国际反垄断法的有益经验,在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上,和大多数国家的反垄断法基本一致,确立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控制经营者集中三大制度。同时,中国反垄断法又立足于中国国情,每一项制度都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反映了中国目前经济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市场竞争状况、市场主体成熟程度等实际情况的要求。中国反垄断法共8章57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中国反垄断法平等地适用于市场主体即经营者。任何经营者,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在经济活动中都要遵守反垄断法的规定;对违反规定,实施垄断行为的,都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关于国有公司与反垄断法适用问题,我想引用一位专家的观点: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发展不平衡的社会主义大国,需要有强有力的国有经济。特别是在涉及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应当占有控制地位、发挥主导作用。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国家有效实施宏观调控,保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保证人民分享发展成果,也才能保证国家有力量应对各种风险,保证经济安全和人民安居乐业。但是,中国反垄断法没有把国有公司排除在反垄断法适用之外,国有公司不能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参照国际通行做法,中国反垄断法不直接规制垄断状态,而规制垄断行为。按照反垄断法第三条的规定,垄断行为有三类,一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同时,中国反垄断法将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纳入本法调整范围。

  中国反垄断法既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垄断行为,也适用在中国境外发生的对中国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垄断行为,具有域外效力。

  二、关于垄断协议

  中国反垄断法对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分别做出了禁止规定。对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做出了禁止性规定。根据中国实际情况,规定了垄断协议的豁免条件。我们关注到,竞争者之间达成的关于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以及串通招投标等垄断协议,被称为核心卡特尔,核心卡特尔是世界很多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严厉打击的对象。核心卡特尔也很难满足中国反垄断法第13条关于垄断协议的豁免条件所规定的“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及“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这两个条件,是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禁区。

  三、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中国反垄断法不反对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严格禁止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法列举了垄断价格、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强制交易、搭售、差别待遇等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为了增加反垄断法的操作性,反垄断法规定了认定经营者其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的因素和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我们关注到,不管对于新成立的还是成熟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无论是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还是滥用行为的分析,都是反垄断执法中极具挑战性的领域,在执法中需要很多的经济分析。

  四、关于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一方面有利于形成规模经济,从而提高经济效率和企业的竞争力;另一方面又可能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导致排除或限制竞争。因此各国反垄断法都对经营者集中实行必要的控制。中国反垄断法鼓励经营者通过依法实施集中等方式做大做强,同时依法规制经营者集中行为,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中国反垄断法未直接规定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而授权由国务院规定。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等问题。我们从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和自身的执法实践中认识到,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指标应当客观、明了、可量化,如以资产额、销售额以及集中的交易额等为指标规定申报标准,使得经营者和反垄断执法机构能够清楚地判断出其拟进行的集中行为是否需要申报。同时,我们关注到,各国反垄断法都是根据本国经济的发展阶段、发展水平、市场竞争状况等情况并结合一定时期的产业政策,确定各自的申报标准,具体的标准差别很大。中国现阶段经济发展中的一个主要问题是,产业集中度不高,许多企业达不到规模经济要求,竞争力不高。从中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中国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定,既要有利于企业通过依法兼并做大做强、发展规模经济,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竞争能力,又要防止经营者过度集中形成垄断。因此,经营者集中的具体申报标准要合理、适度。

  五、关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针对中国市场经济中存在的行政机关及公共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政性垄断的具体表现及其危害,中国反垄断法第五章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专门规定,列举了强制交易、地区封锁(包括限制商品在地区间流通、阻碍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投标活动、以不公平方式设定市场准入等)、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比较全面地涵盖了我国目前存在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同时,反垄断法还专门针对含有限制竞争内容的抽象行政行为作了专门规定,要求“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反垄断法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禁止规定,明确表明国家坚决反对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坚定不移地推进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建立的决心。需要强调的是,不能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调控经济生活或者对经济活动进行的正常管理而采取的措施作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来处理。从根本上解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问题,必须靠改革,靠发展,靠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采取综合治理的办法,并通过各方面长期不懈的努力。


 楼主| 发表于 2013-6-10 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QQ图片20130610205455.jpg

发表于 2013-6-11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师兄:这些是糊猴子的!人家有高层领导作保护!

法律------只对守法的人有效!

 楼主| 发表于 2013-6-12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lol:victory:

发表于 2013-6-12 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前       排      围    观......................
lbz

发表于 2013-6-12 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确实黑,
处处潜规则。
政策作交易,
利益共同得。


达州原来坐欧洲之星到成都160元,动车通了后票价一路下滑,现在80元还发一瓶水。在巴中,现在高速路通了,到成都车票还一直居高不下—138元,而平昌到成都还高到158元,这就是巴中在发展经济,用老百姓口袋里有限的钞票来发展经济的有力例证。
lbz

发表于 2013-6-12 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市场经济,允许竞争,老百姓出行只要能保证安全,票价合理就是硬道理。

发表于 2013-6-12 23:2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的官员是中国第一贪,顶!┏ (^ω^)=

发表于 2013-6-12 23: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国企伤不起、、、

 楼主| 发表于 2013-6-14 02: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巴中客 于 2013-6-14 02:26 编辑

发表于 2013-6-14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孤凌冰泫 发表于 2013-6-12 23:5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国企伤不起、、、


这个企业现在是公不公私不私,但是有一点是明确的。有个别的领导参与了利益分配!

请巴中人民继续关注近期暴露出的巴中交通运输行业内幕、巴中市出租汽车招标内幕!

发表于 2013-6-15 07:49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客 发表于 2013-4-11 02:3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说明了什么?说明了巴中人穷吗??????每年有着几千万的资金巴中百姓在外辛苦挣来的血汗钱,又被 ...

