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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dchx2008

(水改)中日不平等条约今现五大花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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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1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em02]我来了,的确是个问题

发表于 2007-8-31 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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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rong华山论剑在2007-8-31 19:24:00的发言:

“防火墙”说:“我们不是水公司的用户”。我可以作证收费的人员就是自来水公司的人员。其中的人因为工作的原因我还认识。所以防火墙是一派胡言;

  .....................

   所以,防火墙你说这个水改我们能改吗?

改不改是你们的权力!

发表于 2007-8-31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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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cdchx2008在2007-8-31 16:29:00的发言:

同志们!五大花园的业主们:不要太激动,我相信防火墙同志不是我们的敌人,而是我们的朋友,他只是对我们的一些看法持不同观点而已.他从侧面告诉我们维权应该注意的方面,他说的话也可能是就对方为其辨护的话,我们与他争论就相当于再作军事演习,我们应该感谢他.没有假想敌,我们也不知道对方以后会怎样为自己辨护.知已知彼,百战百胜.

谢谢2008的理解,之所以对你们有一同的观点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是我对你们的具体情况不是很了解,我只能从大体可能的情况进行分折,2。对你们的一些不是很正确的观点进行指正(这点请你们原谅,你们真的对个别法规理解有误)让人说不对这的确不是舒服的事,但总比你们和水公司面对面时让别人指出要好吧。至少能让你们到时去如何面对他们的问题。

我不介意你把我当成你们假想的敌人,也许会有那么一天,我们还可以成为麻辣的朋友。只是希望各位在回贴时有点风度,在论坛上和社会上一样,要得到别人的尊重就先要尊重自己。

最后我还是那句话:我可以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发表于 2007-8-31 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em02][em02]

发表于 2007-8-31 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rong华山论剑,你好象是在改我的回贴吧?

下面是我在160楼的原话:

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社会承诺,自来水管网压力达到0.14兆帕即为合格,换算成通俗的说法就是,只要自来水的压力能保证上了四层的地面高度,就算是合格了。

如果你居住的是小高层,自来水就要二次加压供给.

我只说是压力达到0.14兆帕即为合格,换算成通俗的说法就是.....

你不要为了证明自己的正确就要改别人的话三!

发表于 2007-8-31 19: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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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rong华山论剑在2007-8-31 19:24:00的发言:

“防火墙”说:“我们不是水公司的用户”。我可以作证收费的人员就是自来水公司的人员。其中的人因为工作的原因我还认识。所以防火墙是一派胡言

你都认得水公司的工作人员了,为什你不问问他们为什么收费不给你们开发票?

你想过你,用了水交了费为什么得不到水发票的原因么?

发表于 2007-8-31 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cdchx2008从开始对我回贴的愤怒到今天的理解.我说过,我不是什么中心的人,也不是什么政府的人.我是一个比你们更懂政策的网友.曾一个人面对面和水公司战斗过的人!很高兴能看到cdchx2008212楼的发言.

你们也认识到了我的回贴,就是你们面对的现实和对方可能搬出的法规.但愿意我的回贴也愿能对你们有所帮助!

最后我要说的是,希望rong华山论剑的说话有点风度.你可以不同意我的观点,但对我的尊重就是对自己的尊重!

发表于 2007-8-31 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防火墙”说:“我们不是水公司的用户”。我可以作证收费的人员就是自来水公司的人员。其中的人因为工作的原因我还认识。所以防火墙是一派胡言;

  防火墙说道:“行业规定水压上4楼就可以了,4楼以上的就是没有水用,你们红运花园是小高层需要用水泵二次加压才能将水送到7楼“。防火强同志,据我了解没有这个规定。”5、6、7楼需要水泵二次加压才有水用“,难道5、6、7楼的用户每户都要买一个加压水泵吗?你让5、6、7楼的用户将加压设备水泵安装在什么地方?安装在一楼,那将是一个多壮观的场面啊!!!!!!!,另外我们是7层的房子名称叫多层不是小高层。成都市很多的7层楼的房子都是靠管网压力直接将水送到7楼的。中心公司办不到,是他们想节约成本,赚取更多的利润。

   所以,防火墙你说这个水改我们能改吗?

 

发表于 2007-8-31 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em02][em02][em02][em02]

发表于 2007-8-31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推荐]回复:(水改)中日不平等条约今现五大花园

我完全支持楼主,团结起来,坚决不交费。中心公司的供水合同完全是霸王条款。而且还存在很大的欺骗性。合同中写道“水压等于0.14MP,按照这个水压水只能到4搂,4搂以上就会没有水。所以改了也白改。7层搂的房子按照设计应该为0.36MP.水压,所以就凭这一点大家也不可能交费。

发表于 2007-8-31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关注!

