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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现实vs事实

绵阳黑交警——何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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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9 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啊,伟大的楼主!
  他既可以坚定不移地认为本人是何某警官,
  他又可以坚定不移地认为反对他的所有人都是嘿不随便用了不同名称,
  他也可以坚定不移地认为他不是他妈生的,
  他还可以坚定不移地认为他就是卑贱下作的阿Q的化身!

  我看见,楼主在看完每一句别人对他的打击之后都会有一阵狂笑
  我猜想,楼主在狂笑之后会吐血三口
  我猜想,吐血之后楼主更加精神了
  我看见,精神之后楼主再一次发言展现他的白痴

  别人说“自从得了神经,整个人一下就精神了”,原来这话是从楼主这里来的!!!

发表于 2013-12-19 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图像 2.jpg

发表于 2013-12-19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小人何伟,别装了,连一句“我们之间谁在撒谎欺骗大众,谁就是大众的孙子!”这句检验谁的心里有鬼的话你娃死活都不敢表示赞同,大众还看不出来是谁因为自知在撒谎而没有勇气表示赞同吗???!!!
    虽然就这么简单的一句话而已,但我相信你娃绝对没有胆量表示赞同!!!不服试试!!!大家都看着的哟!!不过谅你娃都不敢!!!因为你娃自知全说的谎言!!!!!好可怜哟,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发表于 2013-12-20 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何伟,光在这谎言惑众毫无用处,有本事你现在就报案让市局的来抓我噻!!!谅你都没那个胆量!!!因为这才真的是贼喊捉贼!!最终我们看是谁受法律的制裁嘛!!!有本事就试试!!!!

发表于 2013-12-20 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   
    阿Q在形式上打败了,被人揪住黄辫子,在壁上碰了四五个响头……阿Q站了一刻,心里想,“我总算被儿子打了,现在的世界真不像样……”于是也心满意足的得胜的走了。……
    …………
    他付过地保二百文酒钱,愤愤的躺下了,后来想:“现在的世界太不成话,儿子打老子……”于是忽而想到赵太爷的威风,而现在是他的儿子了,便自己也渐渐的得意起来,……
    …………



发表于 2013-12-20 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再谈白痴法盲的楼主几点错误认识:
  1、楼主发帖的目的并非想引起官方重视,若是想引起官方重视,楼主为何不是走的官方道路?不找纪委、检察院、督察?
  此前我已说过,楼主在网上发帖的目的,无非就是一想泄愤,二想制造舆论向二审法院施压。只不过,楼主算盘打错了!
  2、楼主说他知道发帖的法律后果,这简直又是睁着眼睛说瞎话。
  第一,《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两高”在2013年9月10日下午才公布的,楼主早在今年5月就发了帖,难道楼主在懂得咒语之外还有有未卜先知之超能力?
  第二,楼主一贯不学习法律,作为一个打两次官司的人,连什么是“证据”都搞不清楚,经常说些笑掉人大牙的话,这种人如何真的懂得法律的后果?!
  第三,楼主对于法律的规定时常置若罔闻,做出不负责任,不计后果的举动,比如,违规驾车。这种人,虽然口中称知道后果,实际上是想试验法律的威力,也许他会偶然侥幸逃脱,但是难逃法网是必然结局!
  3、楼主说:“交警一旦认定,即使是错误的,告到法院,法院也是按交警的认定判决……”,简直是胡说八道、信口雌黄、神经错乱!!!!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由此可见,审查公安机关所作《责任认定书》是否正确是法院的责任,经审查如若发现公安机关的错误,法院将不予采信公安机关的《认定书》,重新作出裁判,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从制度保障上讲,楼主的说法就是没有依据的!
  第二,事实上,在楼主的两审民事诉讼中,区、市两级法院均对证据进行了认真查核,并进行当庭质证,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为楼主的观点确属毫无依据,驳回了其要求。从该案的司法实践上讲,楼主的说法依然是错误的主观臆断!
  第三,不论楼主是张旭渊,或者是张旭渊的草包司法官员张某战,他们都没有亲自出庭参与案件审判活动,因此也不能够相信法院对此案的判决是有充分合理依据的。他所说法院并没有审查证据,实属故意混淆视听,引人侧目!
  第四,“网络是为广大百姓服务的”说法显示出楼主缺乏社会常识。
  网络是在虚拟与现实之间游离的另一个社会,既是社会,就无所谓服务不服务。现实社会中有行侠仗义的人,网络中也有秉义执言的勇士;现实社会有色情、暴力、非法交易,网络中同样充满陷阱。现实中有法律,网络中也有规则;正义的人在网络中活动,体现的是正能量,但是一旦楼主这样的进来,网络也就有“副作用”了。楼主其实是深知这一点的,才试图利用网络的“虚拟”、便捷和低成本来达到自己毁誉逐利的目的!!!
  就“虚拟身份”这一点,我还想多说一下:楼主到底是不是肇祸的张旭渊确实有待考证,因为张旭渊本人多次说明他自己没有发帖的,同时楼主的多出发言出现了身份不一的漏洞。这个发帖的人,为何要冒用张旭渊名字?有何意图?为什么要隐藏了自己的真实身份来胡言乱语?这一切值得深思。
  第五,从案件发生的一开始,楼主就坚信,因为没有能够看清摩托车驾驶员面目的现场视频,所以他可以以此为理由拒不承认张旭渊驾车肇祸。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现场视频是确认驾驶员的“唯一”证据,于情于理也不可能将“视频”作为唯一证据。楼主法盲得可以,却自以为聪明,谁知聪明反被聪明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楼主,请你认真想一下,张家如今的人心背离到底是谁造成的!!!这个诽谤谩骂的网贴,究竟会将张旭渊和张家人引向何处?!!!!

