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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草菅人命,老百姓何处申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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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7 18: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网友:
   我是一交通事故死者的女儿。201349日平驷公路上,一辆带病车辆【事故前制动系统失效】将一位摩托车驾驶员【死者】撞死。事故发生后没有通知死者家属【手机、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均在】。该带病车辆为李晓琼在县财政局上班】所有,且在为娃哈哈平昌代理商程朝勇【李晓琼的丈夫】公司送货。李晓琼不曾出面吊唁死者,更没有出面慰问死者的妻子及年幼的孩子和年老体弱的老人。程朝勇平昌政协委员】则以出差为由一直不予处理该事故。事故发生距今28天了,死者至今不能入土为安,含冤的灵魂始终不愿驾鹤归去。
平昌县交警大队将这一事故划分为同等责任。我们立即向市交警支队申请复核,李晓琼以起诉保险公司赔偿为由进行诉讼,因此市交警便终止复核。各位网友想想,为什么那么快就终止我们的复核?在这背后有什么猫腻?李晓琼到底在其中做了什么?李晓琼还以帮“我们”打赔偿官司做好人的名义自居,时至今日她分文未赔。将我们交给保险公司,她便在旁边看笑话,我们是受害人,李晓琼是肇事者,我们都还未起诉,她却成了起诉人,真是“好人”啊!这招借刀杀人真毒、恶人先告状更是无耻!
随后,李晓琼又撤诉,让我们去市交警支队继续复核。李晓琼是公务员,她丈夫是个体经营户。难道就因为是国家干部,就因为有钱,所以想申诉就申诉,想撤诉就撤诉吗?难道法院、交警大队是她家开的吗?程朝勇、李晓琼官商勾结,徇私枉法,草菅人命,难道我国的宪法是保护权贵的吗?
我们祈求苍天,天照样阴晴不定,我们哀求大地,地无言无语。死者已逝,生者何堪?我们只求人间公正、死者瞑目!
我现将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勘查笔录公示于众。请各位网友、专家评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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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5-7 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建议你及时让你的律师介入了。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发表于 2013-5-7 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中,,,,,!

发表于 2013-5-7 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此贴楼主已在其它地方发了,建议楼主在节哀顺变的同时,及时让死者入土为安。现在法律是公正的,要相信法律。

活跃会员 热心会员

发表于 2013-5-7 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交通事故不是已经处理了吗?如果没处理好,可以找交警协调处理,也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处理,以人为本,撞死撞伤都要赔偿,但要根据交警现场责任划分来定。愿死者安息,亲属节哀!人死不能复生,理性处理。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5-7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再是公务员政协委员,死了人都得赔偿,这届领导都比较不错,他们会为你作主。去找。 本帖最后由 巴中小丫 于 2013-5-8 10:37 编辑

