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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QQ:744116411 联系电话:13378350911 谭佰军
事件进展:
2013年9月3日, 非常感谢眉山市仁寿县副县长彭学先(负责全县信访工作)于今天早上9点冒雨来到事件现场考证。并询问诸多细节问题。后通知我们到仁寿县信访办听取各相关部门领导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有;县信访局,县规划局,县建设局,县国土局,县公安局,文林镇政府,县宣传部,县质检局,县人民法院等主要领导。
会议中,仁寿县副县长彭学先向在坐所有参会人员展示了一份谭佰军一家3个人的签字并按手印的“不再上访承诺书”,当即我们反驳,我们一家并没有任何人签过什么“不再上访承诺书”,更没有任何人按过手印,既然县公安局的领导也在会议现场,我们要求县公安局领导立即封存“不再上访承诺书”,并鉴定原件字迹与手印的真伪后给予回复。
天上没有掉馅饼的机会,但却有天降横祸的机遇。明明我家没有任何人签过“不再上访承诺书”,也没有按过什么手印,为什么在仁寿县一个副县长的手里却能出现这样的“承诺书”?而且还振振有词!此时让我们感到无比的恐惧!试问:“如果以后全县所有的“命案”“无头案”破不了案的时候,是不是都可以算在谭佰军一家人的身上?让我们一家人去背黑锅?”简直不可思议!现在想起这个无中生有“承诺书”,我们都心惊胆战!
会议结束时我们又重申了我们的信访诉求,各相关部门领导当众表态,在20天的时间内妥善解决我们的疑问,并以书面形式正式回复我们。请我们回家等待通知。
2013年9月10日,上午10:30时。谭佰军接到仁寿县公安局国保大队领导电话通知前往县公安局采集字迹与手印。在文林派出所的采集室,采集了谭佰军的全套指纹与字迹。同时,谭佰军又再一次明确告知国保大队领导:“我们没有签过任何一份《不再上访承诺书》,更没有按过手印”。
2013年9月16日,上午10:00时,谭佰军接到仁寿县信访办办公室电话通知,要求谭佰军重新写一份详细的诉求事项。与下午15:30时交到信访办办公室。
2013年9月26日,上午9:00时,约定的回复日期20天到期,我们到达县信访办拿回复函,最后信访办的工作人员解释,9月3日约定的是20个工作日,不是20天,需等到20个工作日满后再回复。
2013年10月8日,20个工作日满后,我们终于拿到了所谓的政府回复函。仔细一看该“回复函”,它不仅忽悠的是老百姓,更忽悠了上级领导的智商!不仅藐视法律法规的存在!更藐视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我们“咨询”,“投诉”,“上访”了近3年的时间,仁寿县相关职能部门像驴推磨一样推了近3年才给出了一纸回复,作为人民公仆,你们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你们的职责应该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处处为人民利益着想!为何一纸“回复函”需要老百姓苦苦等待了近3年?是你们不作为?还是你们乱作为?
回复函中存在严重的颠倒黑白,严重歪曲事实!如:
一:(回复函原文)经查,欧洲印象二期属旧城区改造项目,其规划设计方案经仁寿县城市规划委员会2009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4月正式启动报建程序,2010年6月开工建设。
事实真相:欧洲印象二期共4栋电梯公寓,分别为1号楼,2号楼,3号楼,4号楼。与谭佰军比邻的是2号楼。2号楼修建的时间在2011年10月左右。
举证:
(1),2011年10月6日,县规划局辜局长,罗县长,刘涛局长,张伟局长给我们几十户人(欧洲印象二期2号楼比邻的“梅泽洪”和“邱氏”综合楼,“讲师”楼,“谭佰军”住宅的上访户)的承若是:“在建筑方和临近的三四栋的住房户没有达成协议之前,不得开工,采光和消防通道的间距距离应该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设计的方案告知大家,一定为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着想的,他们这种修法是违规违法的。要几十户邻居同意协商好后才能继续开工。”
(2),2011年,谭佰军咨询规划局,规划局的2位领导回答:“该项目工程还没有办理各类合法手续,职能部门就管不住开发商的违法行为,需等开发商办理完善相关手续后,职能部门才能管”。
(3),2011年,“欧洲印象”在布局的线条上开始动工挖地下室基础工程,谭佰军带着文件找到规划局局长张伟和规划局执法大队大队长刘桃。2位领导也是异口同声的回答:“该项目并没有办理相关的合法手续,执法部门管不住开发商的违法行为,况且,开发商只是在挖地下室工程。还没有形成侵权事实,执法部门也管不住。需等侵权事实成立以后,再做相关处理。”
(4),2012年4月,“欧洲印象”二期2号楼初始修建的数十张图片记录为证。
二:(回复函原文)县城乡规划局于2013年9月3日对欧洲印象二期2号楼与谭佰军房屋的楼间距进行现场测量,实际最小间距为6。1米。
事实真相:欧洲印象二期2号楼与谭佰军房屋的楼间距实际最小间距为3。75米。侵权事实已经成立,也永远无法改变的事实。
举证:2013年4月,仁寿县规划局指派工作人员到现场测绘实际侵权数据,我们和开发商也在现场。在测绘后得知是3。75米的楼间间距和采光距,工作人员立即收拾好测绘仪器就要准备离开,我们要求他们把测绘的数据填写到他们的测绘记录表格上,他们说什么也不同意填写。说道:“要专家来测绘,他们测绘的不算。”逐立即离开。
