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13944|评论: 61

[营山·新闻] 晨光山水二期违法违建谁来管(营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已回复)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12-18 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营山县住建局不作为 乱作为
                                        晨光山水二期违法违建谁来管

       营山县外西街晨光山水二期违法违建事件业主多次反映到营山县建设部门,2013年11月15日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到县委政府,营山县监察局,但该项目仍然肆无忌惮地继续施工,一直不叫停,12月16日下午,开发商叫黑社会打伤三单元业主                                                                                                         
一,晨光山水二期通过的规划设计没有依据,主要是:一是没有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是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三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二、晨光山水二期未经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规划许可的情况下进行的建设,在小区院内开挖基础三年之久,非法建设无人过问。
三、营山县住建局严重不作为。营山县住建局领导明知晨光山水二期规划设计缺乏依据,违法违建,施工三年之久,不顾国家建设法规和业主的利益,视而不见,不查证、不禁止、不追究,肆意放纵非法开发,是严重的不作为,乱作为。
四、晨光山水一期项目多次违规,先买房,后办手续,擅自修改规划,建筑质量不达标。
五,与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利益联盟,搞先建后批,通过项目开发成功,销售回笼资金后再办土地、建设手续,严重的侵占国家利益行为。
这样严重的违法项目,营山县住建局不依法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肆意放纵非法开发,谁来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


营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回复如下:
1.jpg 2.jpg 3.jpg 4.jpg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111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发表于 2013-12-18 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营山县住建局一天就吃喝玩乐

发表于 2013-12-18 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营山县住建局口号,不在工作在我这里延误,不让差错在我这里发生,不让群众在我这里被冷落,不让歪风邪气在我这里产生,不让营山形象在我这里矣受损害,这都是他的屁话

发表于 2013-12-18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P;P;P仁寿县有个类似的一例哟,楼主要小心哟:lol:lol

发表于 2013-12-18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linxiong0011 发表于 2013-12-18 08:16
这是营山县住建局口号,不在工作在我这里延误,不让差错在我这里发生,不让群众在我这里被冷落,不让歪风邪 ...

照片 001.jpg

发表于 2013-12-18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只看不说,也不懂
wmq

发表于 2013-12-18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linxiong0011 发表于 2013-12-18 08:16
这是营山县住建局口号,不在工作在我这里延误,不让差错在我这里发生,不让群众在我这里被冷落,不让歪风邪 ...

这口号是写给领导看的。

发表于 2013-12-18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看看是整么解决的。

发表于 2013-12-18 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不作为

发表于 2013-12-18 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晨光山水,你是营山最早修的第2呢,第一高楼,第一电梯房,可是住里面的人现在才知道,你是第一个给营山人民丢脸的楼,可是我现在综合起来你不至7宗罪呀,第一:你晚交住房至少1-2年,没有赔偿还拖起,第二,你没有绿化,安全,品质等到现在还没有通过相关单位验收合格,第四,报出你修歪,是很早的事,所以现在没有验收合格不知道跟这个有关没,第五:报出你用人不专业电梯里摔死人,第六:二期的超产像地洞一样暗全得靠灯光,第七:你这个楼的开发商不知道是不是娘生的一点不为民为住户考虑,绿化带我还修车库,因为空地本身就少,第八:你晚交这么长时间的房子一直当个王八一样躲起从不主动给业主交待赔偿,不数了,太多罪不可诉。。。第九:不管你后台多硬想信总有一天有报应,人在做事天在看。不是不报时候没到。

发表于 2013-12-18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官的几爷子和他们都是一伙的,让老百姓有什么办法呢....顶起

发表于 2013-12-18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营山很大,开车也到不了那里。

发表于 2013-12-18 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五楼的贴图诉求,第二点要求别人修房子不得超过六楼,好像有点过了,没得依据呀。但是楼的间距有国家规定,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
发表于 2013-12-18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年没人投诉,等成了既定事实,才去找政府,当然有些不好处理了。

发表于 2013-12-18 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领导县长的批示了都没有用,建设局应该叫粮食局

发表于 2013-12-19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咋个住建局成哑巴了呢,出来解释一哈也安抚一下民心撒

发表于 2013-12-19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建设局不作为

发表于 2013-12-19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营山太远了,没有人管

发表于 2013-12-19 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营山不是很多喜欢看热闹发新闻的,这一个实实在在在的大新闻为何没人知道,没有敢去写呢,为什么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0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请营山县住建局黄格成局长,李总设计师重新学习一下规划法第六章的有关章节,结合十八大精神对党和人民有个交代。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