交易肯定有的啦。你也太计较了吧,车站那几爷子没有宏图大业只有个人利益。中饱私囊。你没有去了解。巴中各个单位都一个样,国家有钱嘛,你也想整点吧。

发表于 2013-6-15 07:53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客 发表于 2013-4-11 02:3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说明了什么?说明了巴中人穷吗??????每年有着几千万的资金巴中百姓在外辛苦挣来的血汗钱,又被 ...

巴中的廉价劳动力全部拉出去了,没有多少廉价劳动力拉进来。拉进来全部是吃的东西,巴中的高官值得思考了吧

发表于 2013-6-16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斩苍龙 发表于 2013-6-15 07:5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巴中的廉价劳动力全部拉出去了,没有多少廉价劳动力拉进来。拉进来全部是吃的东西,巴中的高官值得思考了 ...


作为土生土长的巴中人,的确我们应该考虑一下我们的生存环境,当然我们是欢迎各地各界人员到巴中来发展!

可是我们地方上的一些领导官员------这里就不说了哈!影响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13-6-16 22:57 | 显示全部楼层

                                             堕落缘于心理失衡 

  贪官职务犯罪的心理,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心理活动,不同的经历背景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贪腐的心理轨迹。 

  在对84名职务犯罪人员悔过书的分析中,记者发现,他们实施职务犯罪的心理主要有以下8种。 

  心态一:贪欲膨胀,见钱忘义。“欲望的闸门一旦打开,堕落和腐败就会势如破竹,令人不可抵挡。”昆山市某镇农技站原站长朱某写道:“第一次收到钱,我也很害怕,接连几夜难以入眠,但是,一切都风平浪静,心里的愧疚很快就淡化了。”面对唾手可得的利益,他们一次又一次收取,一次比一次大胆,以至于深陷其中,难以自拔。原昆山市规建局的李某,从第一次接受他人请客吃饭,到最终一次收受50万元的贿赂。 

  心态二:深感吃亏,补偿心理。“多年来在评审工作,一直抱着进编的目的,今年愿望落空了,感到这几年待遇很低,心里很不平衡。”原为昆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外聘人员杨某欣然接受了行贿人送来的17万元,并错误地认为这是对自己工作多年的补偿。 

  心态三:蒙混过关,心存侥幸。“我以为只要将那些钱及时还上,不影响单位资金运行就没有关系,没想到会这么严重。”就是在这种认识下,昆山市某镇水利站原主办会计王某大胆地将单位的100万元资金转到自己的账户中。昆山市某水利站原站长顾某在悔过书中仍辩解道:“我选的工程队具有较高资质,获得过一等水利建筑物优秀奖,所建工程也经过审核,自己接受拜年怎么犯法了?” 

  心态四:矛盾交织,难以自控。“我每次拿这些钱的时候心里很害怕,都有一种负罪感,心里很不安。但是在金钱面前,我没有经得起诱惑。”更多的贪腐人员像昆山市中医院骨二科原主任朱某那样,虽然见钱眼开,但慑于法律威严,在尝到甜头的同时,又摆脱不了紧张与恐惧。 

  心态五:攀比作祟,有恃无恐。“看到旁边人坐高档车、住别墅,心理就不平衡了,自己工作这么卖力,能力也不差,凭什么赚的钱就不如别人多?”昆山市某局财务科原科长徐某回忆当初“想方设法不择手段捞钱”的心理过程“就像温水中的青蛙一步步滑入犯罪的深渊”。 

  心态六:原则不明,模糊行事。“被告方代理律师是好朋友的妻子,碍于情面,才会为自己的原则找了个例外。”“他和我夫人是同学,他女儿又是我们的干女儿。”“都是本乡本土,作为老朋友了,得到些回报也应该。”……现实中,这种朋友之间的交情常常被利用,极易解除权力者的思想武装和设防底线,最后形成了“绿色通道”。 

  心态七:贪图享乐,虚荣拜金。“31万元是转存半年定期存单,17万元用于家里买车,另外还有一些用于家里的房子装修。”昆山市花桥邮政储蓄所原营业员陈某,把丈夫厂里的职工工资打到自家账户上,“一方面是为了拿点儿利息,另一方面如果今后要用钱也方便。” 

  心态八:赌徒心态,孤注一掷。“我打电话给儿子,我说儿子你求求你妈,帮爸准备钱,爸过一段时间回来。实际上我还想碰碰运气买彩票,希望能中奖把钱还上。”挪用公款还赌债,购买彩票填亏空,原花桥国际商务城置业有限公司的孙某四次挪用公款“拆东墙,补西墙”,深陷无底洞,不能自拔。 


发表于 2013-6-17 00:08 | 显示全部楼层
:victory::victory::victory::victory:
1122.jpg

发表于 2013-6-17 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在旅途- 发表于 2013-6-17 12:1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看不懂我回复的?说我是反动派,看问题要看深一点,不要就看到表面那点,懂不?

哈哈!千万不要用那两三个字!

发表于 2013-6-18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又一次的复议结果出来了,但是还没有看见内容!

6月17日下午15:44四川省交通厅来电通知领取复议结果。

发表于 2013-6-18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6月18日下午12:23接到一电话,说是有四川省交通厅来的快递。
我的个呱呱,我都不急你们急撒?我不是说了这两三天从外地回来了就自己来拿的嘛!
又一次的复议结果出来了,和想象的没有区别,但还是坚持看了内容!
没有想到的是这些
简直就是乱七八糟、胡说八道、歪曲事实、无理取闹、杞人忧天、强词夺理、张冠李戴、论语别裁、子虚乌有、颠倒黑白、---------------------!!!!!!!!!!

唯有中国的腐败分子才会说出来这些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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