发表于 2013-12-20 18:26 | 显示全部楼层
    啊,伟大的楼主!
  他既可以坚定不移地认为本人是何某警官,
  他又可以坚定不移地认为反对他的所有人都是嘿不随便用了不同名称,
  他也可以坚定不移地认为他不是他妈生的,
  他还可以坚定不移地认为他就是卑贱下作的阿Q的化身!

  我猜想,楼主在看完每一句别人对他的打击之后都会有一阵狂笑
  我猜想,楼主在狂笑之后会吐血三口
  我猜想,吐血之后楼主更加精神了
  我猜想,精神之后楼主再一次发言展现他的白痴

  别人说“自从得了神经,整个人一下就精神了”,原来这话是从楼主这里来的!!!

发表于 2013-12-20 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再次引述全国人大座谈迟夙生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议案以下内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交通事故的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具体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迟夙生代表在执业律师过程中发现,本条款认定事故权利实际上没有转移,认定权利仍然掌握在公安交警一家手中,成了没有复议与诉讼程序监督的特权,人民法院因无权到事故现场去判断各方责任大小,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又超越不了国家公安交警权力机关出具的证据,致使人民法院的法官对交通肇事案件无法不按《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决,失去了监督认定而导致错误判决。同时,该条款也与《行政复议法》不一致。
                 
朋友们,从以上描述不难看出:一旦交警违法错误认定,将直接导致法院判决时将错就错!所以,姓嘿的何伟,别侥幸地以为目前法院的判决把你的认定作为唯一证据,就能说明你认定的合法性和正确性!!!

发表于 2013-12-21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大网友们,大家都看见了————这姓嘿的连“谁在这说谎欺骗广大网友,谁就是大家永远的孙子”这句检验当事人内心真实心态的话,始终都不敢正面回应和表示赞同,难道还看不出究竟谁的心虚,谁的心里有鬼吗????如果这姓嘿的真的认为说谎的是我,可能他早就表示出十二分的赞同了,是吧???
  在目前我和对方各执一词、导致多数网友都难辨清究竟谁在说谎的情况下,其实这句话虽显粗俗,但恰恰能检验双方当事人内心的真实心态!!!试想:如果是自己在撒谎欺骗大众,而又赞同了这句话,除了自己心里难受,也会让真正知道真相的人看自己笑话!!!所以撒谎的家伙除非自尊心已丧失殆尽,否则他绝不敢表示对这句话的赞同的!!!我估计绝大多数朋友肯定是同意我的看法的!!!
  姓嘿的,再给你一次机会,如果真的觉得我在诬陷你,你就把上面这句话重复一次就OK,这样的话我保证不再到这里攻击你(说了不算话就是王八蛋!),你敢吗???大家都拭目以待!!!........
  (我十二分的相信——这姓嘿的绝对不敢说这句话的,因为他自己比谁都清楚谁在撒谎!!!!不信大家往下看嘛.......)

