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第二次开庭开庭的答辩
在答辩公诉人提交的证据之前,我首先特别申明:本案重审是因为被告人的上诉启动的,因此不应该回避原审中的有关问题,这些问题也是不应该被忽略的,只有这样也才能认真吸取教训,避免再次出现类似错误、相关错误甚至更为严重的错误发生,也有利于查清案件的事实。相关人员不应以任何理由拒绝我们对原审有关问题的追问,掩盖真相。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对公安侦查、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司法公正的神圣职责。现请问公诉人张文革先生:法院原审判决书白纸黑字明白写着“检察员张文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世兵、余世培均到庭参加诉讼”,这到底是怎么回事?都江堰检察院到底有几个张文革?彼张文革是否此张文革?原审开庭还是没有开庭?公诉人出庭还是没有出庭?余世兵、余世培到庭还是没有到庭?要知道,法院开没开庭、当事人到没到庭,直接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影响到判决的公正与否。本案是一起严重违反诉讼法规定的法制事件,是古今中外的法制史上都绝无仅有的!都江堰法院不经开庭审理,直接制造开庭材料及判决送达当事人,对于这种情况,请问公诉人:你和你所代表的检察机关又有什么反应?是怎么做的呢?你们履职了吗?你们的态度和做法,只能证明你们在本案中的一贯立场,就是有意制造冤案错案,有错不改,执拗到底,这就是你们的险恶目的和用心。
下面,我们来看看证据和补充证据问题。
在4月16日庭审所作的答辩和发表的辩护词中,我们已经对证据存在的问题作了清楚充分的答辩,证明司法机关一直故意不调取陷害我们重要证据,一直在有意回避和忽略重要证据,一直在故意掩盖事实真相制造冤案。至于现在费尽心机作出的补充证据,我们更是不敢恭维。回头想想,以你们此前在本案中与众不同的表现、素质和品行,他们还能作出什么事来呢,还能提供公正客观的证据吗?
不信,我们分别来看看这些证据的“花样儿”:
先还是看看检察机关讯问余世兵、余世培的材料。讯问人张文革、谈华安均不在场,是记录人冯薇一人讯问、记录的,严重违反法律的规定。余世兵、余世培二人反复向其提出九寨运业请社会人员来跟踪、监视、围困、殴打他们,但是检察机关没有如实记录,在其他人的证明材料里也没有丝毫反映,而这是我们一直向派出所、公安局反映并要求调查清楚的重点之一。对于这一关系案件性质的重要事实,司法机关为什么要刻意回避和忽略呢?
再来看肖强、曾孝泉、吴军的证人证言。三人证言严重有问题,派出所故意将三人安排在一起作证。吴军刚做完笔录下来,我与吴军一起上楼亲眼目睹肖强和曾孝泉都坐在一个办公室里,警察正在问曾孝泉材料,材料中也反映出几个人的笔录时间都是紧接着的,据此说明吴军也是刚才在这里被询问的,肖强、曾孝泉、吴军三人都是同样两名警察在同一地点问的。这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取证要求的。对此情况,我早就向都江堰公安局马副局长、法制室、纪检、监察来人反映过,现在都江堰检察院对此客观事实公然不顾,制造与客观事实完全不符的证据。我向法庭申请这几名重要证人出庭,但是他们不敢出庭,不敢来当面对质,是谁在背后操控他们?涉及违法取证的警察本来应该出庭作证,他们不仅没来,就连一份书面材料都没有,你说这样的证据能证明什么呢?除了说明故意制造与客观真实情况不符的证据,还能说明什么呢?这是什么行为?我想提醒一下公诉人:你的这种行为已经涉嫌帮助、指使他人作伪证或者说制造伪证!我问你:到底是你个人要这样做还是单位领导叫的,有这样的单位、领导和办案人吗?
对于公诉人帮助、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连同余世勇被害案、都江堰公检法徇私枉法制造余世兵、余世培故意伤害案,我们现在一并依法向法庭报案,请法庭作好记录并向有关部门移送案件,本人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从重处罚。
接着看看谷晓林的证明。谷晓林是公司工作人员,且从第一天起就经历了整个事件,他也知道与肖强一起密谈的那伙人监视、跟踪、围困、殴打我们的事实,当天晚上我们在饭店吃饭遭围困,谷晓林一直就在现场,但为什么要忽略这一事实呢,难道这样的证据也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吗?