发表于 2013-5-8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车主方程朝勇,楼主陈艳(死者摩托车驾驶员的女儿),还是一名在读大学生,有些偏颇的意见,我想应该是在不深入清楚事件全貌的情况下说的。我就楼主的几点说法的不同意见陈述如下:
    一、出事当天下午晚时我在广西比较偏远的地方学习,应对方的要求,我在当晚用当地一家餐旅馆的座机电话向对方证实,出了这种交通事故,是大家人所不愿的,我深表痛心,向对方真诚地道歉(在第一次和对方调解时也给对方真诚地道了歉),我们无怨无仇,对方也不至于把我车主方当作杀人凶手,甚至是谋杀;
    二、出事当晚对方情绪很激动,打了我方第三者,该事件我给第三者作了工作也予以基本理解,从而导致在第二第三天我安排我们的人去吊唁和慰问的人都不敢去(对方在交警队闹事),第三天我们的人鼓起勇气去了,但对方也较理智,感谢对方。
    三、车主的事,因为我大学毕业后在重庆上班户口落在重庆(户口问题对方也给予了很多猜测),在该车上户时我上不了,在当时比较急的情况下就拿了我老婆的身份证上户(当时恰巧在我身上),并且我从事的生意完全与我老婆的工作性质没有关系,她也从来不参与、不过问生意,这是众所周知的。
    四、关于起诉的问题,我们在很早的第一次调解时,对方提出农村户口要按城镇户口算,我就立即咨询保险公司(我方车辆保险较高),保险公司回复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是有这种案例的,但最好通过法院判定证据就更有力,我在当时就给对方说明了要法院判定,并且对方提出的索赔金额太过巨大,超出了正常赔偿的近10倍、后来的约5倍,在我们拿到交警队的责任认定书后,我也想尽快解决此事,我和律师商量给予了起诉,后来对方说不能复议,(在当时的调解中法院有人参加),我当时就不相信就假定我们起诉了,不可能没有申诉的方法和地方,我接下来立即咨询据说还可以到法院行政复议责任划分,到现在我都没有搞清是不是可以,但我们还是立即撤了诉,让其到市支队复议,到现在还不清楚对方复议的情况。
    五、在这期间我们进行了无数次的调解(相关部门知道,包括粉壁乡政府也组织了几次调解),但对方不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调解起来很困难,进度也困难,在调解的同时,对方采取了很多过激行为,我在想我们是共产党领导的法治社会,说理讲法有说理讲法的地方和方式,不是采取违规违法的行为才能解决问题的,找关系只能解决一时的问题,不能黑白颠倒,我在此提醒我自己,也慎重提醒对方,这个案子我说过可以邀请政协人大监督办理,以示公平公正,同时我在对方甚至限制我自由时(不只一次)说过大家都要为自己的错误言行而造成了严重后果和损失而最终负责任。
    六、对于责任的划分,一方面我不懂没有发言资格,(肇事双方(对方摩托车驾驶员、我方驾驶员)、我车主方,我方保险较高,我也没有理由去),另一方面我想交警队在责任划分时是不可能不注重事实乱划,如有哪一方认为不妥完全可以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处理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七、最后,我希望大家讲理讲法,尊重事实,让死者安息,生者节哀顺便,尽快重新步入新的生活。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5-8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件交通事故,涉及人命了。不管肇事者是官,还是民,总该有点对生命的敬畏与负罪感嘛,怎么可以一推二拖,干脆不理睬丧家了?希望职能部门秉持社会公义,依法协助丧家获得应有的抚慰与经济赔偿吧!也吁请罗副县长关注此事,匡扶正义。

发表于 2013-5-8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肇事车主李某,是否出来扭一扭?也让网民见识一下,你怎么那么牛气?肇事致人死亡后,居然毫无歉意,而且推得如此干干净净的?

发表于 2013-5-8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肉他两口子看看,究竟背后有哪位!
发表于 2013-5-8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同志们畅所欲言,意见很是忠恳,在此我就不多讲什么了,等待观望、、、、、、:P:P:P:P 本帖最后由 平常心—观望 于 2013-5-8 11:09 编辑

发表于 2013-5-8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掩盖5206110 发表于 2013-5-7 20:0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此贴楼主已在其它地方发了,建议楼主在节哀顺变的同时,及时让死者入土为安。现在法律是公正的,要相信法律 ...

别人在哪儿发帖,才受理此案?

发表于 2013-5-8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且不说交警对此次事故现场的责任划分,肇事者应处于人道主义,前往安抚死者家属。

发表于 2013-5-8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相信交警会公正的,处理问题毕竟有个过程,楼主不要着急哈。

发表于 2013-5-8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肇事人真诚、主动点,丧家也客观、理性些,节哀顺变,把逝去的人入土安息吧

发表于 2013-5-8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车主的解释太过于理直气壮了,人命关天啊。

发表于 2013-5-8 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胜于雄辩,事情总会有了处理的方法。

