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求助)一个农村代课女教师的艰辛历程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7-11 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直顶到南天门!哪个要说我是托,来查好了,我电话13881666282,巴中曾口芦山人,27岁,柳津桥巴中某企业上班。哪个没人性的说我是托,来查好了,看我和楼主 有什么关系!

发表于 2013-7-11 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直顶到南天门!哪个要说我是托,来查好了,我电话13881666282,现年27岁,男,巴中曾口芦山人,柳津桥巴中某企业上班。哪个没人性的说我是托,来查好了,看我和楼主 有什么关系!

发表于 2013-7-11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直顶到南天门!哪个要说我是托,来查好了,我电话13881666282,现年27岁,男,巴中曾口芦山人,柳津桥巴中某企业上班。哪个没人性的说我是托,来查好了,看我和楼主 有什么关系!

发表于 2013-7-11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直顶到南天门!哪个要说我是托,来查好了,我电话13881666282,现年27岁,男,巴中曾口芦山人,柳津桥巴中某企业上班。哪个没人性的说我是托,来查好了,看我和楼主 有什么关系!

发表于 2013-7-11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直顶到南天门!哪个要说我是托,来查好了,我电话13881666282,现年27岁,男,巴中曾口芦山人,柳津桥巴中某企业上班。哪个没人性的说我是托,来查好了,看我和楼主 有什么关系!

发表于 2013-7-11 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一个公正的结果:(

发表于 2013-7-11 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论如何,张淑琼的家人也不能打学校的工会主席和办公室主任!放假后自己家人不小心摔死,硬要说是工亡!作为子女也不能为了钱披麻戴孝在学校校长的住房外哭闹十个多小时。君子爱才取之有道吗!看来作为老师在生前应对子女和家人多作法律法规宣传,否则死后还有人继续丢人!


















1

发表于 2013-7-11 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恩阳区花丛镇镇庙小学
代课教师张淑琼意外死亡的有关情况

2013年7月4日上午,镇庙小学代课教师张淑琼从花丛镇街道新居返回农村老家的途中,因骑电瓶车不慎摔至公路边坎下,致当场死亡。7月5日上午,学校领导及时与其丈夫周勇及子女一起商议善后事宜。学校决定按在编教职工死亡规格进行慰问,并安排在校的班子成员到家中慰问和悼唁,其亲属同意学校意见。同时,学校向上级有关领导作了汇报。

  然而7月5日下午,周勇带领其亲属到恩阳区教科体局找领导,要求按工亡的标准进行赔偿。学校多方咨询,按有关政策,张淑琼的意外死亡不属工亡。

  2013年7月3日上午,学校召开了全体教职工期末总结会,并宣布放假。学校没安排张淑琼暑假期间的任何工作。张淑琼的死亡不是在工作时间,也不是在工作场所,更不是因为工作的原因致死,按政策规定不属工亡。

  但死者丈夫及其亲属强烈要求学校按工亡进行赔偿,并对学校派去慰问和悼唁的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等进行围攻、殴打,致使工会主席至今仍在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

  学校全体教职工对张淑琼老师的意外死亡表示深切哀悼,同时我们也呼吁依法处理善后事宜。

                                                                                                              巴中市恩阳区花丛镇镇庙小学

                                                                                                                      2013年7月10日

从镇庙小学的回帖了看,是学校放假后出的事,这就与学校无关了。只不过亲属和子女可以找民政部门解决困难!也可以向社会慕捐!现在社会上的也颇有同情心的,反正其子女也放暑假无事,早点知道世事艰辛,有利于成长!也可以打短期暑假工解决困难,让死者为你的自立行为感到自豪!建议不能做让死者丢脸的事!千万不能让死者灵魂不安!

发表于 2013-7-11 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图片资料看,这位老师还不是混饭吃的。虽然学校穷处理难度大,但还得面对,至少应该顺个意,无论多少都应该表示一下,不能让其家属仇视学校,不能让其他老师寒了心,更不能让网友们觉得领导没有人性!

发表于 2013-7-11 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图片资料看,这位老师还不是混饭吃的。虽然学校穷处理难度大,但还得面对,至少应该顺个意,无论多少都应该表示一下,不能让其家属仇视学校,不能让其他老师寒了心,更不能让网友们觉得领导没有人性!

发表于 2013-7-11 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图片资料看,这位老师还不是混饭吃的。虽然学校穷处理难度大,但还得面对,至少应该顺个意,无论多少都应该表示一下,不能让其家属仇视学校,不能让其他老师寒了心,更不能让网友们觉得领导没有人性!