然后看看承诺书。关于我母亲和我签字的承诺书,那是在被九寨运业逼迫的情形下写的,大家想一想,一个亲人被不明杀害,含冤九泉,死不瞑目,又有两个亲人被不法企业勾结一些部门打成罪犯,在命案无人理,亲人再遭罪的情况下,为了让自己蒙受不白之冤的亲人少受痛苦早点出来,除了接受他们的无理条件还能有什么办法呢,难道这也成了他们说明什么问题的证据吗?这只能说明他们多么的无耻罢了。
再来看看应当作为重要证据出现的视频。九寨运业说他们没有视频,派出所又说派出所的视频被覆盖了,那么请问派出所的同志,你们的视频是什么时候覆盖的,覆盖视频有无登记、记载、备份,经办人员是谁,案件移送的时候为什么不移送呢,还是不愿意不敢提供呢?二份证据本身也不能证明余世兵、余世培有故意伤害行为,同时也不能否认派出所违法取证行为。
其他证据如病情证明,本身并不能说明受害人受伤是被告人造成;
石伟的材料,我已在4月16日的答辩中作了说明,无需多说。
综合种种证据和理由,检察机关补充的证据没有客观真实性,不应当采信。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提供的所有证据不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据三要素,没有可信性和公信力,不具有采信价值,不应当采信。现在司法机关收集证据的指导思想不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而是为了掩盖非法行为;收集的手段不是全面客观合法的收集,而是只收集对他们有利的,准确的说是在制造和抹杀证据,制造对他们有用的证据,抹杀对我们有利的证据。他们已经完全背离了法治精神和证据规则。他们所有的活动就是为了掩盖和维护他们之前的严重错误,逃避责任追究和处罚,是毫无公正立场的。他们应该今天做的,不是指控余世兵、余世培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的问题,而是还二人清白的问题,是应该认真考虑一下自己的行为什么时候会接受法律的处罚的问题,当然还包括他所在单位的领导、分管领导和办理7.10案的其他办案单位的领导、分管领导、承办人及相关责任人员。他们一点都不讲法律。盗亦有道,执法者不讲法律,强盗不如,可悲啊。他们和他们的部门,都不具有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忠于法律、忠于事实的起码品格。应当依法追究他们在本案中的腐败犯罪、渎职犯罪的刑事责任和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责任。希望法庭对以上意见,能够真正引起重视并给予回应。
都江堰公检法在本案中的所作所为,已经完全抛弃了法律规定、背叛了基本原则、违背了法治精神,完全没有一点起码的忠实履职的品格。你们现在所做的一切,就是为了逃避徇私枉法制造冤案陷害无辜的责任追究,你们制造的所谓证据,实在不置一驳、不足为据。
法院原审判决书白纸黑字明白写着“检察员张文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世兵、余世培均到庭参加诉讼”,请问法庭:检察员到底怎么出庭的?他不知道余世兵、余世培都没有到庭吗?公诉人和他代表的那个机关对原审判决书和原审程序的严重违法行为为什么沉默不语?公诉机关至今不但不抗诉不纠正不认错不处理,且还在为其所制造的冤案掩盖真相,坚持错误,有错不纠,完全没有公正和法律可言,完全背离了检察人员的检察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准则,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办案人员在所有证据均被推翻,违法办案事实和情节被揭露的情况下,仍然挖空心思不择手段制造拼凑新的证据和事实,企图维持冤案,逃避错案责任,并对涉嫌制造命案的报案线索置之不理。我们报案都好几个月了,你们不仅没有依法启动任何程序,反而故意放纵犯罪,致使凶手得以转移毁灭证据,串供串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情节特别严重规定的规定进行查处。
起诉书和法院原审判决书中出庭公诉的是“检察员张文革”,而不是助理检察员。要知道,检察员是具有司法人员资格、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工作能力水平,是经过法律程序任命的,他和他代表的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对法律的有关规定是非常熟悉和清楚的。那么,对法院在原审中足以影响公正判决结果的严重程序违法行为,你们为什么沉默不语?公诉人的职责是出庭支持公诉,指控和揭露犯罪,进行审判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你们的做法的公正何在?在所有证据均被推翻,违法办案事实情节被揭露的情况下,你们继续拼凑新的证据维持冤案,你们这样不但没有公平正义,连做人的起码良心都没有了。
