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在成都市社保局办理社保方面的手续时,才发现青白江社保部门和原工作的单位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在此呼吁和提醒相关的部门和可能遇到类似情况的个体参保人员给予足够重视,以期减少经济损失,维护参保人员正常合理的权益,堵住有些部门挪用社保金的行为。 青白江是成都市下辖的县级行政区,我们曾在那工作过,于2003年,2005年因国有企业主辅分离,企业富余人员被解除劳动合同。最近才发现我们作为成都市大型国有企业的职工,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间竟然是2002年8月才开始的,比成都市政府发文(2000)184号规定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从2001年1月1日实行”规定的时间推迟了19个月。也就是说,社保部门收到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金没有从2001年1月开始,而是从2002年8月才开始的,也推迟了19个月,作为参保职工个人帐户也就有19个月的缴费年限未被记录入帐。 成都市规定个人缴费年限必须达到180个月,在退休后才能不再每月缴费,也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成都市社保局的工作人员也重申,成都市是从2001年1月1日开始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也就要求所有的个体参保人员都得缴费到2015年才行。(工作人员也强调如果你是破产兼并企业解除合同的,又连续缴费的,也可以在批准退休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被企业推迟缴费19个月,对应的后果就是你得在高位再多缴费(谁都知道全国全省的职工工资在年年递增,自然缴费就得年年攀升),时间还被延长,甚至是重复缴费(因为我们有证据证明2002年8月前企业在工资表中扣了我们个人应缴纳部分的金额。) 当发现问题,通过正常渠道找原单位反映,找青白江医保局反映时,又发现不少问题,原单位说,该补就补,而医保局却说青白江就是从2001年5月开始的,你们单位就是从2002年8月开始的,还让我们花钱打印医疗金个人帐户资料,结果果然是从2002年8月才有记载缴费情况的,但所有的实际到帐都是2006年3月28日。而成都市规定个人帐户的金额及其产生的利息是归个人所有。当我们说,我们单位不是从2002年8月才开始扣我们个人医疗金的,这医保局官员竟然这样说,那扣的不是要计算年限的基本医疗,是另外一种大病统筹的。就是不知道成都市政府发布的政府令,是要求用工单位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就是不承认市政府是规定2001年1月1日起实行。 相信这种情况不是我们才会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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