发表于 2007-8-31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推荐]回复:(水改)中日不平等条约今现五大花园

那个“防火强”肯定是中心公司的走狗。他说什么大家都不理他

发表于 2007-8-31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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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cdchx2008在2007-8-22 12:05:00的发言:

论中兴公司等水改相关单位之行为“合法性?

 

 

情况我就不必再陈述了,官方说得已经够多了,事实已经明摆着了.中兴公司一个私营企业借着水改之风,收刮老百姓之血汗。其行为粗暴、野蛮、赤裸裸地践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诸多法律的尊严,是一种让人听而生厌,无耻透顶的不法行为。

首先,切入主题,680元水改入户工程费的“合法性?,作个探讨。要判断其合法性,应先确定工程实施中,水表改造的位置所在,这就是产权的分界点。( <<成都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一条城市供水设施以贸易结算表为界,表前(含表)的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表后的用水设施,由用户或产权所有者负责维护。)在中兴公司的收费通告中已经说明,改造后水表位置统一放置在每幢单元楼下立管处,从立管处到家中的管材费用,施工费用等统称为入户工程费,收费披上了合法外衣。就此,我咨询了四川省消协,消协同志说:“水改行为是双方的合同行为,应该体现双方的意志,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性;规则不能单方敲定,水表位置所在应听取业主意见;<<四川省城市供水“一户一表”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对原以总表作为计费方式的住宅,在实施“一户一表”前,城市供水企业必须对原供水设施进行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用户自愿的前提下实行水表出产或户内就地改造。”

消协同志说得很清楚,作为业主我们自然不愿意将表出户到楼下立管处,其理由是2003,成都市自来水公司通过开发商文氏房地产公司,对我小区由地下水改造成自来水,并更换了水表。我们业主家中老表是通过考核而持证上岗的,改造至今没有任何过失,短短四年时间就让人家下岗,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吧!因此我们要求就是表不用换,直接从楼下立管接到每户家中,这部分产权维护属于供水企业,供水企业应该为此买单。从〈〈城市供水管理条例〉〉来看,表前含表这部分属于供水设施,如果业主买了单,就有拥有了其所有权,就应该拥有其收益权。供水企业使用业主的供水设施供水,应该支付业主使用费,这就是民法通则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的收益权。由此可见,中兴公司的收费行为是不合法的。

其次,五花办等政府单位指定中兴公司为五大花园片区供水企业,并实施水网改造。对此作为业主我们质疑他的身份是否具有资质资格参与供水。最近,听到小区业主传言,说一位李大爷到中兴公司驻我小区办公室,:“签订合同我们业主的身份证、房产证等复印件都给你们,那你们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怎么不出示给我们看呢?”当时中兴公司工作人员回答说,还在申办中。听到这个传言,我感到很吃惊,为证实传言是否属实,我到成都市工商公众网上去查了一下,结果查不到。由此看来,如果中兴公司是一个刚成立不久的新型私营供水企业,各种证件还没办下来,就开始张贴通告收费营运,不就是无证经营吗?五花办等行政单位让这样一个企业来转供自来水,成为五大花园片区供水企业,那其中名堂就大了。(<<城市供水条例>>第十五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26<<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新建城市供水企业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试运行证书>>向社会供水的,由修正业所在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万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因此,我们业主质疑中兴公司供水身份的合法性,这需要有关单位进一步查实。

再次,本次改造收费决议在形式上不合法。这是一个关系五大花园八万人口的饮水问题,关系几万户业主切身利益,如此重大的事情为什么不借助或报纸、或电视等媒体广为宣传。对此事的政府决议为什么不听证(<<四川省城市供水“一户一表”实施意见>>(十)实行户内就地改造或水表出产改造的工程查勘、设计、施工和水表、管材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标准和收费办法)通过。政府不是倡导“公开、公正、公平”的办事原则吗?为什么在这件事上就暗箱操作了呢?事前毫无征兆,我们正在惊喜晚报上连续几天刊登的省新消条在听证中,争议中通过。今后不再收取水、电、气三表更换费及安装费,即使是新购住房也要从房款中扣除,三公司也相继在报上表态。可就这么几天,中兴公司水网改造收费通告贴出来了,改造五大花园红运花园1-4期先作试点。来了个私营企业,扛着几大政府的红头大章,扬言着交680改造,不交就断水。好狂,公开挑战省新消条。业主委员会站出来了,叫着快去交费吧!自来水公司跳出来了,炸出了一个天方夜谭的神话——你们欠我800多万,12月20关闭旧网水。在上千业主自发聚会的抗议中,街道办蹦出来了,社区居委会走出来了,五花办跟出来了,官方情况说明千呼万唤使出来了-----收费是合法的,是通过审计部门审计过的,我们是开过大会的,你们的业主委员会是参过会的。

既然收费是合法的,是通过审计的,那我们2937个业主为什么没有一个看到过审计报告呢?业主委员会参过会的,当初接到开会通知,他们为什么不召开业主大会听取广大业主意见,将其意见带到会上去呢?我们的知情权、参与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知悉真情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何在呢?

