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8日上午,在南充市顺庆区东风巷干休所拆除现场,出现了被拆除户—李晋昆向拆除单位使用的挖掘机,投掷自制的汽油燃烧弹和雷管,致使价值120多万元的挖掘机当时被烧毁,事后,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派出了辖区派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但是。没有对当时现场的犯罪嫌疑人控制或带走。据了解,李晋昆的行为已经涉及以下几条:
(一)非法制造爆炸物罪、非法持有弹药罪 被控告人自制燃烧瓶和其他具有爆炸威力的物品,持有雷管等爆炸物,并在公众场合使用,显然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被控告人已经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和非法持有弹药罪,公安机关应当对其犯罪行为依法查处。 (二)爆炸罪 被控告人在阻碍控告人实施的拆迁行为中,当众向人群中投放自制爆炸物和雷管,虽万幸未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但造成一台挖掘机烧毁的重大财产损害,依照《刑法》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属于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人不管基于何种目的或动机实施了该等行为,公安机关都应当对行为人立案查处,依法严惩。2013年7月20日北京机场爆炸案犯罪行为人冀中星,其自身遭遇的不幸虽为广大群众同情,但其在机场实施的虽未造成其他人员财产的严重损害的爆炸行为,最后仍然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这一案件即是对李晋昆实施爆炸行为应当严惩的最好佐证。 (三)故意毁坏财物罪 李晋昆故意向挖掘机抛掷爆炸物,造成价值120多万元的财产损失,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安机关也应追究李晋昆该项行为的刑事责任,控告人也将依法要求犯罪嫌疑人赔偿损失。
车主权属120多万元的挖掘机被烧毁后,家里还有2岁多的小孩,现在生活一下陷入困境,生活费出现问题,在等待公安机关的尽快立案侦查,争取尽快得到经济赔偿。
如果公安机关不对李晋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社会的危害相当大,如果这种人随意向人群扔几个燃烧弹,其后果大家想想,多可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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