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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ijklmno

请成都中级法院牛院长 到纪委、检察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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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3 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李宗豹在2007-9-13 20:26:00的发言:

       

         成都中院  唯命是从

         枉法裁判  积重难返!

              是啊!

发表于 2007-9-13 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zeegrk在2007-9-13 19:21:00的发言:
强烈呼吁省、市纪委成立调查组,联合调查成都中级法院的几千件恶意枉法冤案,追究渎职犯罪责任。

                 同意!

发表于 2007-9-14 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7-9-14 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很离奇的!

发表于 2007-9-16 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卑鄙,无耻!

发表于 2007-9-16 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学名词:行政犯罪学,国家犯罪学。

发表于 2007-9-16 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少上访人员被劫,正常上访人被关进黑监狱,成都华阳也有非法的黑监狱。

发表于 2007-9-17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em01][em02][em04][em05][em06][em03]

发表于 2007-9-17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em02][em02][em02][em02]黑幕

发表于 2007-9-17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信访办处长刘荣喜,怎能公开指使法院枉法判决?

发表于 2007-9-17 18:35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政府法制办杨运平等恶魔竟然威胁、警告法院,也难怪冤假错案堆积如山了。

发表于 2007-9-17 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政府法制办杨运平等恶鬼竟然威胁、警告法院,也难怪冤假错案堆积如山了,

发表于 2007-9-18 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年三百六十五天的工作顶!

 

[em02]

发表于 2007-9-18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四川省人大,政协等有关部门主动关注,我将复印原件及整理资料後送达。

发表于 2007-9-18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说的啥子哦?[em03]

发表于 2007-9-18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告对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财政局,在一设计院改制中严重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在<改制安置方案>中附带审批辞退了6名无过错老工程师,这些人因举报过违法遭报复。

成都市教育局建筑设计院在事业单位改制完成后违法辞退六名工程师,对20-36年工龄老工程师,不予聘用也不发给一分钱分流安置费、无任何社保、医保、不退还从工资中扣去的住房公积金等。

对行政机关违法,向成都市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法制办拒绝依法受理。

原告收到<行政复议不受理通知>15日内到成都中级法院起诉,法院按<行政复议法>应无条件立案,却遭到法制办用盖市政府大印的法律文书警告威胁法院不应立告政府的行政案。

这件华西报等多家媒体报导过的,四川省人事争议第一案,无过错的原告们实质是生死存亡的斗争。

发表于 2007-9-18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40余份法律文书裁判不了一个中国最简单的劳动人事争议案

请关注研究这起民事与行政交叉案,尽早出台人事争议司法解释

 

从中国《四川人事争议第一案》中,足可看到民众权益被权力侵害,很难得到法律救济的悲剧在那里?本人事争议第一案,首先拒绝了信访。在维权中采用了走民事司法诉讼与行政复议渠道,行政诉讼程序三种方式,可四年来无过错工程师们历尽艰辛,没有一个能负责任的行政机关、法院能依法去纠正错误,更不难想象上访人员的悲惨遭遇了。四年来深感地方诸侯权贵割据势力横行霸道,为所欲为。地方诸侯势力上下勾结各自为陣,滥用职权,有法不依。法律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成了毫无用处的摆设。无过错人为生存权四年抗争,合法权利被侵害得不到依法公正解决。

成都市教育局建筑设计院在事业单位改制后违法辞退六名工程师,对20-36年工龄老工程师,不予聘用也不发给一分钱分流安置费、无任何社保、医保、不退还从工资中扣去的住房公积金等。

案由:成都市教育局所属教育建筑设计院20-36年工龄老工程师,因书面投诉、举报过设计院院长牟某经济违法,牟某被区检察院清理挨打后怀恨在心….。后因工程师们因病休、事假后被撤除办公桌禁止上班,多次发生冲突,教育局多次调解无果。