说到这里,我也忠告那些执意制造冤案的部门和人员:应该警醒了,快点悬崖勒马吧,你们已经走的太远了!本来原审的错误被发现后,有关部门和人员应该出来赔礼道歉并对错误判决进行纠正,也不会有什么大不了的事,可是你们却尽搞歪门邪道。事实证明,你们无论如何乱搞都是徒劳的,而且只会让漏洞更多。你们是在白白浪费司法资源,浪费纳税人的钱,是在干与你们职责不符的事。你们做的什么事,你们心里比任何人都更清楚、更明白。做为司法工作人员,我为你们的所作所为深感痛心,非常震惊,也非常难受,趁早回头吧。
我的大哥余世培,在公交公司上班,由于工作的特殊性,每天运送乘客上千人次,可说是系着成千上万人的生命。都江堰法院黄院长和其他人多次对他说,要继续对他作有罪判决,不断在精神上心理上折磨他摧残他;我的三弟余世兵,作为一个普通打工人员,为了维持生计,在社会底层艰难谋生,含辛茹苦,你们这些高尚人士、司法人员,违背做人的起码的道德伦理和良知,徇私枉法,肆意践踏和侵犯其人权;我本人余世根,在遂宁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工作,战斗在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和职务犯罪第一线,直接承担审查和决定逮捕、侦查监督和立案监督、参与专项治理等工作职责,任务十分繁重,你们一次次的恶劣做法不能不让我震惊、失望、叹息,让我对我们本该坚持的法治精神感到十分受伤。
我再次提醒都江堰法院黄院长:你对我们提供的线索,你为什么对案件线索既不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立案,或者你自己组织过什么调查没有,如何进行调查的,调查结果如何?如果没有调查,那么你凭什么妄下结论就说余世勇被害案说不清?我再次提醒你:这是一起命案,作为法院领导,说话要负责任,否则就是草菅人命。希望都江堰公检法部门的有关领导和人员,及时悬崖勒马,不要走得太远。今天,我们再一次将余世勇被九寨运业杀害一案向法庭报案,请你们依法向有关机关移送,对涉嫌杀害余世勇的九寨运业有关人员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对公司进行查封,进行证据保全。
希望法庭对以上意见能够真正引起重视并给予回应。
下面,我再说说余世勇被害案的报案理由:
吴军当天晚上和余世勇通了三次话,到底说了些什么?后来吴军又通知了壤塘县公安局副局长陈云去接他,陈去接吴军时,吴军在什么位置?在余世勇遇害的上方还是下方,距离多少?吴军声称,因为当时深夜出去送材料,忘了带工作笔记本,回来取笔记本时出了车祸,才叫余世勇去接他的。请问:吴军专门去送的这份材料这么紧急,都跑出去几百公里路了,按吴军自己说已到了马尔康了,为什么还要深夜转回来拿一个十分普通的工作笔记本?这送材料到底是真的急还是假的急,还是另有猫腻?余世勇遇害后,吴军就把余世勇生前好友、同学请到一起,进行封口、许诺、吃喝,大肆发钱收买知情人员,这又是为何?吴军称是要给金堂法院欧法官送材料,金堂法院欧法官当时是否真急着要吴军送这份材料?吴军到底请律师没有,请的哪里的律师,叫什么名字,当时是否要吴军给他送紧急材料?问题太多了。
余世勇出事前,先在九寨运业都江堰总部出差,离开仅仅两三天就出事了,事后九寨运业对余世勇亲人的态度极不正常,对余世勇母亲、兄弟没有任何过问与安慰,等了两个多月没有任何动静和反应,这些都很不正常。我们不得已到公司去了解有关情况,却遭到他们丧心病狂的野蛮对待和无耻陷害;九寨运业对我们要求给予有关材料的正当要求不予理睬,对事件负有有重要责任并有重要嫌疑的壤塘公司经理吴军没有任何处理和追究,这充分说明九寨运业与吴军对余世勇死亡事件有重大作案嫌疑。
7.10冤案发生后,九寨运业一个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打电话提醒我们:余世勇出事与在总公司出差办事发现了公司的一些秘密罪证有关,他对公司对待余世勇和我们的做法都看不下去了,但又敢怒不敢言。他还说:公司领导公开讲,就是要把我们几弟兄整凶点。我们请他出来作证,他说还要在里面上班,不方便作证。
现在,我再次重申:对于公诉人帮助、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连同余世勇被害案、都江堰公检法徇私枉法制造余世兵、余世培故意伤害案,我们再次一并依法向法庭报案,请法庭作好记录并向有关部门移送案件,本人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六条规定: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