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死”,实在可悲哟!当天的“故意伤害”是否有报案?是否有伤情照片、医检报告?听“证人”说打了一拳,击中面部,在一个楼内狭窄通道里击中面部,就不可能碰侧面的墙,碰侧面的墙只会是“激动”,并无击打,头碰侧面的墙不会出血致死。但后来“英雄”又经过了一系列“激情“活动,聚会、喝酒、洗脚房、医院、上班、开车等等。48小时以后开车,不系安全带碰树,造成胸、肺、头部有伤,后死亡。成都公交开车不明死亡都是多例,原因应当是当事人一身活动。按公伤保险法“上班内,....48小时内死亡,视为因公死亡”。现追朔到48小前的一点上,实在可可悲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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