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理顺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李顺成)无辜当上被告近3年造成公司巨大损失……李顺成现进入第一步网上公开发表如下内容:
请人民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社会各界网友公开评判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优秀法官曾顺勇、何兴强、肖平、洪正余等法官是不是枉法徇私知法犯法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离奇事)无论李顺成是原告、还是被告;这四位法官均以权强行篡改证据、强行李顺成接受虚假证据来达到四川福龙建筑有限公司(何远林赢)官司……这样还是法制社会的人民法官吗?时光不是倒流到很多年前黑暗的衙门一样屈打成招吗?法制社会的法官还不是在践踏法律吗?法官都不公平公正、不尊重客观事实办案;请问中国法律还有什么尊严?同样一个原、被告、同样法官、两案四位法官;李顺成是原告、还是被告两案都被这四位法官强行篡改证据才达到(何远林赢)官司……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歪法官不是成群吗?李顺成起诉房产纠纷一案主审是优秀法官曾顺勇强行篡改证据达到为(何远林赢)官司李顺成当庭拒绝上诉;原告(何远林)采取虚假结算、虚构建筑面积起诉何兴强、肖平等强行篡改证据达到为(何远林赢)官司,上诉发回、重审、又上诉、驳回、申诉发回至今半年多不开庭;如此近三年李顺成不敢再相信青白江区法院……只好通过网上发布、诚请各位网友公正评判到底是原告、被告、还是人民法院法官在违法?
李顺成诚请人民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社会各界网友公开评判法官对待原告(何远林)判案、如下起诉状(原文):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71800.00元(壹拾柒万壹仟捌佰元整)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利息损失从2005年5月3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因本案发生的其它费用。
事实和理由: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五日原告和被告的法人代表人书面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修建房屋,“双方初次协议暂定每平方米160元计算,完工按实收方结算”,“修房初订,待双方可根据使用许可范围作调整”。在修建过程中,按被告要求对房屋的修建做了大的变更和增加项目,包括要满足厂房的要求修建、变更了修建地点、质量,增加了项目等,最终甲方为乙方修建了1100余平方米的厂房,增加了对仙源娱乐庄820余平方米综合楼进行全面装修、对130多平方米的附属房翻修,厂区400多平方米砼路及140余平方米彩、红砖道路的修建;以上均是被告现场指挥、要求增加和变更的。整个工程完工后,2004年10月11日双方办理了结算:并确认了工程发生的总价为484987.00元,双方协商:“乙方让除税金(既乙方支付税金)及有关利润(28107.00元)”,实际结算总价为:456880.00元并约定2005年10月结清;2005年2月18日双方在结算清单上确认;“甲方已付款285000.00元尚欠工程款171800.00元,2005年10月结清,其中分为两次,2005年5月付工程欠款的50%,剩余的2005年10月付清”。在2005年5月原告要求被告付款时,被告提出,经济困难,请求暂缓支付,待到10月份应当全部支付时,被告确无理提出工程价款过高,要求减少工程款,被告的恶意拖欠,致使原告欠工人部分工资不能发放;正常的生产经营受到极大的影响……
李顺成请问人民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社会各界网友法官该不该依据原告起诉状中所诉请被告拖欠工程款的来源(数据)进行丈量核实?原告向法院起诉所列拖欠工程款的来源都不真实“原告承包修建的厂房”四川福龙建筑有限公司通过建设、工商等执法部门严格审查、具有资质合格的单位:何远林身为董事长对写在起诉状的厂房面积都达不到还是结算清楚的工程吗?不知原告(何远林)是欺负法官不懂建筑还是在起诉前与法官早有预谋、有计划的“诈骗”理顺公司工程款……还是原告(何远林)在藐视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原告(何远林)所谓2004年10月11日与被告李顺成签“2005年10月结清”就表示整个工程在2004年10月11日进行结算。真正在2004年10月11日进行结算;原告(何远林)何必还写为被告修建厂房面积多少、装修了多少等为什么不直接起诉理顺公司拖欠工程款?请问各界网友:原告(何远林)写在起诉状中面积都达不到(厂房永远不会缩水)法官与原告(何远林)没有直接关系为什么不依据起诉状所列厂房面积进行按实收方(丈量)来证明原告诉状的真实性和真假结算事实?原告起诉状所列数据都不真实,还不是原告(何远林)“诈骗”被告工程款目的又是什么?何兴强为(何远林赢)官司以权强行被告接受拒签的预(结)算书和强行篡改补充合同条款……原告装修工程用115100匹红砖(装修只对墙体刮灰涂料、铺设地板砖)这115100匹红砖用在什么地方?审判长、何兴强开庭审理中不按法律程序依法对原告(何远林)起诉状所列厂房面进行积核实、勘验枉法徇私的作出强行判决被告不服上诉……成都市中院依法审理作出成民终字第1530号裁定:发回重审法官肖平、曾顺勇(同样)不按法律程序依法对原告(何远林)起诉状所列厂房面进行积核实、勘验再次为何远林篡改证据:枉法徇私作出青白民初字第629号强行判决不服再次上诉……成都市中院再次开庭审理中不接受上诉人提出按2004年5月25日补充合同约定“完工按实收方结算”。