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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果城嘉陵江

[群众呼声] 南充市法院最佳审判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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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2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不除,国无宁日、家无宁日;腐败司法体制下,人人没有安全保障

发表于 2013-12-22 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铲除万恶之首司法腐败,枉法裁判,天下老百姓讨不回公道。

发表于 2013-12-23 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恳请人大为弱势百姓主持公道,匡扶正义!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4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来!

发表于 2013-12-24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鸟官迟早是要遭的。。。。:lol

发表于 2013-12-24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2007)119号通知书的来历和背景。2007年3月27日四川省高级法院对本案举行了听


证会,对全案的证据正在审查核实中,并在2007年8月21日以(2007)川立信函412号和483


号通知书通知控告人补交齐材和判决书,尚未作出判决,崔均就慌了手脚,眼看徇私舞弊


枉法判决的事实就要彻底暴露了,于是就使出了惯用方法,像下级法官买通他自己一样去


买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伪造法律文书终结本案法律程序,达到推卸掩盖自己和下级


枉法判决共同的责任。

发表于 2013-12-24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飞渔 发表于 2013-12-24 12:0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些鸟官迟早是要遭的。。。。

谢谢正义之士关注!

发表于 2013-12-27 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腐败啊!

发表于 2013-12-28 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正义之士,多多关注!

发表于 2013-12-29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正义之士关注!

发表于 2013-12-31 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1、(2007)119号通知书是凭空捏造出来的。2007年3月27日川高法对本案举行了听证

,对全案的证据正在审查核实中,尚未作出判决,并在2007年8月21日以川立信函(2007)

412号和(2007)483号通知书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和判决书,可该法官在2007年8月7日,

匆匆忙忙就“用立案庭只能内部使用的印章”私下伪造出来了(2007)119号通知书,终结

本案法律程序,比申诉人在邮局签收到川高法通知补交齐材料和判决书的通知书还早13

天!  请问:该法官用什么去审查核实证据的?

发表于 2013-12-31 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2007)119号通知书的来历和背景。2007年3月27日四川省高级法院对本案举行了听

证会,对全案的证据正在审查核实中,并在2007年8月21日以(2007)川立信函412号和483

号通知书通知控告人补交齐材和判决书,尚未作出判决,崔均就慌了手脚,眼看徇私舞弊

枉法判决的事实就要彻底暴露了,于是就使出了惯用方法,像下级法官买通他自己一样去

买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伪造法律文书终结本案法律程序,达到推卸掩盖自己和下级

枉法判决共同的责任。由以下理由和证据证实:

发表于 2013-12-31 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1、(2007)119号通知书是凭空捏造出来的。2007年3月27日川高法对本案举行了听证

,对全案的证据正在审查核实中,尚未作出判决,并在2007年8月21日以川立信函(2007)

412号和(2007)483号通知书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和判决书,可该法官在2007年8月7日,

匆匆忙忙就“用立案庭只能内部使用的印章”私下伪造出来了(2007)119号通知书,终结

本案法律程序,比申诉人在邮局签收到川高法通知补交齐材料和判决书的通知书还早13

天!  请问:该法官用什么去审查核实证据的?

发表于 2014-1-1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2、(2007)119号通知书是伪造出来的。该通知书声称 :“我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

审”,加盖的是“最高法立案庭”的印章。依据法律规定,立案庭的印章只能内部使用,

不能加盖在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通知书上。任何人不得借法院的名义,背着法院用

立案庭的印章下达审判文书,这是一道不可逾越的底线。却违反了,这是证据确凿的伪造!

发表于 2014-1-2 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个

发表于 2014-1-3 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狗杂种还没有查出来哦!

发表于 2014-1-4 07:14 | 显示全部楼层
2、(2007)119号通知书是伪造出来的。该通知书声称 :“我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

审”,加盖的是“最高法立案庭”的印章。依据法律规定,立案庭的印章只能内部使用,

不能加盖在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通知书上。任何人不得借法院的名义,背着法院用

立案庭的印章下达审判文书,这是一道不可逾越的底线。却违反了,这是证据确凿的伪造!

发表于 2014-1-4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证据充分吗  如果证据不充分肯定中央不的受理的   找中纪委来

发表于 2014-1-5 18:30 | 显示全部楼层
3、(2007)119号通知书声称“经审查”是谎言 。到底“查” 沒有查?本案只要一

打开案卷笔录,公安捏造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一条一条地,清清楚楚跃然在笔录之上,

前面已在一中分别对公安篡改询问笔录等伪造和假冒证据作了详细陈述。既然“查”了,

为何视而不见?这是打着 “最高” 审判权的旗号,干着营私舞弊的勾当!

    依法,(2007)119号通知书任何一级人民法院均不应当认可,按律,来源不合法,不

是人民法院审判权的正常行使,而是个人的伪造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2007)119号通

知书应依法撤销,重新审判。

    一审形成了冤案,二审、再审的法律程序如同虚设,就象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层

层包滚着徇私舞弊枉法判决,到了法律终点,象崔均之流千方百计也要搞出一个“驳回”。

这不仅仅是审判机制问题,主要是执法人私欲的恶性膨胀!

发表于 2014-1-6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政法机关不依法纠正错案,社会哪还有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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