发表于 2013-12-21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张某战:
  第一,你自己明明不是张旭渊,却偏要假装成张旭渊,请问,这是谁在撒谎呢?
  第二,我本来就不是何伟,怎么谈得上要承认自己就是?楼主真是搞笑,把整个事情反起弄!
  第三,你污蔑诽谤的并不是我本人,所以你让我赌咒的前提并不成立。
  第四,在此撒谎骗人的是大众的孙子,永远是大众的孙子(比如楼主明明不是张旭渊本人,却要骗大家他就是张旭渊)!!!!这句话我说了,怎么的,楼主会如他自己所讲不再发言了吗?言而无信之人,我反正是不相信的。
  第五,张旭渊自己已经向死者家属承认了,楼主张某战却还脑壳搭铁,自己愿意把时间精力陪进去,就自己折腾吧!反正你的命又不值得我们珍惜。

发表于 2013-12-21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张某战,身为国家司法干部,不仅不能在侄子张旭渊车祸发生后给予劝慰和正确引导,反倒把自己长年在监狱中养成的“抗拒从严回家过年”思维定势套用到亲人身上,怂恿教唆张旭渊及家人销毁证据,逃避侦查,以”没有现场能看清驾驶员面部的视频”为借口,拒不承认其它证据链的存在,拼死抵赖。在事故调查和民事诉讼阶段,利用个人在司法系统的人脉向办案民警及法官施压,试图成为法外开恩的对象。可惜案件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办案人员”不通世故”,案件没有漏洞可钻。张某战颜面扫地,怒不可遏,发帖伤人
  不知身为掌控一方的司法官员的张某战,难道他成天没有工作可做吗,大把时间画在网上发帖骂人?难道纳税人交的税就是养了这样的既没文化,又没修养,关键是还道德丧失的蛀虫?一点好事不干只会拿钱乱办事的败类?!!!这样的人才真的该人肉一下,退掉他体表的人皮,看看里边究竟是什么样的东西!!!
  张某战,不要把自己妄想成”捍卫”张家利益的斗士,你的所作所为难道不是已经在张旭渊家中造成了纷争?难道张旭渊的父母要离婚,这中间没有你搬起石头砸下去的裂痕?!我看到最后你的状况恐怕和猪八戒照镜子没有什么区分吧!!!

发表于 2013-12-21 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姓嘿的,……你就把上面这句话重复一次就OK,这样的话我保证不再到这里攻击你(说了不算话就是王八蛋!),你敢吗???大家都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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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是楼主张某战在554楼信誓旦旦、言之凿凿的发言。所以我要说:冒充张旭渊在这里骗人的楼主,

  谁在这说谎欺骗广大网友,谁就是大家永远的孙子!!
  谁在这说谎欺骗广大网友,谁就是大家永远的孙子!!
  谁在这说谎欺骗广大网友,谁就是大家永远的孙子!!
  谁在这说谎欺骗广大网友,谁就是大家永远的孙子!!
  谁在这说谎欺骗广大网友,谁就是大家永远的孙子!!

  哈哈,楼主,我说了!!!怎么地!!!
  楼主会信守承诺再不说话攻击我了吗?或者楼主会承认他是“王八蛋”了吗?让我们拭目以待!!!

