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之间平等自愿的协议就呌合同。合同有口头、书面两种。合同的特征是公平、自愿、合法。磁器口川剧团是经政府文广局备案批准成立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从2012年8月至今,磁器口街办是同意支持川剧团在宝善宫开展演出活动的。
凡是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都叫证据。龙群现持有的合同能证明是经街办同意合法利用宝善宫演唱川剧的的证据之一。合同上如果约定有期限、甲方须在合同期满前半个月通知乙方。合同如果没有约定期限,亦是在半个月至三个月前通知乙方。甲方提前通知的目的是给乙方另找房源的时间。建议川剧团利用享有甲方提前通知的权利,暂不搬离。
无论省级、直辖中央,重庆磁器口宝善宫古戏台占有的土地是国有土地:全民所有;宝善宫古戏台建筑房屋属道教协会宗教局所有。只有重庆宗教局依法享有宝善宫古戏台占有、使用、处分所有权权利。因此,街办没有在川剧团租用房屋合同上签字鉴章,是因为清楚宝善宫古戏台所有权不属其所有。细观郑兄介绍的事实,磁器口街办与川剧团是民事争议,而不是行政政府行为。
宝善宫道觀用地性质仅限于开展社会宗教活动。宝善宫古戏台用地性质仅供开展非盈利川剧演出社会活动。因此,磁器口街道党工委书记将重庆宗教局所有的道觀宝善宫租与他人开展商业经营不受法律保护。现川剧团只求街道政府解决场地开展川剧演唱活动,至于宝善宫古戏台所有权属谁家所有与剧团无关。但是宝善宫古戏台权属肯定不归街办所有。
我在前帖己表明了态度,看法,提出了有效维权办法。郑兄先不忙下结论,自己认定宝善宫古戏台是街道所有,自己认定合同无效等。政府没有征用宝善宫土地搞折迁,袁老的话是病急乱投医,药不对症。其他网友的话皆是建设性意见,望兄与龙团长冷静思考采纳。唯今的办法是凭街道出具的《限期搬迁决定书》,依据我上述帖的事实理由写出复议申请书,请求区一级政府撤销《限期搬迁决定书》。
上述意见,供郑兄,川剧论坛网友参考。亦欢迎拍砖,评判指正。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众人拾柴火焰高,群策群力,众网友努力,目的是争取川剧演出的一块演出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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