审判长赵玲(同样)不按法律程序依法对原告(何远林)起诉状所列厂房面积进行核实、勘验目的怕露出原告包工包料大包干承包修建工程完工还没按2004年5月25日补充合同“完工按实收方结算”约定执行。由于原、被告至今没对完工的厂房按实收方;所以被告不知厂房实际面积,在2006年12月29日对完工的厂房进行丈量时,才发现与原告起诉状所列厂房面积1100余㎡相差159余㎡……在中院庭审中上诉人向审判长提出要求对厂房进行丈量,遭到中院审判长拒绝……竟然以基本接近成本价、凭推理作出成民终字第592号维持原判,被告再次申诉……成都市中院依法审理作出成民监字第219号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织合议庭再审,作出成民再终字第12号裁定发回青白民初字第673号受理半年多至今未开庭……洪法官非要再次强行篡改原告(何远林)起诉状来改变厂房完工真假结算事实达到为(何远林赢)官司、强行搞破坏性评估其厂房造价?“厂房又不会缩水”洪法官为什么不依法审清真假结算事实?被告认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都再审过一次、两次裁定发回重审……原告(何远林)起诉状和判决书所强行认定的事实和数据可能会有假吗?原、被告发包与承包修建厂房前在2004年4月25日原告向被告提交有预(结)算书同时约定有补充合同“完工按实收方结算”条款。还需要洪法官来打烂厂房来搞什么破坏性的评估其造价?打烂厂房丈量基础还能称谓“完工按实收方结算”吗?还算是包工包料大包干承包修建被告厂房吗?不是包工包料大包干承包修建被告厂房、原告(何远林)是不是应该出示原始材料发票与被告(李顺成)进行核算?理顺公司无辜当上被告;这场官司经上诉发回、重审、再上诉、判驳回、申诉、再次发回重审如此往返近3年好比突入其来的大地震一样造成理顺公司巨大损失。据此成理顺公司有权要求原告(何远林)无条件承担被告公司一切经济损失和公司法人代表的精神损失及法律责任等一切与本案有关的法律费用。
请人民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社会各界网友公开评判法官对待原告(李顺成)起诉被告(何远林)买卖房屋纠纷一案;优秀法官曾顺勇以权为被告(何远林赢)官司而篡改原始证据、强行原告(李顺成)接受被告(何远林)盗用李顺成签名盖手印的政府监证《租地延转协议》利用这假证据来达到强行判决驳回原告(李顺成)起诉被告(何远林)私自扣压产权相关的原始手续及证件;来达到作出青白民初字第6号违法判决……原告(李顺成)当庭指出政府监证《租地延转协议》是被告(何远林盗签)私自搞的假证据、要求法官作笔迹和指文司法鉴定;曾顺勇不听原告当庭指证并强行作出宣判。就这样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的优秀法官曾顺勇,协助何远林撕毁2004年4月21日,通过成都市青白江区日新镇政府招商引资,主持协调会达成《转让房产协议》约定被曾顺勇拆除并强行采用被告(何远林)盗签假证据政府监证《租地延转协议》作出判决……李顺成在曾顺勇宣布判决书时的庭审笔录中书明假证据事实并当庭向审判长声明不上诉的原因是“无论李顺成是原告还是被告,法官均以权篡改证据来达到何远林赢官司”。前案何兴强以权为原告(何远林)篡改包工包料大包干承包修建的原始合同达到强行判决目的。
李顺成不明白明显是法官以权篡改证据来达到的违法判决事实成立,一方当事人肯定不服,法院为什么非要当事人出钱去上诉帮法官纠错呢?造成当事人不服上诉、维持原判不服、再申诉裁定发回重审,判决不服又上诉等如此往返这损失谁来承担呢?
李顺成首先真诚希望有关部门重视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内部的严重问题:法官违法判决可直接导致当事人几种犯罪……例如上等有钱有权的当事人胆大、有钱有权的开着宝马打官司(冤输)过急杀了歪法官就卖掉宝马来保命,然后靠着父母的11路车回家东山再起。中等有钱胆大的当事人,穿着西装打着的去打官司(冤输)过急杀了歪法官卖家产保来性命、卖掉西装穿着三点当乞丐去学艺、变成了最穷的人。没权没钱胆小的当事人(冤输)不服出现过急行为自杀含恨而丢了命。没权没钱胆大的当事人(冤输)不服出现过急行为杀了歪法官……?李顺成真诚希望有关部门认真对法官进行教育让他们认真执法不要草菅人命,法官应将心比心,无论是有钱有权还是胆大的当事人:假如法官你是无辜含冤受害者能忍受吗?法官你喜欢歪法官这名字吗?法官你无辜含冤受害敢说不会有过急行为去犯罪吗?法官你违法判案就告诉那些有钱有权的公子哥和无钱的混混什么都不怕(例)前不久报道记者遭暴打、还有记者遭遇暗杀、侮辱、暴力手段等……如受害的记者碰上有钱有权胆大的人受伤只遭受伤疼痛苦……死了的赔偿费自己享受不到……碰上穷的什么也没有,只有赔命……无论怎样法官违法判决直接破坏了别人幸福的家庭、毁灭别人一身……
曾顺勇以人民法院审判长的特权为被告(何远林赢)官司而篡改原始证据、强行原告(李顺成)接受被告(何远林)盗用李顺成签名盖手印“所谓”政府监证《租地延转协议》假证据事实来作出青白民初字第6号违法判决……李顺成当时想法是杀了歪法官;李顺成通过激烈的思想斗争杀了歪法官李顺成也难逃活命,李顺成拥有自己的公司儿女双全与歪法官去拼了命不划算……应让歪法官遭到天下人指责、所以李顺成准备了PVC制做彩色的巨型横幅将法官违法事实向社会公开……
成都市理顺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李顺成
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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