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俊
申请处理帖子链接: http://bbs.mala.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1206529
申请原因:发帖者在论坛中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正确披露我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名字我公司并无异议。但是发帖者在论坛上毫无根据的发帖攻击、诋毁我公司名誉,给我公司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我公司表示极其愤慨。就从民事纠纷上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而发帖人在未提供充分及真实的证据的情况下无端指责我公司“坑蒙拐骗”、“伤天害理”。发帖人之所以未提供相关证据,是因为发帖人根本就没有证据。且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之规定,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可申请相关组织调解、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在法院进行审理。但发帖者并未通过这些合法有效的程序表达自己“诉求”,我们相信发帖人的动机并不是要揭露所谓的“犯罪行为”,而是对一个合法企业的诋毁。在发帖者未经合法途径、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前我公司没有义务对其无端指责之行为进行回应。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因此,我公司有权视具体情况要求发帖者及相关责任人(包括论坛管理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其次,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因此,我公司将视事件发展具体情形决定是否请求公安机关对这种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进行打击。恶意人身攻击,泄露私人信息,对本公司进行恶意诽谤,他故意诋毁诽谤我们公司的声誉啊 李俊不是法人 这样扯出人家的家人来合适吗 请尽快删除 否则我们就只能报案举报了发帖
是否已阅读《麻辣社区基本法》并愿意遵守该规定: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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