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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ijklmno

请成都中级法院牛院长 到纪委、检察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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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0 13:26 |
事业单位改制,36年工龄无过错老工程师,无一分钱分流安置费、无任何社保、医保,这世道怎么了?

发表于 2007-10-21 13:04 |

 

[em01]

发表于 2007-10-20 23:20 |
源洁则流清,形端则影直  ——唐•王勃《上刘右相书》

发表于 2007-10-21 17:46 |
支持楼主,支持正义!楼主真棒!

发表于 2007-10-21 17:44 |

   这几天我都不敢说话了,前两天一上帖就扣去千多分。

发表于 2007-10-24 22:17 |
应严惩成都市级行政复议机关中的一伙违法乱纪份子。

发表于 2007-10-31 01:43 |
无过错被侵害却找不到公平正义,没天理了

发表于 2007-11-3 00:45 |

发表于 2007-11-3 01:12 |

1、被告市政府答辩中认为:“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没有法律依据”是完全错误的。...........

2被告答辩中认为,对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事项不受理的,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是完全错误的。.

被告在答辩状第二条中,用威胁人民法院的方式,以法院无视复议法、强行受理起诉、违法受理,被告质问人民法院的立案过程与原告无关,原告不需要反驳。被告如果要以违法行政手段恶意干预司法行为,不需要写在答辩状中告知。

无论行政机关的程序性行为,还是实体违法,均应在行政诉讼中受到法律、法规的监督制约

发表于 2007-11-3 17:51 |
     太黑暗了!!!!!!!!!![em02][em02][em02][em02][em02][em02]

发表于 2007-11-3 17:51 |
     太黑暗了!!!!!!!!!![em02][em02][em02][em02][em02][em02]
发表于 2007-11-8 22:26 |
太黑了!!!!!!!!!!

发表于 2007-11-15 22:27 |
???

发表于 2007-11-17 17:22 |

作为一名法律爱好者,本月13,我在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旁听了公开审理的“绿野山珍胡治民,吴士河非法集资诈骗案”庭审的全过程。被告辩护方占有明显优势。他在辩护过程说:“公诉人在诉讼执政的过程中犯了一个本质的错误:今天我们讨论的是刑事案件而不是民事案件,公诉人仅用三个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前后矛盾的证词来分析推断,而刑事案件是不能仅仅利用分析利用推断的,不能只用优势证据而应该是绝对证据。那么现在公诉机关必然指控被告人吴士河犯有某项罪行要形成一个证据链,且要环环相扣,缺一不可。根据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我们分析判断,被告人主观上没有故意,客观上没有行为,实际上也没有占有非法集资款。仅就刑事证据而言公诉机关目前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完全不足。从证据学角度,这也是解释不通的。公诉人第二次答辩完全是推断。胡治民是刑满释放人员,但刑满释放人员就不能举债吗?刑满释放人员发财的比比皆是,那又怎样解释呢?所以公诉机关不能仅凭这些去分析去推断。”

本人认为集资人既然与绿野山珍签定了股权转让协议,那么他们就都是绿野山珍的股东,绿野山珍早在2002年就与四川菌草研究中心签定了合作协议.协议中明确了拆迁补偿说明--即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因此四川菌草研究中心所得到的拆迁补偿款中(300余万元)就应该有一部分属于这些拥有股权的集资人。拆迁补偿款的归属就是本案被告辩护人说的‘隐情’。

发表于 2007-12-5 01:45 |
无过错被违法侵害,却找不到公平,正义,太没天理了。

发表于 2007-12-5 01:47 |

无论行政机关的程序性行为,还是实体违法,均应在行政诉讼中受到法律、法规的监督制约

发表于 2007-12-23 02:03 |
剥夺无过错人的生存权,是惨无人道的。

发表于 2007-12-26 01:59 |
成都中院行政庭一窝专门制造冤段假错案的犯罪分子,至今仍在犯罪。

发表于 2007-12-26 01:51 |
事业单位改制辞退36年工龄无过错老工程师,无一分钱分流安置费、无任何社保、医保,这世道违法犯罪怎么受司法、行政保护?

发表于 2007-12-26 01:54 |
剥夺生存权的斗争,是惨无人道的你死我活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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