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陈书记!您好! 我们盐亭的有些部门在职工的利益上不是按政策而是讲算计,总喜欢克扣一点,现将有关情况向您作一些汇报,希望你在百忙之中做一些了解,看能否改变这种现状以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1、社保局前些年扣职工的医疗保险时就以当年的职工工资做标准,按比例给职工返还医疗保险金时却以前一年的工资基数为准(由于每年工资的滚动,相邻两年的工资额是不等的)从中吃全县职工的差额; 2、社保局去年扣非公务员的职工的医疗保险金时,首次将职工津补贴纳入一并计算职工应缴的失业保证金,当有人问及此事时,社保局的李保田主任回答说:“往年我们县完成了任务就没加入,今年我们先完不成任务就要将职工的津补贴加进去一并计算。”当我们带着这个问题向您反馈此事时,他们给你的汇报说,是严格执行(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一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的规定来搪塞。但我们确实了解到我们市得其它县没这样处理。既然,社保局要执行国家统计局的文件,那么我们县【住房公积金中心】也该执行国家统计局的文件,给职工返还住房补贴时也该把职工的津补贴加进去一并计算呀!他们只用职工的基本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是不是也有依据呢?不管怎样,应该统一呀! 3、教师年终一次性奖励工资(即十三个月工资)要从教师绩效工资的30%中列支,公务员的年终一次性奖励工资却由县财政列支,这就相当于,教师的年终一次性奖励工资是自己给自己发,公务员的年终一次性奖励工资是县财政发,这是什么理? 4、【川人发[2001]86号】文件明确指出:年终一次性奖励工资发放时间是当年的12月或次年一月,若当年12月份发的话,基数是以当年12月份的工资作为基数。为什么给教师发这笔钱要以当年1月份的工资基数为准呢?(同一年的一月和十二月的工资是不相同的哟) 该不该像社保局那样把津补贴加进去一并发放呢? 5、我们每月的住房公积金是按时扣了的,但却总要托一年多时间才注入每个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是住房公积金中心人手不够呢还是其它原因?(我们单位2013年底在公布了2011底的住房公积金情况) 6、据查,住房公积金的利息的计算方法,在【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中有规定:个人和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公积金账户之日起计息,当年存储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居民储蓄活期存款利率记息,上一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存储本息按照三个月整存整取的利率计息。
(例如,某人某年存入政府和个人共存入2232元的公积金,计算其活期利息仅0.74元,这显然是不合适的)而我们的住房公积金利息与之相差太大?对每一个职工来讲损失是不大的,但对负责全县的公积金管理的【住房公积金中心】来讲,积累是不小的。 7、教师也在为党和政府及人民辛勤工作,也有目标任务,为什么每年没有工作目标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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