发表于 2013-5-8 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车主方程朝勇,楼主陈艳(死者摩托车驾驶员的女儿),还是一名在读大学生,有些偏颇的意见,我想应该是在不深入清楚事件全貌的情况下说的。我就楼主的几点说法的不同意见陈述如下:
    一、出事当天下午晚时我在广西比较偏远的地方学习,应对方的要求,我在当晚用当地一家餐旅馆的座机电话向对方证实,出了这种交通事故,是大家人所不愿的,我深表痛心,向对方真诚地道歉(在第一次和对方调解时也给对方真诚地道了歉),我们无怨无仇,对方也不至于把我车主方当作杀人凶手,甚至是谋杀;
    二、出事当晚对方情绪很激动,打了我方第三者,该事件我给第三者作了工作也予以基本理解,从而导致在第二第三天我安排我们的人去吊唁和慰问的人都不敢去(对方在交警队闹事),第三天我们的人鼓起勇气去了,但对方也较理智,感谢对方。
    三、车主的事,因为我大学毕业后在重庆上班户口落在重庆(户口问题对方也给予了很多猜测),在该车上户时我上不了,在当时比较急的情况下就拿了我老婆的身份证上户(当时恰巧在我身上),并且我从事的生意(个体工商户商品代理日常消费品)完全与我老婆的工作性质没有关系,她也从来不参与、不过问生意,这是众所周知的。
    四、关于起诉的问题,我们在很早的第一次调解时,对方提出农村户口要按城镇户口算,我就立即咨询保险公司(我方车辆保险较高),保险公司回复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是有这种案例的,但最好通过法院判定证据就更有力,我在当时就给对方说明了要法院判定,并且对方提出的索赔金额太过巨大,超出了正常赔偿的近10倍、后来的约5倍,在我们拿到交警队的责任认定书后,我也想尽快解决此事,我和律师商量给予了起诉,之前我方律师也告知了对方第一个律师,后来对方说不能复议(在当时的调解中法院有人参加),我当时就不相信就假定我们起诉了,不可能没有申诉的方法和地方,我接下来立即咨询据说还可以到法院行政复议责任划分,到现在我都没有搞清是不是可以,但我们还是立即撤了诉,让其到市支队复议,到现在还不清楚对方复议的情况。
    五、在这期间我们进行了无数次的调解(相关部门知道,包括粉壁乡政府也组织了几次调解),但对方不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调解起来很困难,进度也困难,在调解的同时,对方采取了很多过激行为,我在想我们是共产党领导的法治社会,说理讲法有说理讲法的地方和方式,不是采取违规违法的行为才能解决问题的,找关系只能解决一时的问题,不能黑白颠倒,我在此提醒我自己,也慎重提醒对方,这个案子我说过可以邀请政协人大监督办理,以示公平公正,同时我在对方甚至限制我自由时(不只一次)说过大家都要为自己的错误言行而造成了严重后果和损失而最终负责任。
    六、对于责任的划分,一方面我不懂没有发言资格,(肇事双方(对方摩托车驾驶员、我方驾驶员)、我车主方,我方保险较高,我也没有理由去),另一方面我想交警队在责任划分时是不可能不注重事实乱划,如有哪一方认为不妥完全可以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处理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七、最后,我希望大家讲理讲法,尊重事实,让死者安息,生者节哀顺便,尽快重新步入新的生活。

发表于 2013-5-8 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逍遥仙君 发表于 2013-5-8 12:0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是车主方程朝勇,楼主陈艳(死者摩托车驾驶员的女儿),还是一名在读大学生,有些偏颇的意见,我想应该是 ...

你得车肇事属实吧?致一人丢命属实吧?你居然如此振振有词,毫无歉疚?

发表于 2013-5-8 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该带病车辆为李晓琼【在县财政局上班】所有,且在为娃哈哈平昌代理商程朝勇【李晓琼的丈夫】公司送货。。程朝勇【平昌政协委员】。。。。。公务员吗?何方神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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