发表于 2013-12-21 18:45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姓嘿的!不得不“佩服”你呀!你真的让大家“开眼”了哟!!!!为了将谎言进行到底,居然连大众的孙子都愿意做!!!!不过这早已在我的预料之中!还记得我这句话吗?————“撒谎的家伙除非自尊心已丧失殆尽,否则他绝不敢表示对这句话的赞同的!!!”现在是谁的“自尊心已丧失殆尽”也终于让大家见识了,也正应验了那句话————人不要脸,等同禽兽!!!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发表于 2013-12-21 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姓嘿的,与你这种连做人起码的自尊心都抛一边的人我也不想说太多了,也不想再和你一样泼妇骂街般粗俗,只想在此郑重告诉你以下三点:
  一、要么你去起诉我诬陷诽谤将我抓起来,否则我会继续在这将你的丑恶嘴脸揭露在世人面前!!!
  二、这么重大冤案,别指望通过你的百般抵赖就能以假作真,事件的真相我清楚、你同样清楚!
  三、我坚信:是事实,总有还原它本来面目的一天!!!我会为此付出哪怕我一生的努力...........

发表于 2013-12-21 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热烈欢迎大家围观554楼至558楼,欢迎大家看看楼主一直在努力证明的,原来是这样一个情况:楼主是只——王八蛋!!!!

 热烈欢迎大家围观554楼至558楼,欢迎大家看看楼主一直在努力证明的,原来是这样一个情况:楼主是只——王八蛋!!!!

 热烈欢迎大家围观554楼至558楼,欢迎大家看看楼主一直在努力证明的,原来是这样一个情况:楼主是只——王八蛋!!!!

 热烈欢迎大家围观554楼至558楼,欢迎大家看看楼主一直在努力证明的,原来是这样一个情况:楼主是只——王八蛋!!!!

 热烈欢迎大家围观554楼至558楼,欢迎大家看看楼主一直在努力证明的,原来是这样一个情况:楼主是只——王八蛋!!!!

 热烈欢迎大家围观554楼至558楼,欢迎大家看看楼主一直在努力证明的,原来是这样一个情况:楼主是只——王八蛋!!!!

发表于 2013-12-21 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随风2013 发表于 2013-12-21 18:4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姓嘿的!不得不“佩服”你呀!你真的让大家“开眼”了哟!!!!为 ...

        我猜想,楼主在看完每一句别人对他的打击之后都会有一阵狂笑
  我猜想,楼主在狂笑之后会吐血三口
  我猜想,吐血之后楼主更加精神了
  我猜想,精神之后楼主在一次发言展现他的白痴

  果然每试必爽啊,呵呵!!!

发表于 2013-12-21 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随风2013 554楼
  “谁在这说谎欺骗广大网友,谁就是大家永远的孙子”……
  ......所以撒谎的家伙除非自尊心已丧失殆尽,否则他绝不敢表示对这句话的赞同的!!!......
  -----------------------------
  呵呵,楼主在说完这些之后,又狡辩“我所指的撒谎是针对案件事实真相而言”、“歪曲事实真相编造谎言欺骗大众的家伙才是是王八蛋”——切,非要把自己包装成另一个人,三番五次骗取大众同情这不叫撒谎叫什么?!对自己说过的话失口否认,强词夺理,翻脸不认帐,这不是“自尊心已丧失殆尽”是什么?!,顶着已经被揭露撒谎的面目还要强撑,这不是“自尊心已丧失殆尽”是什么?!

  我看楼主着实可以称作“草包张”、“张阿Q”,他的心理与阿Q实在是如出一辙!!!

  再看一段《阿Q正传》的文字,祝楼主把圆圈画圆,祝大家周末愉快!

  阿Q要画圆圈了,那手捏着笔却只是抖。于是那人替他将纸铺在地上,阿Q伏下去,使尽了平生的力气画圆圈。他生怕被人笑话,立志要画得圆,但这可恶的笔不但很沉重,并且不听话,刚刚一抖一抖的几乎要合缝,却又向外一耸,画成瓜子模样了。

发表于 2013-12-21 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郑重告诫不是事主张旭渊却要假冒张旭渊的楼主张某战,与你这种连做人起码的自尊心都抛一边的人骂战很好玩,虽然降低了我的品格,但是图个开心未尝不可。关于你在559楼说的几个问题我再点评一下:

  1、楼主在天涯的发帖中,先说了要说“以下两点”,后来又讲了三点,我不晓得楼主是不是连数都数不清楚啊?要不要回幼儿园补下课?你这样的人究竟是怎么当上领导干部的呢?说说吧,花多少钱买的?——哦,我又问错了,楼主数不清数的;楼主,感谢我一下吧,教了你怎样数数。
  2、关于你期待的“起诉我诬陷诽谤将我抓起来”,这件事大概会有人做,反正我说了不算。不过,如果真的哪天你进去了,需不需要我来看望你一下呢,撒点花庆祝一下之类的?还有,如果你真的进去了,是会闭上你的大嘴吗?当然你可以不回答,因为本楼中你就已经好几次出尔反尔、言而无信、说了白说,如同放屁;
  3、这么两死一伤毁三车的重大案子,从一开始就得到了最认真的审查,别指望通过你喊两声“冤”就可以百般抵赖、就能以假作真,事件的真相我清楚因为我看过案卷,至于你清楚不清楚我真觉得不好说,因为你连数都数不清,这种智力怎么可以弄清楚一件复杂的案子!!
  4、我坚信:雁过留声,是事实,总有证据作为支撑!!!我还会活很久,一般情况下可以清楚看到楼主这一生究竟在作何努力——不会是把生命一直用来证明自己是“王八蛋”吧?!

发表于 2013-12-21 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姓嘿的,你终于一不小心说了句人话————“雁过留声,是事实,总有证据作为支撑!!!”这也正是我想告诫你的,自己再看看你一手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所谓的“证据支撑”吧!看你还能“支撑”多久,大家都看得到结果的,看我们到最后是谁喝下自己酿下的苦酒........

发表于 2013-12-21 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再次敬告各位关心此贴的朋友:
         
           大多数朋友可能还不清楚本次事故发生及处理过程中的具体情况,特介绍如下(本人以人格担保所述内容真实、客观;当然,信与不信是大家的自由):
    一、事故过程:
     事发当晚从绵阳市中医院停车场出发时,摩托车由我驾驶,刘坤坐中间,张良坐最后,当行至综合市场对面路段时,刘坤提出他来驾驶(我们是摩托车玩伴,这样的情况经常发生),我就下车后再从最后位置上了车,他们俩就直接向前挪动了位置,车继续前行,直到碰撞事故发生。
目前何伟提供的录象视频:
       1、从绵阳市中医院停车场准备出发时,摩托车由我驾驶,录象能看清。
       2、车行至涪江二桥段时,录象视频(何伟出示的是距离最远、马路对面的靠平政车站那边的摄像视频)根本看不清楚行进中摩托车上的3个人分别是谁,模糊一片。
       3、出事十字路口,摄像自很远(起码200米以上)的摄像头,也根本看不清楚撞击发生当时车上3个人分别是谁。
      请注意:为什么能看清楚我的恰恰是距离出事现场好几公里出发时的视频?而我和小刘换骑后距离最近能看清楚的摄像视频何伟却概不出示???!!!
     二、何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时,认定我是驾驶人的所谓“证据”
       1、出租车驾驶员的指认
       众所周知,法律判案的原则是“重证据,轻口供”。
      本次事故中,明显应由出租车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这样司机同时面临“交通肇事罪”的刑责,如果是划分成同等责任就不会担此刑责,这就完全存在司机有求于何伟的可能,同时如果驾驶人小刘一方买通何伟以求嫁祸于我,则何伟让出租司机作伪证完全是顺理成章的事!
       2、我的伤情符合驾驶人的受伤特征
      稍懂骨科知识的人都知道:碰撞中,人从摩托车上重重摔到坚硬地面上时,完全可以造成骨盆和髋臼骨折的!
      相反的,刘坤的伤情完全符合驾驶人和摩托车当时的受伤、受损情况,何伟却视而不见!!!
      3、当事人张良的指认
      这条最让人啼笑皆非!因为张良自从被撞后一直处于深度昏迷的植物人状态直至死亡!,这种状态下居然还能进行指认???      
      事实如上所述,朋友们,请你们给一个客观公正的评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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