2003年改制验收完成后,设计院院长严重违反聘用制规定及法定程序,违反多项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了侵吞数佰万资产及巨额财政拨款工资、福利积累,与教育局一副局长郑某、教育局人事处副处长廖某勾结打击报复辞退人员。院长牟某因原教育局拒绝审批除名,又利用事业单位限期改制的机会,采用偷梁换柱的方式,将辞退写入《职工安置报告》,在上报教育局的《职工安置报告》中附带审批了辞退,辞退严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及法定程序。由于与教育局一副局长郑某等人勾结,以违法行政行为附带审批了辞退。计院院长牟子元利用职权,以非法掠夺侵吞巨额利益及独霸设计院为目的,惨无人道的迫害了6名无过错干部编制技术工程师,由此制造了一起毫无人性地剥夺生存权的罪恶,无人监督制约的不规范的事业单位脱构改制,导致了没有聘用,也没有发给一分钱安置费、没有任何养老、医疗保险, (在成都市1700余家企事业单位制中,在《职工安置报告》中附带审批辞退也是没有先例的)

省市政府、人事部等多个文件规定,事业单位改制首次实行聘用制必须妥善安置,不聘用必须发给一次性安置费、脱构改制期间不得辞退员工、禁止解除20-30多年工龄人员的劳动关系,30年工龄以上可以办理离岗待退。

(六人中2名女工程师被非法辞退后,被迫含着泪水带着技术远走海外、老工程师高某被辞退后因重病无钱医疗,被官场腐败迫害含恨去世,其中三人进入诉讼)

在人事争议仲裁中,成都市教育局用两份盖局章公文非法行政干预仲裁。独任仲裁员詹某在开庭前高举着盖成都市教育局公章的2份公文威胁申诉人撤诉,并称:“教育局盖了局章的,教育局都证明你们就是旷工,必输无疑……,开庭中禁止提改制,否则休庭…..

面对如此枉法,愤怒的工程师们通知了省市总工会、市人大、各电视台、省内外各报社新闻媒体16家,请求新闻媒体到庭采访,旁听,监督这一起被干预了的人事争议仲裁。各报社新闻媒体对成都市首例事业单位改制后辞退6位干部编制工程师,无任何安置费,没有任何社会保险,医疗保障。相同事由,不准集体仲裁。

2003520日上午,人民西路人事局仲裁处开庭,众多新闻记者,电视台,扛着摄像机蜂拥而至,被人事争议仲裁独任仲裁员因恶意枉法而怕暴光禁止采访、旁听。

 由于教育局的2个常年聘用律师为了利益,在代理教育局下属设计院仲裁中,导演了一系列枉法。设计院院长利用职权强令设计院多人签名在一张纸上证明旷工,该证明就连身份证复印件也没有的无效证据,竟然被常年聘用律师荒唐的违反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在仲裁庭出示……。仲裁明知改制後已变更了公司名称,仍按设计院代理律师荒唐的为:“原法定代表人,原设计院。”裁决出无主体的无效裁决。仲裁恶意违法多次威胁当事人撤诉,并乱收费高出文件规定10余倍。

成都市总工会于仲裁当日中午知情后立即电告成都人事局仲裁,要求慎重处理,暂缓下裁决。可人事争议仲裁独任仲裁员于当日中午12点钟过后,仍恶意违法迫不及待的强行裁决驳回申诉。工程师们在仲裁复议书中指出仲裁违法枉法十一条,仲裁复议中仍不纠正无主体资格等错误,仍然四次恶意枉法裁出了无主体资格的无效裁决。青羊法院法官指出:连裁决主体都没有太荒唐了,裁决书上为“原法定代表人”、“原设计院”完全是无效裁决。

20036月,由于违法辞退及仲裁枉法裁决等一系列违法,在省、市总工会上访情况通报会上,在各法学院专家、教授等强烈谴责呼吁下,及在民事立案中,经华西都市报及四川新闻网、四川在线,省市总工会等多家媒体报导,有关都门上报全国人大,中华全总,人事部,该案立案前后曾两次上报最高法院请示得以立案。

