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清清:孩子面部受伤也是他磕绊造成的,至于留下疤痕的情况大家都不愿意看到。
阁下的意思是孩子的面部受伤破相 是孩子自己造成的哦
3岁的孩子是法律规定“无行为能力人” 法定监护人之所以将孩子托付给幼稚园这种社会教育机构,那是因为这种机构在《未成年人保护法》框架下成立的职业的教育机构 法律的赋予了她的权利 同时她也有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
这次是这个孩子受伤 那麽下次又该是哪个孩子呢 孩子了受伤 作为法人代表(或代理人)理应处理好 但态度还那么蛮横 能容忍么
法制社会不运用法律 就是“阳光思维”么 运用法律就是上纲上线么 “上纲上线”这个词几十年前常见 不过到现在偶还没搞明白这个词是啥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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