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24小时黑夜

[第一时间] 全面解读两高关于网络诽谤、网络敲诈的司法解释

[复制链接]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9-10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青城闻水 发表于 2013-9-9 17:33
言论自由 实事求是

实事求是,实事,应当理解为“法律事实”,不是某行为人理解的“事实”,所以,网络举报要合法规避“被诽谤”而遭到公诉,最好是等待法院定讞后的“事实”,再去举报了。

发表于 2013-9-10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jcack 发表于 2013-9-9 16:26
我反对
我国的言论自由如何体现呢?为什么要打击造谣,而不是澄清谣言事实真像?
还有出网络谣言出司法解 ...
点评
三个字123  言论自由也不应该胡说八道。  发表于 2013-9-9 21:30



jcack |没有危害  胡说八道 也不够成犯罪
如果像你这样定界
所有的演员也是在胡说八道
说有的小说编辑页是胡说八道
你也是在胡说八道 你连网名都是假的  你不胡说八道 就应该是用真名
你的定界  就是你自己就是个造谣者 本帖最后由 jcack 于 2013-9-10 09:49 编辑

发表于 2013-9-10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东方风来 发表于 2013-9-9 18:10
  民不告官不究
  诽谤系民事案件
  必须由被诽谤方向司法方要求追究

支持应该由受害方提起起诉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9-10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按规矩整喔。
发表于 2013-9-10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把巴中的网络大V搜出来,如xxxx生,点他5000次,看法院咋判。

发表于 2013-9-10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应该明确,这只是对现有刑法的一个解释,而不是新的法律。
因此必须尊重我国刑法的愿意,不能突破刑法的限制,不能随意解读。

刑法条文如下: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刑法说得很清楚,诽谤罪是自诉罪,要告诉的才处理。无人去诉,公权力无权处理。
只在两种情况下,公权力才有权介入: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本次的解释,是设法定义什么叫【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发表于 2013-9-10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能够【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其实只有两样:真相和官谎。
即便是官谎,也得国家一级的官谎才能做到。地方政府的官谎,级别都不够。

剩下的就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了。如何定义【社会秩序】被【严重危害】,就是问题的核心。
注意刑法上说的是【社会秩序】的【严重危害】。什么人觉得自己被人揭了底,不是抓人的依据。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9-10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新来的,大家多关照哦!

我是新来的,大家多关照哦!

发表于 2013-9-10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注意有人在恶意误读两高的司法解释。
即使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也得告诉才处理。无人告你,官府还是管不着。
你“诽谤”了某人物,他要证明点击超过五千,转发超过五百,才有告你的条件。
即使他成功把你告了,大家上法庭去说,官司谁赢还不知道呢。

发表于 2013-9-10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谁要是不干净被人揭了底,有几个愿意上法庭公开与人对质的。
即使真要上法庭,这种人也会千方百计弄个不公开审理。
所以他们特别愿意滥用公权力,抓你进局子一顿胖揍,让你从此说不出话来。

发表于 2013-9-10 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注意我上面说的是刑事责任。
至于民事纠纷,谁觉得自己吃了亏,告你一把,想让你赔点钱,道个歉,那是另外一回事。
那也是双方上庭论理的事,谁赢还不一定呢。

发表于 2013-9-10 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正可叹的,是两高只是对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出了个司法解释,说明一下条款,
就有一些人激动得浑身发抖,敞开喉舌歪曲,恨不得立刻就将他人送下大狱。

顺便问一下,动用舆论工具,故意歪曲本国最高司法机构对刑法条文的解释,造成全国性影响,
算不算【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是不是该依据本司法解释,依法追究?

发表于 2013-9-10 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两高”对谣言的打击司法解释,应该还是不很完善的。
        比如说,谣言犯罪的主体是谁?肯定的说是造谣者,那么网络管理者是什么性质呢?假如网络管理者没一点关系的话,那为何对发布的信息或帖子要审核是否通过呢?既然发布的造谣信息或帖子被审核通过了,并到达了“两高”规定的处刑要求,那么发布网站或管理者是否也要负连带责任呢?当然,在注册该网坛时,都有发言责任自负的声明,既然责任自负了就不要对发布的信息或帖子审核了,既然要审核,网络管理者也要管理不善造成“刑事案件”,所以网络管理者或网站法人代表同样要纳入造谣者犯罪第二主体被告。按老百姓的话说,如刑了也要找一个垫背的!?
       因为你给了造谣者的平台或杀人凶器?是否是帮凶呢?
          本帖最后由 scgayhx 于 2013-9-10 13:32 编辑

发表于 2013-9-10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要小心了

发表于 2013-9-10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管网,构建文明、和谐的网络资源。

发表于 2013-9-10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是如何界定公安机关滥用这一罪名抓人,公权力绝对不能滥用啊!

发表于 2013-9-10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解释最大的遗憾是什么?我认为就是没有明确确认经哪一级公安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证实为捏造实事和造谣的才能算是捏造事实或造谣。比如应规定:经省级以上公安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查实为捏造事实或造谣的,方可认定为是捏造事实或造谣。这样才会让举报腐败者敢于站出来举报,而不怕被黑打。或可以规定必须经被举报揭发者上一级公安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证实为捏造事实或造谣的,方可认定为捏造事实或造谣。要不然必然会严惩打击反腐举报者的积极性。

发表于 2013-9-10 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诽谤是自诉,两高扩大成公诉,这路公诉的被诽谤对象是谁呢?

发表于 2013-9-10 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言论自由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9-10 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来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