民事判决的主要错误:原教育建筑设计院整体改制,以7.8万元优惠价,买断了上百万元优质资产后更名为木原设计院公司,以自有资产量化到人头改制后更名的承接公司就连地址、法定代表人也未更换。一审竟然恶意隐匿损毁证据、超越过诉讼请求严重违反多项法律规定枉法判决为:改制更名后的木原设计院公司与原教育建筑设计院无资产的承继责任关系驳回诉讼请求。

 

恶意隐匿21证据枉法判决:2003年在青羊法院刘某等人三次超越诉讼请求、恶意毁损隐匿证据上百页、违反法定程序枉法判决。

审判长刘某在审理 (2004青羊民初字第1387)案中,完全不顾众多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改制后单位具有资产承继责任关系的规定,不顾改制中禁止辞退的明文规定,不顾上百页21项证据证明辞退处理违法的质证事实,恶意隐匿21项质证证据不列入判决书,反以原告无事实依据证明。

极为荒唐的以改制后的单位与原单位无资产的承继关系驳回诉讼请求。如果无资产的承继关系,驳回的应当是主体不符的起诉,而决不是驳回诉讼请求。

审判长刘某恶意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8号明确规定枉法判决。《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企业法人分产、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第五条 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
 (上诉后,二审以将判决书照抄一遍,仍然对明显错误维持原判。)

青羊2006民初字第1766号再次恶意隐匿17证据枉法判决。青羊法院从立案到判决长达17个月,承办法官被法院责令照抄2004青羊民初字第1387号枉法判决书,再次极其荒唐地判决出:“无资产的承继责任关系。”该案多次找2个院长及庭长,院长称:判决中没有说你有错,是事业单位改制中规定不明确。庭长称:“是法院多次研究确定仍按以前刘苹判的,照样判。”承办法官说:“这不是我的错,要判后释疑,找院长释疑,是他们要这样判。”法院连一个判后释疑都不敢给出来。

20068月二审开庭中,审判长认为,无权再作出与以前审不同的判决,有错也只有经再审去纠正。明知错误却继续错判。

行政诉讼:青羊区法院立案庭庭长公开枉法在法院以无资产的承继责任关系枉法驳回后,依法起诉具有审批责任的教育主管局,法院拒绝立行政案。任何人都无法否认成都市教育局是行政机关,它所作出的批准辞退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具有公法上的可诉性。教育局在审批《改制安置方案》中同时附带审批了多条虚假的辞退条文,该行政审批程序违法,要求教育主管局与原单位分清责任承担义务。本案中除多次判决外,一次发回重审,10余次裁定驳回。有理有据又怎样,四年多辛酸维权,却遭遇了一系列惨无人道的枉法腐败。最终被判成了冤案。

四川省高法院分析后指出:任何单位改制改不掉应承担责任的主体,改制单位承担责任义务的主体是肯定存在的,应要求改制单位与审批主管部门按政策法规规定,分清责任来承担义务。

当事人切身感受了众多的悲哀和无奈,深刻体会了法律的尊严、权威和统一性在地方违法权力人眼中,已经荡然无存。

维权申诉过程:法院多次在判决、裁定要求另行主张权利,通过其它途径解决。法院驳回后认为,判决单位不承担安置责任,教育主管局就应该承担。向起草制订本案中脱构改政策的成都市财政局书面反映,财政局研究确定并书面答复:对原成都教育建筑设计院的脱构改制工作的执行和实施主体是教育局,因此建议转教育局处理。”可教育局拒绝书面回复,无过错被侵害却找不到公平正义。

20074

邮箱:zeegrk@163.com

 

发表于 2007-9-19 00:3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7-9-19 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制办都這样了!依法治国有多难啊!

发表于 2007-9-20 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罪恶的改制+罪恶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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