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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声简报(07.11.1--07.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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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07-11-1 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下列问题,已公开转达至各地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如有结果,将在四川新闻网《群众呼声》栏目“呼声回音”中向您反馈。

以下信息每天更新,请大家注意查看。

1、《宜宾县数十名广播员要求解决社保》已转至宜宾县市委办公室

2、《营山县汽车总队保卫科长殴打乘客》已转至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汽车总队八十七队

3、《上万群众健康谁负责?违规变电站要撑到几时》已转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4、《蜀龙大道上的空气污染希望大家关注》转至新都区环保局

5、《巴中市后河街道120多户被拆迁户的请愿书》已转巴中市建设局

6、《光华大道红绿灯设置太不合理了!》已转至成都市交管局

7、《宜宾蕨溪:农改后电价不降反涨?》已转至宜宾县物价局

8、《谁能为我们讨回血汗钱》已转至乐山市林业局

7、《安岳县协和乡长喜村村官无法无天》转至安岳县人民政府

8、《南部县王家大桥垃圾臭气熏天》已转至南充市南部县环卫局

9、《血泪控诉119》已转至达州市消防支队

10、《黑夜中成都市惊现200人武装抢劫农民房屋》 已转至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分局

11、《控诉绵阳市金柱园刑警五大队》已转至绵阳市公安局

12、《广安区国税局城北分局副局长任童对个体户征税合法吗》 已转至广安市广安区国税局

13、《成都金牛区行政不作为?还是没能力》  已转至金牛区城管局

14、《写给四川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总经理》 转至四川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15、《请问成都市卫生局》 已转到成都市卫生局

16、《三台县古杉集团污染城区环境该谁管》 已转至三台县环保局

17、《万源市大沙乡计生办主任殴打产妇》已转至万源市人民政府

18、《请为我们老弱病者的呼吁》已转至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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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07-11-1 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二、下列问题,受到各地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的重视,并已及时调查处理,现已回复或回函,请投诉举报人及时查阅。

1、装修拆墙其实无须缴纳所谓“房屋结构安全鉴定费”(四川省物价局回复)

2、广安的黑心警察(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回复)

3、学校领导可以规定老师没完成招生任务就罚款吗(遂宁教育局回复) 

4、修公路,老百姓该掏钱不?(律师回复)

5、广元就是这样办身份证的政府管不管?(广元市公安局回复)

6、新都区大丰中心小学的住读班伙食费收取昂贵(新都区教育局回复)

7、求关于身份证与户口薄的问题(通江县公安局回复) 

8、我的土地证该如何办理?(律师回复)

9、[求助]巴中市人民政府(巴中市民政局回复)

10、血泪控诉119(达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回复)

11、蜀龙大道上的空气污染希望大家关注(新都区环保局回复)

12、我现在没有户口(广安区公安局回复)

13、控诉绵阳市金柱园刑警五大队(绵阳市公安局回复)

14、安岳县协和乡长喜村村官无法无天(安岳县人民政府回复)

15、我买到翻新电器了那么办啊(麻辣志愿律师回复)

16、生活用电和营业用电如何界定(成都电业局回复) 

17、请问成都市卫生局(成都市卫生局回复)

18、三台县古杉集团污染城区环境该谁管(三台县环保局回复)

19、巴中市后河街道120多户被拆迁户的请愿书(巴中市建设局回复)

20、宜宾蕨溪:农改后电价不降反涨??(宜宾县物价局回复)

21、 广安区国税局城北分局副局长任童对个体户征税合法吗(广安市广安区国税局回复) 

22、武侯国际花园,如此开发商谁人来管?(成都市城市管理局回复)

23、万源市大沙乡计生办主任殴打产妇(已转至万源市人民政府)

24、第二代身份证办理(武胜县万善镇派出所回复)

25、巴中市巴州区农业局骗取财政编制进行倒卖(巴州区人民政府回复)

26、紧急问题。(已回复)

三、有关投诉举报处理进展情况的说明

  部分问题,因涉及事项较重大且复杂,有关单位(调查组)仍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在此不再一一列述。届时如有回音,将继续在“呼声回音”中向您反馈。

  在此,四川新闻网《群众呼声》版向重视民情民意并及时调查处理的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表示最衷心的感谢!


