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执行公务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相关法律规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份、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2.《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 21号)第一条“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金融机构应该立即协助办理查询事宜。不需办理签字手续,对于查询的情况,由经办人签字确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六条“因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 4.《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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