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
关于网友在“四川新闻网营山论坛”有关贴文的答复函
近日,有网友在四川新闻麻辣社区营山论坛中贴文称“县农保局没按承诺随县平均经济水平提升递增养老金”。现根据政策予以答复:
一、经国务院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依据《关于批复四川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8号文件精神,我县于2011年7月启动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的政策依据为:1、《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开展镇城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文件第八条的规定: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的最低标准。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9]35号文件和《四川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1]30号文件第七条的规定:省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结合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我省城乡居民社保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三、为实现老中农保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衔接并轨,根据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我县老中农保转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营府办发[2012]44号文件,我县于2012年9月开始老中农保和新农保的并轨转接工作,遵循“账户合并、待遇叠加、退保自愿”的原则,逐步实现“一个标准、一个系统、一个账户”的目标。在老中农保业务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并轨转接后,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四、根据《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南府发[2007]56号文件第八章第二十六条:“在(原老中农保)政策实施过程中,如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即关于待遇的调整必须按现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执行。
五、对于部份群众要求提高养老金待遇的呼吁,我局也在积极向上级反映大家的诉求,并建议适时提高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金待遇水平。
感谢网友对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我们将加强与网民朋友的沟通,努力工作,把这项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工作做好做实,并恳请广大网友继续对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谢谢
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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