发表于 2013-7-11 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惜这位“最美山村教师”了!

发表于 2013-7-11 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图片资料看,这位老师还不是混饭吃的。虽然学校穷处理难度大,但还得面对,至少应该顺个意,无论多少都应该表示一下,不能让其家属仇视学校,不能让其他老师寒了心,更不能让网友们觉得领导没有人性!

发表于 2013-7-11 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图片资料看,这位老师还不是混饭吃的。虽然学校穷处理难度大,但还得面对,至少应该顺个意,无论多少都应该表示一下,不能让其家属仇视学校,不能让其他老师寒了心,更不能让网友们觉得领导没有人性!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7-11 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明白“学校决定按在编职工死亡规格进行慰问”这句话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因为:

          1、农村代课教师是否享有在编职工待遇,应依据现行文件规定,而不应当依据学校决定;

          2、农村代课女教师意外死亡,学校仅按在编职工规格进行慰问是必须的,而且应按规定及时发给直系亲属抚恤金。

        3、本案农村代课女教师属因工死亡?还是属意外死亡?政府法制部门应依法认定,直系亲属不服政府行政认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本帖最后由 asdfa 于 2013-7-11 19:48 编辑

发表于 2013-7-11 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春天里好 发表于 2013-7-11 14:2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无论如何,张淑琼的家人也不能打学校的工会主席和办公室主任!放假后自己家人不小心摔死,硬要说是工亡!作 ...

你他妈是个什么东西?一看就知道你杂毛是个水军!
发表于 2013-7-11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三章 工伤认定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发表于 2013-7-11 22:0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做事留一线      日后好相见         

发表于 2013-7-11 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务院扩大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范围

2010-12-09 02:04:51 来源: 新京报(北京) 跟贴 25288 条 手机看新闻

核心提示:国务院决定修改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上下班途中非机动车及地铁事故可认定工伤。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都大幅度提高,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且打破了地区限制。实现全国“同命同价”。

新京报12月9日报道  国务院办公厅昨日发布了关于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消息,此次会议决定修改工伤保险条例。此前,取消上下班工伤的建议最终未获国务院认可,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列还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

备受争议的上下班途中事故伤害算不算工伤尘埃落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去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曾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删去了现行条例中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法制办对此解释,由于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而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的规定,因为公平性而有强烈的要求修改的呼声。在实践中,对如何确定“上下班途中”争议繁多、操作难度大。

该征求意见稿修改公布后立即引来很大争议,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陈步雷表示,所谓的很难认定是个技术困难和证据问题,而该不该算工伤则是另一个问题,上下班本身是工作的延伸,发生了事故应认定为工伤。他并认为,当前对劳工权利保护不足,很多应纳入工伤认定保护的情形还未纳入。

【补助标准】

因工死亡补助达34万元

全国统一标准,实现“同命同价”

无论和现行规定还是征求意见稿相比,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都大幅度提高,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且打破了地区限制。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度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工伤条例修改后工亡一次性补助金可达34万多元。

现行规定以及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工亡补助金均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现行规定为48个月至60个月,征求意见稿则提供了两个方案,分别为60个月至80个月,48个月至60个月。但如果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月平均工资的以全省标准计发。

目前工伤保险基本上是县级统筹,各地经济发展差异大,使得平均工资差距巨大,由此带来工亡补助金的差距。国务院此次修改后,工亡一次性补助金将消除上述差距,实现全国“同命同价”。

【认定程序】

工伤保险覆盖社会团体

事实清楚,当在15天内作出工伤认定

此次修改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


此外,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基金支出项目,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基金支付。

工伤基金会否被滥用?针对这一担忧,陈步雷认为,下一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应出台具体的可使用工伤基金支付工伤预防的项目目录,以防止基金滥用,他并认为,更为重要的是解决劳工“权利贫困”问题,充分发挥劳工监督的作用。

现行条例规定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要参加工伤保险,修改后的条例要求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本文来源:新京报 作者:杨华云)  

发表于 2013-7-11 23:54 | 显示全部楼层
乡村代课教师辛苦、地位低,张老师的贡献有目共睹,她的不幸逝去让人潸然泪下。不管是何种原因,都应该善待其家人并作合理的安抚。关于“打学校的工会主席和办公室主任”一事好像不应该作为解决好此事的障碍,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