再次,中兴公司先收费,再签合,再改造,其程序不合法。先让单方履行合同,再签合同,是一个典型霸权主义,是将强者的意志强加于弱者的行为,违被了合同法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再次,中兴公司收费通告中以几大行政单位大章施压于业主,以断水胁迫于业主,这样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有失公正。限定日期内交费签订合同每户680元,错过日期后再审请交费签订合同,就变成了每户2000元,改造成本都是一样的,这明显有斯诈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无论是从合同法还是消法,中兴公司收费通告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

    再次,2003年水改至今,我们一直都是自来水公司的客户,对于自来水公司的服务我已经认可。而现在,五花办等通过行政施令,一纸授权委托书,将我们卖给了中兴公司,强制我们成为中兴公司客户。作为消费者我们的选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何在?自来水公司作为一个服务于民公益性事业单位,他们有权选择消费者吗?说我们欠他那么多钱,有部分业主未交,那他为什么上门催交,谁主张谁举证,以法律方式收回自己的合法水费;说管网锈蚀,漏水这与我们何干?他们自己未尽到对供水设施维护维修之责还能怪谁呢?供水四年了,为什么不采取措施,而听之任之呢?不要说我们是合表,不是你最终客户,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第五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作何解释呢?那〈〈成都市城市供水条例〉〉规定(第二十一条对居民生活用水,供水企业应逐步实行抄表结算到居民住户)又作何解释呢?

再次,就中兴公司的合同内容来看,更是小学生的作文,文不对题,涂来改去,狗屁不通。不要说法,就连起码的情理都不通。明明是供水合同,却掺杂着施工工程费在里面。供水合同明确的是用水人与供水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双方履行供用水之间法律行为要约,明确的标的应是供用水的内容,与工程费何干?既然收的680是水改入户工程费,就应当签订明确委托方和施工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施工合同,明确施工工程的内容(明确施工方的收费名目,用材品质品牌,施工进度时间安排,施工验收等等)。合同标的不明确,概念含混不清,不合合同法,此为其一。

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供用水合同范本中,有一条规定:除发生火灾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无表防险(用水人消火栓)。需要试验内部消防设施的,应当通知供水人派人启封。发生火灾时,用水人可以自行启动使用,灭火后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人重新铅封。而在中兴公司的格式合中却是:未经供水人同意,擅自开启和使用灭火专用市政消火栓是对供水人民事侵权行为。变味了,少了发生火灾的前提,不通情,不合理,不合法,此为其二。

往下看,在其他约定中,又改过来了。说了前提除发生火灾之外,擅自开启和使用灭火专用市政消火栓,用水人要承担民事责任赔偿。但也奇怪啊!这一条应该出现在违约责任里面,怎么又到了其他约定中呢?再看下去,有个补充条款中又出现与消防相关的这一条,补充条款中又说其他约定作废,按补充条款执行。再看,其他约定中说的水表安装工程费,在补充条款中又变成了入户工程费。我糊涂了,不敢再看了,现在问我鲁迅是谁?我肯定会说,是三国好汉鲁智森的父亲。现在,中兴公司I 服了YOU!合同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文本,不是小学生作文,岂可儿戏视之,不合合同法,此为其三。

标准供用水合同中,供水的违约责任,有这么一条,供水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向用水人供水的,应当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间正常用水量百分之    的违约金。而在中兴公司合同中却看不到。用水人逾期未交要受罚,而供水人却在逃避责任,法律面前短斤少两,不合合同法,此为其四。

一、二、三、四、法不治。这样的合同敢签吗?

