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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莽娃儿

[群众呼声] 网传嘉陵区三法官暴打储蓄所工作人员,将其铐在铁栏杆上。求辟谣(回复在14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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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3-4-19 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没有调查结果  速度!

发表于 2013-4-19 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12380举报网站:http://www.ncdj.gov.cn/12380/Index.asp

发表于 2013-4-19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应一查到底,给老百姓一个交代

发表于 2013-4-19 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没人出来辟谣,那可能是真的了?

发表于 2013-4-19 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储蓄所没有防护措施?怎么可以随便进去?
听说储蓄所里生石灰都有几袋的!
发表于 2013-4-19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嘉陵区人民法院在世阳镇邮政储蓄所执法的
情况调查
QQ截图20130419144748_副本.jpg
发表于 2013-4-19 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法院执行公务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相关法律规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份、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2.《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 21号)第一条“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金融机构应该立即协助办理查询事宜。不需办理签字手续,对于查询的情况,由经办人签字确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六条“因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
4.《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表于 2013-4-19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想看看视频;P

发表于 2013-4-19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藏到掖到,久很了就会发臭   
到时候上面整顿起来  整个这个系统都要给你重装

发表于 2013-4-19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深喉就是那个视频,把视频调出来放在网上,让人民群众评判一下。现在中央在号召走群众路线。

发表于 2013-4-19 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笑话,为能追究所谓打人者的责任,还事实一个真像,如此重要的证据,受害方确不能公开,不符合情理!!!!!!!!!!!!!!!

发表于 2013-4-20 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打人,就应该追究造谣的刑事责任  

发表于 2013-4-20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严惩造谣者,还当事法院工作人员清白

发表于 2013-4-20 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关注怎么处理造谣生事的

发表于 2013-4-20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funk::funk::funk:

2017年优秀网友 2014年度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网友 2016年优秀网友

 楼主| 发表于 2013-4-20 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山沟沟的孩子 发表于 2013-4-19 14:5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关于嘉陵区人民法院在世阳镇邮政储蓄所执法的情况调查

硬是和谐了哒~

有人信吗?

需不需要采访下当时围观的人?需不需要采访下医院工作人员?要不要出示文明执法的视频?

庆幸,地震鸟。

发表于 2013-4-20 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3-4-20 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黑的都要说成白的,如果监控曝光,看你们怎么圆,我知道肯定有者么一天。

发表于 2013-4-20 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打人,那怎么伤者在川北医学院住了几天院,这个社会真是太他妈黑了。

发表于 2013-4-20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事法官该感谢地震新闻――焦点转移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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