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七彩秋芊

巡视组刚走,南部县法院用违法录音造谣陷害高院法官,黄海燕院长的渎职太疯狂

[复制链接]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3-8-24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艾华 发表于 2013-8-24 11:1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哪杂种就是反复折腾,搞了原告搞被告,应付上面还有一套    一天一个样,太没诚信了。我还想论坛清静点,黄 ...

这次南部县法院用非法录音造谣陷害省高院法官的行为,实在太可恨太过分了:@:@。省高院法官对邓某无理取闹的行为好言相劝,不曾想被邪恶之人设计造谣陷害,更没想到被下级法院及法官造谣陷害.......在法院这个庄严的地方,邪恶都如此猖狂,如果判案,公平正义还会残存多少?这样的邪恶行为对国家司法的伤害太大了,其性质的恶劣更比上海集体招嫖案.......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8-24 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医王雪梅证实辞职视频 称不能被司法腐败玷污
http://news.sina.com.cn/c/2013-08-24/013928032983.shtml

发表于 2013-8-24 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已经没有人民性可言了,一个很明显的简单的案子却这样离奇曲折,翻云覆雨地整,是为什么?:curse::curse::curse:

发表于 2013-8-24 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已经失去了法律的正义性,是个搞烂板眼的地方!:curse::curse::curse: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3-8-25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府愤青 发表于 2013-8-24 17:4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法医王雪梅证实辞职视频 称不能被司法腐败玷污
http://news.sina.com.cn/c/2013-08-24/013928032983.shtml

中国首席女法医王雪梅,真不愧为中国最美女法医!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3-8-25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1464450873 发表于 2013-8-24 20:4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法院已经没有人民性可言了,一个很明显的简单的案子却这样离奇曲折,翻云覆雨地整,是为什么?:curs ...

为了帮助邪恶之人达到目的,连自己的上级都设计陷害,造谣生事,疯狂到如此地步,天下奇闻.......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3-8-25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1464450873 发表于 2013-8-24 20:5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法院已经失去了法律的正义性,是个搞烂板眼的地方!

新中国的法院及执行法官代表的公平正义的法律,执行的是法院生效判决。当用违法录音造谣陷害省高院法官,当用违法录音造谣陷害并对抗省高院生效判决的时候,其行为事实上已经不符合法官的身份,已经公开表明立场,完全与邪恶为伍........

发表于 2013-8-28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啥子幺蛾子都有

发表于 2013-8-28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执行案件怎么这样难执行?到底难在哪里???

发表于 2013-8-28 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说大家都清楚问题在哪里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3-8-28 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府愤青 发表于 2013-8-24 17:4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法医王雪梅证实辞职视频 称不能被司法腐败玷污
http://news.sina.com.cn/c/2013-08-24/013928032983.shtml

司法腐败,人人都将成为受害者!:@:@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3-8-28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季童话 发表于 2013-8-28 11:5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啥子幺蛾子都有

南部县人民法院再次受理案外人邓安俊夫妇的执行异议,  定于2013年8月29日下午三时(明日下午3点正), 再次在南部县人民法院第三 审判庭召开执行异议听证会。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参加听证会,就当参加一堂法制讨论课。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3-8-28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1464450873 发表于 2013-8-24 20:5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法院已经失去了法律的正义性,是个搞烂板眼的地方!

南部县人民法院再次受理案外人邓安俊夫妇的执行异议,  定于2013年8月29日下午三时(明日下午3点正), 再次在南部县人民法院第三 审判庭召开执行异议听证会。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参加听证会,就当参加一堂法制讨论课。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3-8-28 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3-8-28 12:5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个执行案件怎么这样难执行?到底难在哪里???

:handshake谢谢关注和支持!
法院查封的房屋能不能够得到执行,其实大家都很明白道理。
您也是懂法律的长辈。一事不再理原则.......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3-8-28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汉哥 发表于 2013-8-28 14:3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不说大家都清楚问题在哪里

:handshake谢谢关注和支持!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老百姓心里有杆秤.......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3-8-28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3-8-22 11:4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南英8日至9日强调:为人民法院提意见建议是人民群众的权利,只有这样人民法院才不会脱 ...

南部县人民法院再次受理案外人邓安俊夫妇的执行异议,  定于2013年8月29日下午三时(明日下午3点正), 再次在南部县人民法院第三 审判庭召开执行异议听证会。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参加听证会,就当参加一堂法制讨论课。

发表于 2013-8-28 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叫一事不再理原则?因这事还没有理顺,必须理。录音,领导讲话均不能对抗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定书。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3-9-21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3-8-28 12:5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个执行案件怎么这样难执行?到底难在哪里???

非常谢谢关注!我该怎么办?
听证会的结论还没有宣判。不过南部县法院已经再次向省高院发难,再生事端,要求省高院出具补正裁定书......
我也很着急,一个多月过去了,15日内答复的执行裁定书的时间早就超期了。可是这次的听证会的审判长一再说:从听证会后,虽然合议庭的三人在同一个办公室,但总是有人在外无法凑齐,所以合议庭还没合议。
我感觉南部县法院的执法行为太诡异神秘:一面说合议庭还没合议,一面又向省高院发难,要求出具补正裁定书...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3-9-21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3-8-28 21:3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什么叫一事不再理原则?因这事还没有理顺,必须理。录音,领导讲话均不能对抗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 ...

针对8月29日的执行异议听证会是否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我与南部县法院争论了很多次。由于4月1日听证会审理后已经驳回了案外人邓安俊夫妇的执行异议,并且邓某夫妇、太成公司都未提起复议,执行裁定书早已生效。关于本案执行标的房屋已不可争议,符合一事不再理原则,这个观点南部县法院也是坚持的,也是认同和支持的。
而南部县法院再次受理邓某夫妇执行异议,并于8月29日召开听证会,受理的是关于7月19日南部县法院发布和张贴执行公告的执行异议,是针对南部县法院的执行行为提起的执行异议。
我就不明白了,南部县法院的执法行为的执行异议及执法监督,应当由纪委、政法委、检察院、人大、上级法院......等相关监督权威部门监督与鉴定,在听证会上,南部县法院只要求邓安俊一家、受害的我、太成公司参加,却为什么没要求这些部门参加?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3-9-21 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3-8-28 21:3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什么叫一事不再理原则?因这事还没有理顺,必须理。录音,领导讲话均不能对抗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 ...

关于本案执行标的房屋,法院不能再行受理邓某夫妇的异议之诉,符合本案一事不再理原则。
1、本案有省高院生效判决,当事人太成公司没有提起申诉和抗诉。
2、在执行省高院生效判决中,南部县法院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也早已生效。并且邓某夫妇与太成公司也未向法院提起复议。
3、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0年7月查封本案诉争标的房屋,是早已生效的执行裁定书。并且法院是经过了房管局的认定、房管局2010年3月对本案诉争房屋备注、太成公司及房管局提供的图纸、表册、证据事实、法院的调查、当事双方的对图纸、表册、房屋的位置、面积、房号、结构等的质证认可。
4、太成公司、我、房管局、法院对诉争标的房屋的查封,这么多年来都是认可的,更没有任何的争议。邓某夫妇对第一次标的房屋的查封也是知情的,并且法院后来又连续查封了两次。这么几年的查封,这么铁的证据事实,及法律依据,南部县法院为什么要向省高院判决发难,要补正房屋标的问题?
5、并且在第一次查封期间的2011年9月,也有邓某亲笔签字,邓某也未对查封标的房屋提起执行异议,在执行异议之诉已生效的情况下,南部县法院向省高院提出补正标的的裁定书显然是乱作为。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