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3〕1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
《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第四届广安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批次征收土地涉及住房拆迁的,实行还房安置或货币安置;实行还房安置的,由实施征地拆迁的政府提供基本住房,具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被拆迁户享受基本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按每人35平方米的标准(含公摊面积,下同)计算。
被拆迁户在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不支付购房费用,也不享受原住房拆迁补偿。
被拆迁户享受基本住房建筑面积的家庭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必须是持有合法手续的权利人所属户籍登记人员;3.必须是在被拆迁住房内长期居住的家庭人员。
以下人员享受还房安置,纳入原家庭人口合并计算:1.原未享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政策的被拆迁户原征地就地农转非人员;2.长期在被征地组居住的乡镇原临聘的“几员”、轮换工、下岗职工;3.经原有权机关批准回到原村民小组居住的退休干部、职工、教师等;4.现役义务兵和上士(含上士)以下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刑及劳教人员。
(二)原被拆迁住房面积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按附表一规定标准补偿收购。201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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