附“群众呼声”栏目联系电话:028-85173871











发表于 2007-11-2 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

发表于 2007-11-3 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敬爱的中纪委贺国强书记:
    你好!
    我们是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人民医院的普通职工,我叫邓勇兵,身份证号码是******************,联系电话是13980316377。我们曾经向中纪委和四川省纪委举报过下列问题,中纪委和省纪委曾经批示要求彻底调查清楚,可是作为南充市纪委迟迟不调查,故意隐瞒医院的腐败问题,所以我们没有办法只好再次向我们敬爱的贺国强书记据实反映,希望我们敬爱的贺国强书记能够彻底调查我们营山县人民医院的经济问题。
    2006年四川南充市营山县审计局对我院领导作离任审计和2004年县纪委调查结论,重大经济问题:1,非法印制收费收据80万套;2,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210368.58元;3,应收没收文林路线医院片断改建撤迁建设补偿费352000.00元;4,虚列医疗支出同时虚减其他应收款(预付工程款)2700000.00元;5,重列管理费用支出95000.00元;6,多结转药品进销差价85422.64元;7,多列修购支出,少反映收支结余4252940.00元;8,没按规定取得发票318427.00元;9,扩大开支范围227478.00元;10,隐瞒制剂收益573629.11元;11,部分收入和虚列支出长期挂入往来账中1849980.65元;12,没按规定核算基本建设支出13971783.07元;13,往来账款账账数据不一致,14,擅自提高药品零售价格,超标准挣取药品价差881234.47元,15,漏缴税金282391.06元,16,自立项目收费14000.00元17,漏缴失业保险金169668.43元(失业保险金职工是足额缴纳的)18,漏缴上级工会经费84702.26元,19,少计提工会经经费208755.65元(工会经费职工也是足额缴纳的),20,资产帐实不符等共20项,在意见稿中明确指出主要审计的时间为2005年至2006年之间的账目,而对于1997年至2004年为什么就不作离任审计呢?还有2004年县纪委查出医院白条子入账15万多元(钱不知去向),私分水电费16万多元,做假账123万多元等等。(审计意见稿原文太长我无法传上,如果需要我们可以亲自递交上来)。
    上述问题就是我们医院的这次离任审计和2004年县纪委的调查情况,我们多次向南充市纪委书面信访要求南充市纪委调查,可是到现在为止南充市纪委也不调查处理,每次电话联系都是推诿过拖,故我们实在没有办法只好向我们敬爱的贺国强书记举报,希望敬爱的贺国强书记在百忙中亲自过问我们所反映的问题,让我们所反映的问题彻底调查清楚,能够得到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同时我们也恳请我们敬爱的贺国强书记不要把我们所反映的问题转到南充市纪委以及营山县纪委来调查处理。
      此敬!

                              举报人:邓勇兵 王强生 王显斌

                                    二零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发表于 2007-11-4 14:46 | 显示全部楼层

崇州火电厂违法排污坑民被查处

                来源:中国经济新闻网

  作为政府重点监控的火电企业,本应依法按省委、省政府的“节能减排”要求执行,然而崇州火电厂却违规超标偷排,这令长期遭受污染之苦的不少村民强烈不满。在中国经济时报记者的关注和监督之下,崇州市环保局依法责令崇州火电厂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金3万元。

村民投诉:淘汰企业违法超标偷排坑民

  近段时间,崇州市怀远镇的一些村民不断向本报记者反映,称崇州火电厂经常超标偷排,由于没有相关部门严格监管,严重污染了附近村民的居住环境,也直接影响到了大家的身体健康。

接到怀远镇村民们的投诉后,本报记者高度重视,决定前往弄个水落石出。 10月22日17时左右,记者在村民们的指引下,来到了崇州市怀远镇崇州火电厂。事情果真与村民投诉的一样,出现在记者眼前的一幕令人震惊:只见该厂的烟囱里,不断有黑色的滚滚浓烟冒出,该厂的上空和附近的村庄,顿时被笼罩在一片黑色的烟尘之中。

