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在造成本案诉争房屋现状不是清水房,并且被他人强占的责任以及执行局执行难的问题,责任在法院,后果不能让受害的当事人承担:一审公平公正判决的时候,正在修建一二层(本案楼盘18层),就是在一二审来来回回审来审去,第四次开庭的时候,还在修建当中。并且本案房屋一直处在查封状态。应当说,本案诉争房屋的至今的处置权一直在法院的掌控中。
2,任何公民都有宪法赋予的基本诉权,我个人认为作为执行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的执行法官不应当强出头,去充当某一个公民即使是本案案外人的代言人。为什么案外人邓某夫妇这么多年不依法维权诉讼?直到今天他们自己为什么不维权诉讼。而都是要执行局的法官来代言?
3,南部法院一面在法律上做出《裁决书》,驳回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一面在背后搞猫腻,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在执行中保障案外人利益,伤害当事人的受害人的利益?我不能理解南部法院为什么这样执行。
4,本案邓某的利益人应该由中院和二审的所有法官负责,一审是正确的,造成本案反复和邓某人装修使用是由中院和二审造成的,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官应当勇于承担责任,而不是推来推去,不负责任,若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官连这点勇气和担当都没有,还配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官吗,中国十三亿百姓还有公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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