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28256|评论: 62

[第一时间] 全面解读两高关于网络诽谤、网络敲诈的司法解释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9-9 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网络谣言两高的司法解释出来了,其中规定利用网络诽谤他人点击率5000以上或被判刑,利用网络敲诈犯罪将以敲诈勒索罪论处、转发网络谣言个人违法所得超2万可入刑等,发给麻辣网友们看看,请大家远离谣言,注意保护自己哈。^_^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9日下午15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于2013年9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查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以下是关于在网络上侮辱诽谤他人的解释——————————

【明确网络诽谤犯罪适用公诉条件】《解释》明确了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1、诽谤信息被转发达500次可判刑
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读: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只要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上述这两种情形之一,就可以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2、造成被害人自杀等后果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则不问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或者被转发次数,即可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同时规定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也认定为“情节严重”。

3、行为人不明知而发布转发的不构成诽谤罪 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名誉造成一定的损害,也不构成诽谤罪。

4、网络举报部分内容失实,不属于诽谤 两高:打击网络谣言与网络反腐不冲突,广大网民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对待,负责任地核实,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5、网上骂人、恐吓可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以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以下是利用网络非法牟利的解释———————————————

【明确利用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认定】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行为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要挟、威胁行为,无论是“发帖型”,还是“删帖型”,都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1、有偿删帖可被判5年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即“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有偿删帖或有偿传谣,个人获利2万、单位获利5万,构成非法经营罪,将被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解读: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必须以行为人明知所发布的信息是虚假信息为前提,如果行为人不明智所发布的信息为虚假信息,即使收取了一定的费用,也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2、明确共同犯罪内容:提供资金技术支持等以共同犯罪论处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的共同犯罪内容,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如果对他人犯罪活动不明知的,即使客观上起到了帮助作用,也不构成犯罪。

——————————以下是网民关心的热门问答———————————————

1问:如果帖子是“……是真的吗,求辟谣”,这样被转发或者点击数量到达上限应该怎么处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答(下同):这也应该算转发,要是达到上限,肯定会按规定处理。

2问:司法解释中称“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责。其中的“故意”怎么理解和判定?
专家答:这就是司法过程中常说的“允许错告,不允许诬告”。错告要有一定的事实根据,比如怀疑一个人的经济来源不正常,然后举报,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后即使发现不存在问题,也不算诬告,也不追究责任。诬告则是知道不是真的,或者捏造一个事实,目的就是让对方坐牢。但举报首先也是应该向司法等机关进行举报,而不是未举报就先在网上发布,这样也容易给他人造成不良后果,也要追究责任。

3问:如果“造谣”帖遭到水军或者他人恶意转发,应该如何处理?
专家答:确实会有这种情况,因为有一个具体的数字。因此,最好还是不要造谣。

4问:为什么会将诽谤信息界定为“转发500、点击5000”就算是“情节严重”?转发的转发算不算转发?
专家答:具体为何界定为这个数字,目前还不好说,这只是一个构成罪的标准。转发的转发,也就应该计算在“转发”的范围之内。否则,就成了引导造谣者避罪了。如果转发的转发不算在内,造谣者就会看自己的信息,一看要快转发499了,就赶紧删了。转发的转发也计算在内,就让谣言制造者对谣言不可控,真正的目的可能就是为了不让制造谣言。因为如果一个谣言被大V转发了,可能在5分钟内转发就能超过500次。实际上,如何界定,还是要看产生的影响有多大。

5问:最高法在新闻发布会上说,网络有公共属性,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怎么理解?
专家答:实际上,还要看谣言有没有造成现实生活的公共秩序混乱。这个秩序不只包括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也包括道德秩序,比如针对雷锋的谣言,就是造成了道德秩序的混乱。

6问:两高的司法解释中,网络诽谤和寻衅滋事似乎有些相同,都是编造虚假信息。为何同是编造虚假信息,却适用两个不同的罪名?
最高法刑三庭法官刘静坤答:这两者所针对的客体不一样,诽谤主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寻衅滋事则主要是扰乱公共秩序;虚假信息的内容也不同,诽谤主要针对特定个体的信息,寻衅滋事则面对不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也不同,诽谤主要为了毁坏他人名誉,寻衅滋事则主要是想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7问:出台司法解释严打网络造谣会不会打压网络监督和举报?
最高法刑三庭法官刘静坤答:司法解释所说的诽谤,强调的是捏造事实在网上散布,要达到情节严重。如果不是故意的捏造事实来诽谤他人,而是举报的内容有所失实,而且也是有据可查的,就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谢望原也表示,诽谤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必须主观上有恶意中伤他人的意图和目的。如果是不小心或因为某种过失点击了鼠标,散布了不利他人的言论,这种情况不作为犯罪处理。
本帖最后由 研墨 于 2013-9-10 09:34 编辑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226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发表于 2013-9-9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言论自由,但不能诽谤他人。

发表于 2013-9-9 16:1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管网,构建文明,构建和谐。

发表于 2013-9-9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两高:有偿删帖可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犯罪2013年09月09日 15:26
来源:人民法院报
分享到:

