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说的对,“非不能也,是不为也”。现在的超载超限治理,本人认为是管理者只从本身既得利益出发,而只愿治“表”的。治理应从治本抓起,既想定刑罚也应全面。一是超载超限直接责任者——司机和此司机的货运公司管理者,进行必要地处罚;二是货车改造者(包括从事改造的个人、单位)追根溯源(如协同犯、包庇罪、窝藏罪、渎职罪等进行追加)定罪处罚;三是车辆年审把关单位及人员追根溯源定罪处罚。公正、公开、公平的一条线追查,试想谁还敢触犯担责。只处罚最底层超载超限直接责任者,真正能吃上“肥肉”的,那个不想多养点能细水长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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