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我亲人生命,求救正在医院抢救的老人
尊敬的各级各部门领导: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30日下午4点左右,平昌县信义大道由四川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显明)开发的,由四川宁泰建筑有限公司承包施工(法定代表人杨定安、项目负责人李少建),由平昌县江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平昌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川)提供劳务的“明悦.博悦”楼盘。我们的亲属王加祥(男、汉族、生于1971年7月15日,年仅42岁),系该楼盘的起重机械操作工人,正在位于27层楼的高空作业时,遇起重机中部折断,标结脱落,起重机瞬间倒塌。正在地面作业的工人们即将面临生命危险,此时的操作工人为了挽救工友们的生命和公司的巨大损失,不惜牺牲个人生命,竭尽生命终止前的全部力量将塔吊硬性搬移另一方向,使工友们的生命得以保全,可牺牲了年轻的正值壮年靠自己劳动收入养活全家5口人的生命。出事当时工友们哭泣,亲友赶到现场时工地上没有一个管理人员,救护车赶至现场时人已死亡。
二、施工方责任
据调查,该建筑公司提供的起重机没有安装检测合格的报告书,没有特种行业生产许可证,没有FP有效凭证,没有制造监督检验证明,更没有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文件和建设部令第166号的规定在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此次事故纯粹是因为施工方违背了国家强制性规定,因安全隐患造成的重大工伤事故。
三、建设主管部门责任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文件第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机关不予使用登记并有权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或拆除。
、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未经安装验收或者经安装验收不合格的。
据查,平昌县建设主管部门从未到该工地履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职能,导致施工方对起重机械逃避检验检测。故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次事故负不可推御的行政责任,这种行政不作为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不可挽救的损失。
四、死者家属诉求
死者留下的供养人口有:年仅6岁的儿童,71岁的老母亲(得知儿子去世现晕迷在平昌县中医院急救),女儿在上大学,无业的妻子。本人工资4500元,同类工种月工资都在6000或7000元以上,况且至少两人换班操作,可该工地只有王加祥一个操作工,从早到晚不停工作,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数。
按照工伤条例本次事故赔偿额应当的120万元左右,工地方口上人道但没有诚意解决问题。经过三天的和谈,达不成一致意见,甚至叫我们经信访找县委县政府领导解决。在计算工资标准上本应以4500元的月工资÷21.75×30为6207元作为抚恤金计算依据,我方仍然按4500元计算,可对方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综上事实:1、我方坚持获得赔偿120万元,决意层层上访,直到达成目的。2、对死者事迹广泛宣传,命名为英雄模范。
此致
死者王加祥的全体亲属
二0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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