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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出现投掷非法自制燃烧弹、雷管的牛人(有图有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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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6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家私宅,风可进,雨可进,唯独人不能进。
发表于 2013-12-26 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谁说我是南充人 发表于 2013-12-25 22:3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假正义之名,行非法之事,侵犯百姓合法权益,还好意思来网上叫屈。
送你四个字,咎由自取。

说得好

发表于 2013-12-26 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该遭

发表于 2013-12-26 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把强拆的官员炸了更好

发表于 2013-12-26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无法无天

发表于 2013-12-26 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卫还击

发表于 2013-12-26 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卫还击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12-26 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爱党所以不入党 发表于 2013-12-25 22:5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如果是你们非法强拆私有住房,那么你们涉嫌侵犯他人财物,是犯罪。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公民为制止犯罪, ...

严重支持!这个行为算见义勇为!记一等功一次!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12-26 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3-12-26 04:3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教你作人你不作,偏偏要当狗,狗咬人被人打是在教训你,凡是参与強拆的人都该杀,没杀你还叫什么屈。
现在 ...

楼主估计现在夹起尾巴了;P

发表于 2013-12-26 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图说事——
李晋昆3.jpg

王家1.jpg

王家2.jpg

伏家1.jpg

伏家2.jpg

子弹.jpg

40.jpg

1218.jpg


本帖最后由 hjhd81 于 2013-12-26 21:16 编辑

李家.jpg

发表于 2013-12-26 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就这棒子的破轮挖?120万?你他妈的想钱想疯了!活该!没烧死你狗日的就万幸了,助纣为虐的东西!:@

发表于 2013-12-26 23:38 | 显示全部楼层
:victory::victory::victory:顶

发表于 2013-12-27 06: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老点住户之一,现在外界各种谣言四起,说住户是狮子开大口,给了多少多少套新房子和多少多少钱,住户还不满足不搬。这全是开发商和干休所愚惑群众编的谣言!
      事实真相是:在地方房改后,军队大约从1992年起开始房改。民安发[1993]9号文件规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的具体任务首先是产权明确。按照投资来源,确定其产权归属。干休所的老红军住房,是他们离休时的发给的个人安家费修建的,并根据职级的不同,规定了修建面积,“超出自理,节约归己”。故产权当属私产,只需进行补登补办。但干休所就是不给老点的住户补登补办,只给住在黄角树院子的住户(除极个别是八路外,大多数是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办了房产证(之后他们又享受了“二次”房改,住进了现在开发商在黄角树院子里垫资修建的新楼)。
      干休所的目的拖到后来我们才明了,是在利益的驱动下,干休所按40万/亩,违规(不报解放军总后勤部批准)私自将土地出让给了开发商;开发商按10元/m2,暗自(住户一点也只知道)私下将住户的住房收买了(这一切都是干休所与开发商瞒着住户私下交易的)。然后,住户无一分钱的补偿(只是若住户提前搬家,可得到3千元的搬家奖励),并要求住户无条件搬到黄角树那个院子里去购买开发商垫资修建的新楼房(清水房),每户根据军、师级别的不同(建筑面积大约在150多—200多),购房款分别在15万多至20多万之间。此新楼房是小产权性质的军队经济适用房,只办房产证,没有土地使用证。同时,甲乙双方购买经济适用房签约的是军方格式合同(霸王条款),即《军队现有住房出售协议书》明确规定:因军队建设需要......收回乙方购买的住房时,其......经济补偿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为此,住户认为很不合理,坚决不同意购买军队的小产权房......只要求干休所收回违规且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出让土地,不折不扣的执行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房改政策。
     这,就是事情的真相!

发表于 2013-12-27 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非法损毁公民私有财产在先,非法保护自己财产情有可原。

发表于 2013-12-27 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扔在钓鱼岛上,就更好了

发表于 2013-12-27 09:2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12-27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公安机关不对李晋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社会的危害相当大,如果这种人随意向人群扔几个燃烧弹,其后果大家想想,多可怕啊”,人家是自卫反击,强拆犯罪,自卫有理!杀一警百,看谁还敢去强拆老百姓的房子。

发表于 2013-12-27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唉,希望别升级

发表于 2013-12-27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吃水不忘挖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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