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政府拒不履行省高院生效判决,法院该咋个去执行?
眉山市省道103线交工投入收费运营巳七年之久,所收过路费己逾亿元,可是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加既判利息数百万却仍未还清.
2002年4月3号交工验收后.按双方合同约定应在45天内付清除保修金外的全部工程款和履约保证金.保修期一年届满付清所有款项(当时尚欠两千余万).但是,在次年保修期满且经省交通厅组织专家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后,市103线指挥部(市政府下文所设临时机构,代表市政府)却以如下种种荒唐借口恶意赖帐:
1,工程有缺陷扣除600余万.事实是,工程缺陷任何项目都存在,该项目刚进行完缺陷修复并经监理组验收合格.监理组巳签发;
2.工程质量不合格扣除900余万.事实是2002年4月3号市指挥部和市公路质监站组织的交工验收评定为"优良"等级,次年市交通局请省交通厅和省公路质监站组织的15人专家组成的竣工验收组实测考评,仍评定为"优良工程".
3.审计审减工程款500余万.事实是,合同约定工程量及单价经现场监理员,计量监理工程师及指挥部三道程序审垓签字认可后,即作为结算依据.并未约定完之后近两年后还要审计,且合同双方己就结算总价款签字盖章出具<工程总价款确认清单.审计单位"成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并非合同双方所委托.而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眉山市通能公路有限公司"委托,与合同双方毫不相干.
鉴于指挥部明显在恶意赖帐,甚至无耻地说"施工单位倒欠指挥部的钱",施工单位据理力争,且多次上书市里相关领导无果,遂于2004年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因指挥部系市政府下设临时机构,无法人资格,遂将批准机关眉山市政府列为被告.请法院为市政府上一堂法制课,以辩明是非,锁定事实.
眉山市中院次年作出一审判决,双方均不服而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于2006年8月以(2006)川民终字39~43号终审判决书,彻底否决了眉山市政府的种种赖帐理由和借口,判令眉山市政府在30天内偿还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清单上的全部拖欠工程款,退还履约保证金并支付同期逾期贷款利息.
然而,判决生效半年后,眉山市政府仍拒不全面履行既判还款义务.只在春节前支付少许款项进行敷衍,继续对原告的合法既判利益进行不法侵害.原告于2007年初向眉山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交纳了执行费,现法律规定的半年执行期己过,市中院执行局多次与市政府协调,劝其主动履行判决,但眉山市政府罔顾法律,藐视同级法院,只支付少许款项以示"认帐不赖帐",使原告的既判权利长期得不刭实现.
现在年关将至,原告追问眉山市中院执行局,被告知巳筹集60万以支付五家起诉企业.这笔款项尚不足既判应付款的十分之一.已就相当于103线10天的收费收益.这是原告单位绝不能接受的.市政府必须在腊月二十二日前全部付清全部既判债务(包括本息)!因为市政府完全有能力彻底付清既判尚欠款(约五百余万).据原告获悉,省交通厅补助103线的1400万早己到帐,原告2000年签约时交市指挥部的履约保证金1000余万,被挪用到106线的920万己在今年不久前收回,这两笔款都是时任指挥长马兆云多次承诺"收回来就用于偿还103线工程欠款"的.现原告提出此两笔款己到帐,为何不全部履行判决和承诺时,市103线清欠领导小组一副组长(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竟称"这笔资金要全市通盘考虑".省厅补助款你市里可以拿去"通盘考虑",那920万本来就是施工单位交的履约保证金,本来就是施工单位的钱,市里违约占用了7年,现在收回来了,为什么不退还施工单位?市政府有什么权利拿我们的钱去作什么"全市通盘考虑"?
整个103线施工期不过一年,而施工企业追讨拖欠工程款的艰辛过程却已长达六年,至今仍未全部收回.上述事实充分说明,眉山市政府从赖帐到抗法,无诚无信,丧德失范,藐视省高院终审判决,罔顾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严重背离执政为民,法治诚信宗旨和科学发展观.讲理讲法对他们都是没用的.古今中外,历朝历代,有过这样无德无信,无法无天,赖帐不还的政府吗?
最近,成都市中院就拘留和判处了一百二十八个拒不履行判决还债的"老赖",海南省高院强制冻结划转了儋州市财政帐户上4000余万,以支付市政府拖欠施工单位的既判工程款. 难道眉山市政府这个老赖就能独立于法律之外,有法外特权?你们讲的"依法治市"就是这样心口不一,言行相悖的吗?
天理昭昭,法理不灭.我们的既判权利一定要实现.正常合法程序巳全部走完.解决这个问题己经不是钱的问题(有钱在帐,借口通盘考虑),而是恶意拖欠,目无法纪,恣意侵权! 如果市政府还要继续非法侵害我们的合法权利,不能在腊月二十二日前全部履行既判还债义务,继续人为制造不稳定因素和群体事件,那就是在逼迫我们采取非正常的和非法的手段来实现我们的既判权利.由此造成的一切严重后果,应该由眉山市政府承担全部责任!
眉山市省道103线各参建单位工程项目部
二0 0八年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