20人参与0条主评论 2条评论0条总评论


人民法院报:【明确利用网络实施非法经营犯罪的认定】《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有偿提供删除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通过网络有偿提供发布服务的,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发表于 2013-9-9 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 明确网络检举和诽谤罪的边界2013年09月09日 15:4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分享到:

10人参与0条主评论 0条评论0条总评论


原标题:两高出台司法解释 明确网络检举和诽谤罪的边界
中新网9月9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今天指出,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这部司法解释将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孙军工指出,当前,广大网民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网络反腐”、“微博反腐”,对于反腐倡廉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广大网民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对待,负责任地核实,及时公布调查结果。
孙军工强调,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发表于 2013-9-9 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两高:打击网络谣言与“网络反腐”不冲突2013年09月09日 15:39
来源:人民法院报
分享到:

74人参与0条主评论 1条评论0条总评论


人民法院报:【与“网络反腐”不冲突】广大网民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对待,负责任地核实,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发表于 2013-9-9 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多时就该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了。这下不要张起嘴巴乱说哟,谨防背时。

发表于 2013-9-9 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P;P;P

发表于 2013-9-9 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两高:有偿删帖可被追究刑责2013年09月09日 15:34
来源:新华社
分享到:

4人参与0条主评论 0条评论0条总评论


新华视点:【两高:有偿删帖可被追究刑责】两高司法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单位非法经营数额1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属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杨维汉、陈菲


发表于 2013-9-9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反对
我国的言论自由如何体现呢?为什么要打击造谣,而不是澄清谣言事实真像?
还有出网络谣言出司法解释,如果因为谣言而照成社会恐慌,与稳定
应该爆出 因谣言对所受伤害的当事人  由受害当事人直接通过法律手段起诉 应造谣说话对他所照成的伤害与损失
爆出具体伤害损失。

发表于 2013-9-9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两高明确信息犯罪共同犯罪内容2013年09月09日 15:30
来源:人民法院报
分享到:

0人参与0条主评论 0条评论0条总评论


人民法院报:【明确共同犯罪内容】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的共同犯罪内容,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如果对他人犯罪活动不明知的,即使客观上起到了帮助作用,也不构成犯罪。


发表于 2013-9-9 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两高:网上骂人恐吓可认定寻衅滋事罪2013年09月09日 15:24
来源:人民法院报


人民法院报:【明确利用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认定】《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以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发表于 2013-9-9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两高:部分失实网络举报若非故意捏造不追刑责2013年09月09日 16:16
来源:京华时报
分享到:

0人参与0条主评论 0条评论0条总评论


【网络举报不是故意捏造不追刑责】关于网络实名举报反腐,最高法发言人孙军工称,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发帖者)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转发者)不属于明知是捏造而损害他人名誉在信息网络散布的,不以诽谤罪追究刑责。本报记者孙思娅


发表于 2013-9-9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至今为止,网络是真相最多的媒体。
在网上造谣,当局惩治;利用其他媒体造谣,可以为所欲为?
谣言是对真相而言的。没有真相,所有言论都是谣言,抓谁?

发表于 2013-9-9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言论自由,但不能诽谤他人

发表于 2013-9-9 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青春119 发表于 2013-9-9 17:25
言论自由,但不能诽谤他人

在官媒上,诽谤一个主权国家的都有,奈何?

2021年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团队

发表于 2013-9-9 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言论自由 实事求是

发表于 2013-9-9 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诽谤与举报实难界定

发表于 2013-9-9 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民不告官不究
  诽谤系民事案件
  必须由被诽谤方向司法方要求追究
  没有官府主动去管的说法
  两高解释是啥意思?
  而且针对性极强—网络
  现实中就不管了,
  想咋诽谤就诽谤? 
 

发表于 2013-9-9 18: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两高公布司法解释:诽谤信息被转发500次可判刑
时长:0'42''
播放:
两高公布司法解释:诽谤信息被转发500次可判刑收起


0
来源:腾讯视频


中新网北京9月9日电(记者 阚枫 马学玲)中国“两高”9日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从而为诽谤罪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量化的入罪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日下午15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全文)。

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是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与此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今日公布的司法解释明确,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是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是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此间指出,《解释》第二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对诽谤罪构成要件中的“情节严重”标准,从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的次数,诽谤行为的后果,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加以具体化,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更强。

“总体上看,《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构成诽谤罪的标准,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门槛’。”孙军工说。

“行为人如果实施了诽谤行为,但不符合《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也不能认定为诽谤罪。”孙军工进一步指出,这充分体现了在依法、准确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网民的表达权,极大限度地体现教育、引导为主的精神。

据悉,该司法解释将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行为人不明知而发布转发的不构成诽谤罪

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名誉造成一定的损害,也不构成诽谤罪。

通过信息网络有偿删帖可被追究刑责

两高司法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单位非法经营数额1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属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明确利用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认定

《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以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提供资金技术支持等帮助以共同犯罪论处

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的共同犯罪内容,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如果对他人犯罪活动不明知的,即使客观上起到了帮助作用,也不构成犯罪。

明确网络诽谤犯罪适用公诉七种情形

《解释》明确了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正文已结束,您可以按alt+4进行评论相关阅读: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