三:(回复函原文)县城乡规划局于2013年9月3日邀请深圳市广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进行日照分析。
事实真相:《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编,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其鉴定分析应该是“国家技术监督局”。一个所谓的“公司”并没有资质鉴定分析!况且,鉴定分析时,没有通知我们家任何一个人到现场见证。再者,为什么是2013年9月3日才进行日照分析?难道在欧洲印象二期2号楼刚修建的时候你们并没有进行过日照分析。
四:(回复函原文)规划审批前眉山市尚未出台相关地方性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注:眉山城市规划技术规定2010年版<眉府发 2011>4号于2011年1月20日正式出台)。
事实真相:在前面第一条我们已经反驳欧洲印象二期2号楼是2011年10月左右才开始修建的,该文件在它修建之前已经出台数月。
五:(回复函原文)按当时要求就欧洲印象二期规划审批采用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五章第二条日照要求标准。
事实真相:并没有人员来鉴定,也没有通知我们家任何人员到现场见证鉴定。
六:(回复函原文)信访人认为有黑恶势力团伙存在或在该事件中有官员涉及贪污腐败,请依法向公安机关反映或向纪委举报。
事实与疑问:
(1) 谭佰军于2013年4月15日上午10:00时,被数名不明身份人员推搡其不胜重力倒地昏迷,120救护车在其家人的陪护下送往仁寿县人民医院治疗。同时其家人拨打110报警至今无下文。
(2)至于怀疑有官员涉及贪污腐败问题,难道官员在受贿的时候,我们在受贿现场? 个人认为应该是由我们提出涉嫌贪污腐败问题后,由纪委介入调查,或自查自纠。
既然仁寿县规划建设局不认可我们所提供的眉府{2011}4号文件《关于眉山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年版)的通知》,现在再来看仁寿县规划建设局所采纳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欧洲印象二期2号楼电梯公寓又违反了那几条?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强制性规定的了房屋与房屋之间的采光距,再由采光距计算出楼间距的标准数据。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有3条硬性规定房屋之间的采光距与楼间距的问题,第1条是第五章第二条“日照要求标准”,第2条是第五章第6条“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第3条是“住宅建筑侧面间距”。在城市规划设计方面,应该是将这3条进行综合计算后得出结论。而仁寿县规划建设局为了躲避责任,只采纳其中一条。
第五章第二条“日照要求标准”我们已经直接反驳,因为根本就没有人来鉴定,况且所谓的“深圳市广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并不能代表国家职能鉴定机构。现在来看第五章第6条之规定,眉山市仁寿县距离成都市80公里左右,那么应该采用成都市的标准,现行采用的标准系数为1,1。 该系数表明,欧洲印象二期2号楼的楼高以该数据为基数,即得楼间距与采光距。
一: 现行采用的标准 1,1
欧洲印象二期2号楼实际楼层为19层,每层约2,8米。共计53,2米,再乘基数1,1。那么它的实际采光间距与楼间距为58,25米。
综合“日照要求标准”和“现行采用的标准 1,1”,计算后得知,欧洲印象二期2号楼应该保留给谭佰军私人住宅采光距和楼间距为58,25米,视觉卫生间距应该大于13米。
可如今仁寿县相关部门直接认定欧洲印象二期2号楼给谭佰军保留的采光距,楼间距6,1米(实为虚假数据,实际为3。75米。)是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之相关规定的。
请问仁寿县规划建设局,你们是否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还是你们刻意包庇纵容开发商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是你们之间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
虽然上访之路很漫长!很坎坷!但是我们一样有决心坚持走下去!舍得一身皮被刮!敢把皇帝拉下马
附件:
1:仁寿县城乡规划局 仁规(2013)31号 文件回复函一份:
2:2012年4月,“欧洲印象”二期2号楼初始修建的图片记录数张(因为网站有一定的图片限制,只选择其中5张图片)
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日照要求标准”, “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 “住宅建筑侧面间距”,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