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你们好!本人小罗,系乐山市市中区九峰镇永安村6组村民小杜的丈夫。夫妻二人于2014年2月8日在乐山市市中区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并取得结婚证书,成为合法夫妻。杜映佳本人的父母早年离异,离婚20余年,属于单亲家庭,并使用独立户口薄。妻子与母亲一起生活,为了更好的照顾妻子与岳母,特申请本人户口从户籍原址--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鱼化乡三合村--迁入乐山市市中区九峰镇永安村6组495号,系农村居民(农民)。但是在办理手续的过程中遇到各种阻扰。
事情的经过:
我们按照正常的程序办理手续,从永安村委、到乐山市中区九峰镇派出所,派出所工作人员告诉我们需要的手续 我们一一办齐。于2月28日 理了准迁入证明,其编号川准字01562501 ,然而就在我赶回(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鱼化乡)去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路上,九峰镇派出所给本人原户籍地(鱼化乡)派出所打了电话说我的户口不能下,不符合条件,给出的理由:一是、根据《乐山市中心城区城镇居民户口落户办法》的通知,我老婆(小杜)是再婚不能办理婚迁(杜映佳曾离过婚,但前夫的户口是没有迁入九峰) 难道再婚就遭歧视?不承认婚姻法?在中国是第一次见到这样无理的规定再婚就不能迁移户口。
,第二个理由是、因为小杜妈妈生了2个女儿,但是父母离婚20多年两老人没有在一起生活。离婚判决一人一个女儿,应该属于单亲家庭(大女儿跟爸爸一起生活,并且结婚),其姐姐之夫的户口已经迁移到乐山市市中区九峰镇永安村 ,所以小杜之夫的户口不能迁入九峰。早已经是2个家庭的的事情了,怎么还能混为一户执法呢?不承认婚姻法吗?而且婚迁在国家政策是属于正当迁移,这种地方土霸王条款是不是给某些人创造了灰色收入的条件
再则、按照九峰派出所传真件上《乐山市中心城区城镇居民户口落户办法》的通知,该令也只合适于在乐山市中心城区落户为城镇居民户口的,我本来就是农村户口迁移到农村落户,所以这个政策规定也不应该用来拒绝办理户口迁入的理由。
我不知道这些工作人员对正常的通婚落户加以限制找这些看上去就可笑的理由是为了什么,更不知道他们找的这两个拒绝落户的目的和动机是什么?难道他们还想把小杜杜的户口迁走不成?
国家针对特困户给予特殊照顾,难道一个母亲带着一个女儿不是困难户吗?连房子都没有居住四处流浪,这还不够困难吗?在当今乐山市打造双百万城市,地方工作人员却故意阻挠,私定法律政策故意为难人民群众。当我第一眼看到这样荒唐的理由我也无语了,我也咨询了乐山周边县,都没有如此可笑的地方政策。而且最初我去九峰派出所开准迁证时,工作人员给我们答复,只要手续齐全就给予办理。
本人根据得到的传真,查到的答案是2013年9月1日开始执行的最新文件没有这样规定,
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乐山市中心城区城镇居民户口落户办法》已经2013年7月31日乐山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彤
2013年8月20日
乐山市中心城区城镇居民户口落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快我市新型城镇化进程和“双百”大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等政策法规,结合乐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农业转移人口、城镇居民和市外人员在乐山市中心城区落户为城镇居民户口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乐山市中心城区,是指乐山市市中区、五通桥区、沙湾区行政区域。
第三条 乐山市中心城区城镇居民户口落户,遵循统筹兼顾、服务大局,以人为本、政策配套,因地制宜、科学有序的原则。
本市农业人口落户为城镇居民的,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保留享有其在农村的基本权益,同时享有城镇户口居民的权益。
第二章 落户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市居民(包括本市城镇和农村居民)和市外人员可以自愿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其他亲属,持本人和随迁人员的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
因为我们在乡政府没有关系,就这样找各种奇葩的理由来为难我们吗?现在政府还提倡执政为民,方便群众,便捷群众,就是这样的方便和便捷。制定这样刁难人民群众政策的领导也够厉害的
为了办理的迁移手续我特意从几千公里外的上海跑回来,工作时间也耽误了,损失来回路费。到现在我的户口迁移也不给办理。真是有苦说不出啊!
其实说这么多,作为为一个合法公民,我只想维护一个普通公民该享受的权利,只是办理一个小小的户口迁移而已,就是因为你们工作人员找些不成理由的托词“门槛”来拒绝落户,一个电话、一张传真(准迁移证作废),我们平民老百姓就要来回跑几千公里,这样来来回回的折腾人,社会会有发展吗?他们只会激起民愤。希望各级领导能为了让更多的群众不再像我们一样折腾。多为民着想一下吧。
201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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