  村民们告诉记者,该厂偷排的现象长期存在,虽然并不是每天都这样,但经常是只要到了傍晚和晚上,烟囱里的浓烟就会在不作任何处理的情况下,不断冒出,还有粉尘的侵袭,这给周边群众的正常生活和身体健康带来了极大影响。“因受到该企业排污的影响,周边的蔬菜、粮菜长势不好,粮食也减产。”周边群众对此气愤万分,村民们称,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但都没有得到解决。

  随即,记者驱车进入火电厂,欲找该厂有关负责人了解情况。虽车间里的工人正在忙碌,但厂里的管理人员已全部下班。

  当记者问一名工人为什么烟囱里会不断冒黑烟时,该工人对此没有正面回答。随及,他找来了一位自称是管理人员的男子,该男子称:崇州火电厂的前身是崇州市国有企业,后来改制卖给一私营企业,今天出现这种情况,是在起火、上料时处理不当造成的,属非正常时候。

  据了解,崇州火电厂共有两台机组,功率分别为6000千瓦/时,而且该电厂属于国家淘汰企业。

环保部门:责令火电厂停止超排并罚款

  记者立即拨打了12369,如实将崇州火电厂存在夜间偷排、超排以及村民反映强烈等情况通报给了崇州市环保局,希望能引起该局的重视。一位自称是办公室姓向(音)的同志接电话中告诉记者,将马上派人到现场。

  记者在现场等了很久,仍不见环保局的有关工作人员出现,记者只得驱车返回。这令记者不解。

  其间,一位自称是该厂负责人的高(音)姓男子称,是厂里的设备出了一些问题,并说:“这厂明年就要关闭了,再投入环保已经莫得必要。”对于村民的反映,他希望记者能够理解。

  随后,崇州市环保局一位黄姓副局长称,按规定,凡接到有群众向12369反映,环保局都应该前往调查并回复反映情况的当事人。黄副局长没有给记者提供出该局有关工作人员曾到过现场的相关资料。黄证实,该厂在明年四月左右就将关停,但仍要求必须达标排放。

  10月29日,黄副局长在电话中告诉记者,他们已对的确存在违法排污问题的崇州火电厂进行了处理,依法责令崇州火电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3万元。黄副局长表示,如崇州火电厂还出现违法超标偷排情况,环保局将对其予以顶格处罚,并派环保局的人员进厂监管。

发表于 2007-11-6 13: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到现在为止南充市纪委都给不出任何书面答复?是这个问题无法调查还是这个问题本身涉及到很多官员?是这个问题太简单数额太小还是有人故意隐瞒过拖?请南充市纪委站出来说句话呀。

发表于 2007-11-6 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应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3、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4、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侵吞”,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窃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秘密获取的方法,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骗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欺骗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其他手段”,是指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手段。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受委托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管理、经营国有财产而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但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因受委托而使其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同样的非法占有管理、经营的国有财物的便利条件,具有同样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对其行为应当以贪污罪论处。与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有关贪污罪的条文规定: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九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单位,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2、主观方面具有私分和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故意。3、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管理、使用、保护国有资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是指由单位负责人决定,或者单位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将国有资产分给单位所有职工。如果不是分给所有职工,而是几个负责人暗中私分,则应以贪污罪追究私分者的刑事责任。4、集体私分国有资产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刑法》有关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条文规定: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上述就是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最完整的表述,请问各位朋友,下列问题属于什么?

