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法律爱好者,本月13日,我在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旁听了公开审理的“绿野山珍胡治民,吴士河非法集资诈骗案”庭审的全过程。被告辩护方占有明显优势。他在辩护过程说:“公诉人在诉讼执政的过程中犯了一个本质的错误:今天我们讨论的是刑事案件而不是民事案件,公诉人仅用三个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前后矛盾的证词来分析推断,而刑事案件是不能仅仅利用分析利用推断的,不能只用优势证据而应该是绝对证据。那么现在公诉机关必然指控被告人吴士河犯有某项罪行要形成一个证据链,且要环环相扣,缺一不可。根据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我们分析判断,被告人主观上没有故意,客观上没有行为,实际上也没有占有非法集资款。仅就刑事证据而言公诉机关目前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完全不足。从证据学角度,这也是解释不通的。公诉人第二次答辩完全是推断。胡治民是刑满释放人员,但刑满释放人员就不能举债吗?刑满释放人员发财的比比皆是,那又怎样解释呢?所以公诉机关不能仅凭这些去分析去推断。”
本人认为集资人既然与绿野山珍签定了《股权转让协议》,那么他们就都是绿野山珍的股东,绿野山珍早在2002年就与四川菌草研究中心签定了合作协议.协议中明确了拆迁补偿说明--即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因此四川菌草研究中心所得到的拆迁补偿款中(300余万元)就应该有一部分属于这些拥有股权的集资人。拆迁补偿款的归属就是本案被告辩护人说的‘隐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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