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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真假阿龙少

关于10.28撞击案件:人生在世,总有些东西比命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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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30 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行人、还是未成年人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发后肇事方还逃逸,失去了抢救伤者的黄金时间,还划同等责任,庞也是开车的,多少懂一点,这公平吗?庞坐牢是少不了的,但当时办这个案子的交警应追究其责任。

发表于 2013-10-30 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不容情

发表于 2013-10-30 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此事,大家换位思考一下,如果你是孩子的家长,会如此淡定吗?没有了孩子,家有百万、千万又有什么意思?我们中国人都很传统,认为有了男孩才算完美,虽说男女都一样,其实,只要想要孩子的,90%都希望有个男孩,男孩担负了太多的责任,城市人虽然得到的好处远远高于农民,但在孩子这事上,城市人的幸福感远远低于农民!(不要骂我,我说的是心里话,当然也不一定对,如果给你带来了伤害,我给你道歉!),特别是很多家大业大的人,失落感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越来越强,有富豪说,不要仇富,富人的钱都是国家的,可李嘉诚的钱永远都是李家的!

         计划生育政策的缺陷,很多家庭因各种原因失去独生孩子,直接导致一个家庭的毁灭,给活着的人的伤痛,再多的金钱也是无法弥补的!所以,非常同情他们的遭遇!
   

发表于 2013-10-30 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唉!值得深思的东西很多哟,如何避免类事件重演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10-30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冤有头债有主

发表于 2013-10-30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父爱如山。    向伟大的父亲致敬!

发表于 2013-10-30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已至此我们zf是不是该反思了,不要只想到打压,严惩,以防后犯,人家专门开车来撞你,而担着被抓的风险刻意避让行人,和社会车辆,说明这个人还是理智的,不伤及无辜!如果不是你们给人家逼到这个程度,也不会发生这个事情!也表明政府 追责制度急需完善,实行,如果我们的政府办事人员,一人办事终身追责,估计99%的人员办事都会多花一分钟去考虑下各方面的因素!要不认他们都是当天和尚撞天鈡!今天在这里办错了事情,明天调走了就不关他的事了!尽办糊涂事!敷衍了事!

发表于 2013-10-30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一个父亲,很理解他的冲动,肇事者当时肇事逃逸怎么可能是对半责任?这是撞交警一大队的理由?他应该想像北京那啥,用自己的生命来讨回属于自己的公道。但是在这南充,不好说了,捂盖子太厉害了
发表于 2013-10-30 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父亲,保重!
大家都想想办法帮助老人。

发表于 2013-10-30 22:5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哦。事情是这样的。那政府有责任哦。

发表于 2013-10-31 00:1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制”社会的惨案
人间的又一场悲剧
你不给我一个说头
我就给你一个看头
非要矛盾激化后才有结果,为什么?
这叫啥子世道啊----弱势群体

发表于 2013-10-31 00:32 | 显示全部楼层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同侵犯人身权利的杀人罪、伤害罪以及侵犯财产的贪污罪、盗窃罪等有显著的不同,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因此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

发表于 2013-10-31 00:34 | 显示全部楼层
该罪概念危害公共安全罪[1]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的行为。[2]
2犯罪构成客体要件
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其本质特征表现为不特定性,这类犯罪对其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事前往往无法预料和控制。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不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而只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产,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客观要件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有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由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也包括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却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因此,只要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犯罪。但是过失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才构成犯罪。[2]
主体要件
该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构成。此外,该类犯罪中有的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有的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该罪主体。

发表于 2013-10-31 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向这位伟大的父亲致敬
发表于 2013-10-31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行为,网民们都喜欢赞,政府部门从来就没有反思过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10-31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不容情,但法律也应该有“温度”,相关部门应该反思。

发表于 2013-10-31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肇事逃逸后对半责任 那条法写的?请教下。我一直以为肇事逃逸有没有过错都是全责, 看来还没学懂、

发表于 2013-10-31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理由,也应该通过合法的方式去表达,这样做显得偏执。只会让亲者更痛。

 楼主| 发表于 2013-10-31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3-10-30 20:3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南充权力机关对交通事故判后就不管,未对受害人作善后工作,行政懒政、不作为,逼迫公民撞墙撞车……!
他 ...

不止三年。已经七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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