2006年四川南充市营山县审计局对我院领导作离任审计和2004年县纪委调查结论,重大经济问题:1,非法印制收费收据80万套;2,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210368.58元;3,应收没收文林路线医院片断改建撤迁建设补偿费352000.00元;4,虚列医疗支出同时虚减其他应收款(预付工程款)2700000.00元;5,重列管理费用支出95000.00元;6,多结转药品进销差价85422.64元;7,多列修购支出,少反映收支结余4252940.00元;8,没按规定取得发票318427.00元;9,扩大开支范围227478.00元;10,隐瞒制剂收益573629.11元;11,部分收入和虚列支出长期挂入往来账中1849980.65元;12,没按规定核算基本建设支出13971783.07元;13,往来账款账账数据不一致,14,擅自提高药品零售价格,超标准挣取药品价差881234.47元,15,漏缴税金282391.06元,16,自立项目收费14000.00元17,漏缴失业保险金169668.43元(失业保险金职工是足额缴纳的)18,漏缴上级工会经费84702.26元,19,少计提工会经经费208755.65元(工会经费职工也是足额缴纳的),20,资产帐实不符等共20项,在意见稿中明确指出主要审计的时间为2005年至2006年之间的账目,而对于1997年至2004年为什么就不作离任审计呢?还有2004年县纪委查出医院白条子入账15万多元(钱不知去向),私分水电费16万多元,做假账123万多元等等。(审计意见稿原文太长我无法传上,如果需要我们可以亲自递交上来)。

发表于 2007-11-11 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呼声简报办的好

发表于 2007-11-12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那个广安买方计怎么没有回音了呢,都快一个月了

发表于 2007-11-1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LZ辛苦了

发表于 2007-11-14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年的工人阶级和现在的下岗职工 [原创 2007-10-26 23:24:38 ] 发表者: 龙大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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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社会主流的倡导下,一场靠出卖土地,工矿,企业,厂房,设备,赶原职工下岗起家和发展之风,官场与得利的权贵们,随着“市场经济”的商品商业化,也犹如新闻报道中的肉联厂,用华丽而精致的包装,装着经过加工处理的、腐烂发臭的、死猪肉与那红心蛋一样铺天盖地,席卷了中华大地。
     自“经济效益”成了“拜金主义”的代名词,各行各业的“金钱至上”就已经拉开了腐败的帷幕,自“责任制”成就了少数权贵,各式各样政策和法律、制度成了“存在就是真理”和中看不中用的花样文章,知识分子借以妙笔生辉的题材和求取功名利禄的阶梯,人们只好走向各自的家中,再也不能相聚在一起评说昨天,今天和明天的事情。
     在主流社会倡导的所谓“市场经济”,以千百万人“下岗”为代价,导致贪淫泛滥,黑恶、压迫和剥削再现,“血汗企业”林立,国家和集体企业财产转向个人,“五四”运动以来无数先烈所追求的东西就“同志还须努力”,就业,上学,求医,养老等等还须再接再厉,劳动者“半路出家”弃工经商还须发愤图强,崇洋眉外为时髦,肉币交换为时尚,用少数权贵在银行的充实下赶超英美几百年来资本主义的历史——“强盗的辉煌”。
     当我们的工厂被权贵改(捞)来革(捞)去,再也没有多少油水可捞了,还剩那么点黄金地段,也被他们共建商品房和商业门面所占。
     可真是的,我呀,一辈子也沾不到什么便宜,到后来一刀切,统统六十岁退休,可待到现在,还得向社保局交几万元养老保险金才能安度余生,多少下岗职工找不到工作的就只好流落街头,游戏人间。
发表于 2007-11-13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前两天成华区召集所有家里与拆迁有关的公务员开会,威胁说如果不配合拆迁小心饭碗不保,想起04年湖南嘉禾县那句著名的口号“谁影响嘉禾一阵子 我影响他一辈子”

发表于 2007-11-18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真诚希望各位广大朋友和各位新闻工作者给我们帮助和支持!!

发表于 2007-11-18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到底还有多少交通设施安全隐患???!![em03][em03][em03]

发表于 2007-11-20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呼声简报办的好,把一段时间的集中通告

发表于 2007-11-21 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支持。[em01]

发表于 2007-11-27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任我行123在2007-11-20 8:21:00的发言:
安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二00七年十一月九日的调查时本来全属实,他们不利用手中权利之便颠倒黑白,他们就该下课......

应该将县计生局局长记大过免职处理

 
 
 
 

 
 
 
 

发表于 2007-11-28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em19][em19][em19][em19][em19][em19]

发表于 2007-11-28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em19][em19][em19][em19][em19][em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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