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图片是2007年2月7日平昌县人民检察院向仕永同志牵头,元山镇政府信访办秦林品、元山司法所冯兵、 元山镇复兴村委会罗明发及葛三太 等同志参加,通过协商同意作出的“关于葛三太反映修建水库搬迁房屋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原件复印件,参加处理人员及葛三太本人都同意并签字,葛三太还盖了指拇印的。现将处理意见原文打印出来,供大家参阅。在此,感谢大家对元山镇工作的支持和监督。
关于葛三太反映修建水库 搬迁房屋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葛三太所反映的问题经平昌县检察院、平昌县建设局、平昌县元山镇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数次予以解决处理。现经葛三太再次充分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2006年6月26日县检察院与葛三太协商的“由县检察院付葛三太房屋迁建费8000元”,除已付出的2000元,下余的6000元交由平昌县元山镇人民政府一次性代付给葛三太。至此,县检察院不再履行原协议的一切义务。葛三太不得以房屋搬迁等问题到县检察院及其它任何机关上访;葛三太因修建水库搬迁房屋所反映的一切问题至此已彻底予以解决了。 二、若葛三太今后确需另外修建房屋,其用地位置由葛三太自行解决,并依法办理用地、建房手续。国土、建管、林业等部门应收取的规费由平昌县元山镇人民政府协调就低收取。 三、因葛三太未遵守与县检察院达成的协议即至今未将旧房全部拆除,6000元的费用在葛三太将未拆完的旧房拆除后经验收后一次性付清。 四、以上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不得反悔。此次一次性处理后,葛三太房屋搬迁遗留问题予以彻底全面解决。葛三太不得以“房屋未搬迁在一起,住居不方便为由及其它任何理由上访。
平昌县人民检察院:何仕永(签字) 处理机关: 平昌县司法局元山司法所:冯兵 (签字) 元山镇政府(公章) 元山信访办:秦林品(签字) 复兴村:罗明发 (签字) 当事人:葛三太 2007.2.7 (签字及手指拇)
二00七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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