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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老天有眼444

从信访科开始再到信访科结束:我今天到市房管局当了两个小时的“皮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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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无权无事办事难哟,我也经常遇险到,他们行使的权力是国家政府给的,官员的帽子是上级给的,所以官员是为上级服务,而不是为人民服务,我们老百姓办个事经常给脸色,明明一次能办到,他们总是推脱,让我们下次去才行,办个事要跑几趟。
    真正由人民选出来的官员才会为人民服务,不为人民服务下次还为选他吗

发表于 2013-11-3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黑色幽默:L

发表于 2013-11-3 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呀中国!!!!!
 楼主| 发表于 2013-11-3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卓澜 发表于 2013-11-3 11:0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无权无事办事难哟,我也经常遇险到,他们行使的权力是国家政府给的,官员的帽子是上级给的,所以官员 ...

我在想,这当中是不是还有其他原因。

发表于 2013-11-3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兄:现在的政府哪里是我们老百姓的政府啊,你不给好处,我晾你也是办不成的事,这个几呼是行规了,共产党如果不把这个弄好,人民又怎么会买帐?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11-4 00:30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信访科到信访科,你的收获也不少,见了不少官,听了各个官员的语言,关键是你还拿到这个签字的报告,说实在的,太多信访者还真没你那么幸运......

发表于 2013-11-4 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天有眼444 发表于 2013-11-3 21:0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在想,这当中是不是还有其他原因。

其它的不外是利益,没有利益,人家就不会上心

发表于 2013-11-4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相关职能部门没有回复呢?
发表于 2013-11-4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房管局办证是不是有啥行规或办证人员给了LZ啥子暗示LZ没明白过来哦,这么久都不给你办?
 楼主| 发表于 2013-11-4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远方的雷达 发表于 2013-11-4 10:2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南充市房管局办证是不是有啥行规或办证人员给了LZ啥子暗示LZ没明白过来哦,这么久都不给你办?

这个倒没有听说。

发表于 2013-11-5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3-11-5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找行政效能投诉
发表于 2013-11-5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打就不就不动:lol:lol

发表于 2013-11-5 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府骑士 发表于 2013-8-2 19:1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有权的听有钱的,鱼水之欢~藕叶

欧也

发表于 2013-11-5 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顶!等相关部门回复。

发表于 2013-11-5 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天有眼444 发表于 2013-8-8 07:3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上面几层楼的回复,为什么都是怪字符呢?

可能是怪人。

发表于 2013-11-5 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商品房可以早开发商赔偿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经营者应当退还已收购房款及支付利息,并赔偿损失:
(一)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到期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
(二)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规定的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房地产经营者的原因,导致消费者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消费者选择解除合同退房时,现时房价高于合同房价的,按现时房价计算;现时房价低于合同房价的,按合同房价计算。

找所有业主联合起来 给房地产公司施压  集体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   本帖最后由 jqwec 于 2013-11-5 18:31 编辑

发表于 2013-11-5 18:1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商品房找开发商赔偿损失  给他施压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经营者应当退还已收购房款及支付利息,并赔偿损失:
(一)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到期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
(二)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规定的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房地产经营者的原因,导致消费者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消费者选择解除合同退房时,现时房价高于合同房价的,按现时房价计算;现时房价低于合同房价的,按合同房价计算。

业主要联合起来一起去给开发商施压 本帖最后由 jqwec 于 2013-11-5 18:33 编辑

发表于 2013-11-5 18:12 | 显示全部楼层
晕发不出贴
发表于 2013-11-5 19: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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