最后,说说政府官方情况说明。官方情况宣传中说,开发商不知道跑到哪去了,言下之意现在水网现状责任在开发商。是开发商当初施工用材劣质,工程不规范,偷工减料,导致目前管网锈化,漏水严重浪费大。口径过小,需加压才能满足居民用水。现在开发商找不到了,政府做民心工程进行水改,老百姓应该感谢并承担部分费用,好像这才合很情理?我想请问相关行政人士,开发商是政府招商引资而来,工程不合格,配套不规范,又是谁验收通过的呢?不合格的商品房推上了市场,卖到了我们业主手中,政府的监管何在呢?政府行政不作为,监管失职,对消费者业主造成重大损失,带来了诸多生活不便,难道不应该承担法律规定上的连带责任吗?不应为此而买单吗?

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代表国家中央最高权威,省、市地方规定也代表着本地方的最高权威,他们这样打着行政旗号,任意践踏,强奸民意,屠杀民权,天理何在?国法何容?难怪老美要说我们的人权问题,有这些人的这些行为,我们能有人权吗?树廉政之风,纠害群之马,推动法制建设,必须将这些人这些行为一查到底追究到底严惩到底


社会发展到今天,居然还会屡次出现这样的事情,可悲啊!!!

[em01][em01][em01]

发表于 2007-8-31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一楼的观点!!!坚决抵制不良商贩官商勾结的腐败行为!!!!

发表于 2007-8-31 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用户必需选择水公司,怎么让大家想信中新公司供的水符合卫生安全标准?到时侯再换公司就麻烦了!

发表于 2007-8-31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发表于 2007-8-31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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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cdchx2008在2007-8-31 16:29:00的发言:

同志们!五大花园的业主们:不要太激动,我相信防火墙同志不是我们的敌人,而是我们的朋友,他只是对我们的一些看法持不同观点而已.他从侧面告诉我们维权应该注意的方面,他说的话也可能是就对方为其辨护的话,我们与他争论就相当于再作军事演习,我们应该感谢他.没有假想敌,我们也不知道对方以后会怎样为自己辨护.知已知彼,百战百胜.

同意此观点!

 楼主| 发表于 2007-8-31 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我就此事咨询西南政法大学的一位教授,他告诉我:

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供水供电供气等带有龚断性质的公益性服务企业,应该直接与居民家庭建立服务与被服务关系,也就是直接的合同关系,物业区域内各种管网他们应该自建并维护,以表为界,含表的供水(电气)设施产权应属于供水(电气)企业.因此抄表应该到户,结算收费也应该到户,应该出具国家正规发票.

但是就目前国内大多数地区具体情况而言,很多小区都是合表.所谓合表,就是一个物业区内所有业主集体为供水公司的一个客户,供水公司只与这个物业区域内建立供用水关系并签订合同,也就是单位与所有业主集体发生关系.双方结算按照总表结算,供水公司抄表只到总表,收费也只到总表,也只给物业区域内的所有业主集体开具发票,而不对个人.

五大花园也一样,开发商当初自建配套供水设施,交房后将其算进了房款中卖到了业主手中,因此这一部分产权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将物业管理交接到新物业公司,当时饮用地下水.2003年,实施了自来水改造,自来水公司与业委会(或者是物业公司)签订了供水企业与用水企业的供用水关系合同.用水单位自建的供水设施与供水自来水公司主管碰管处立一总表(贸易结算表),以此为界,总表以前(含表)为供水企业产权并负责维护,表后为用水单位自建用水设施,产权属业主共有,由业委会(或物业公司)代管维护,业主交纳物业管理费和维修基金.由此可见,自来水公司只负责总表结算,抄表到总表,结算收费到总表,开具只开给业委会(或物业公司).

因此,管道老化,漏水问题,部分业主未交费等问题应该是物业公司的管理的问题,最终还是业主委员会的问题.物业公司是业主委员会招聘而来,并没有通过广大业主开会,所以这里最大的责任应该是业委会.

其实这些都不重要,最重要的就是中兴公司对你们小区实施一户一表改造,这表的位置的在很重要,这决定这笔由谁买单的问题.不管是任何情况,只要坚持表在户内,这个费就不用你们掏.现在的理由有两个,第一个是你们的表是2003年由地下水改造成自来水才换的,到现在仅四年多时间,表没有任何问题,你们完全有理由不换表就地户内改造;第二个就是你手中那个<<四川省城市供水“一户一表”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对原以总表作为计费方式的住宅,在实施“一户一表”前,城市供水企业必须对原供水设施进行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用户自愿的前提下实行水表出产或户内就地改造。”
   

改造是一个合同行为,表明的是双方平等的法律意志,规则不能单方敲定,应听取产权业主意见.

发表于 2007-8-31 18:24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个防火墙肯定是中心公司的人,我们“感谢”他就是准备的更充分与他们斗争

发表于 2007-8-31 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更可恨的是,骗了钱。水压还不够,坚决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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