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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s258369as

[群众呼声] 用伪造的法律文书走完程序堵住了复查大门律法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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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23 18:41 |
缠访闹访的根源是渎职腐败!上访当事人有理有冤向政府依法提出诉求,十年、

二十年、三十年,甚至更长时间,拖着不处理,逼迫上访当事人从地方到北京,年复

一年地上访,责任在政府方面,不在上访当事人!长时期的一惯性的渎职行为,政府

并未追究,相反给上访当事人扣上缠访闹访的帽子予以打击,不断激化矛盾,如此下

去,百姓能安宁吗?

 楼主| 发表于 2014-8-24 15:53 |

 楼主| 发表于 2014-8-25 19:56 |
07年8月7日,由于崔均串通最高法立案庭法官,以“我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加盖的是最高法立案庭的业务印章,又没有主审法官和院长的签名,就制作出了(07)


119号通知书,终结了本案的法律程序,堵住了四川省高法对本案正在审理的正常审理程


序,堵住了复查重审的大门,剥夺和限制了申诉人的诉讼权力。(07)119号通知书比川


高法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的(07)412号和483号通知书还提前了13天!这也叫做依法

对渉法渉诉信访案件的终结?

       法律沒有规定和授予立案庭擅自到下级法院调案、独立审理判决、用业务章制作


审判文书的权力。因此,本案存在最高法《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75条第8款第9款规定的


情形,影响了公正判决和裁定。

 楼主| 发表于 2014-8-26 18:38 |


      还司法公正,还原事实真象,是谁的错就是谁的错,不要怕丢面子!往往
为了一个错误导致错上加错!坚持错误,小错就会变成大错;文过饰非,
最终是欲盖弥彰,千夫所指;知错不改,结果必然是错上加错,错莫大焉。

 楼主| 发表于 2014-8-27 18:22 |
      



     还司法公正,还原事实真象,是谁的错就是谁的错,不要怕丢面子!往往
为了一个错误导致错上加错!坚持错误,小错就会变成大错;文过饰非,
最终是欲盖弥彰,千夫所指;知错不改,结果必然是错上加错,错莫大焉。


 楼主| 发表于 2014-8-28 19:50 |
   

    黒白不分,用歪理邪说顶着不进入程序。法院的理由之一,要新证据。法院

对本案公安刻意伪造的13条违法证据,11年了也未依法厘清。理屈词穷就段章取

义204条第1款,本案存在该条第2、3、4、5款规定的四种情形,均是人民法院应当

重新审判的条件,为什么就看不见?单单盯上第1款?理由之二,07年以来,县、

市、省和中央不少部门以最高法立案庭违法制作的(07)119号通知书顶着,以本案

法律程序已终结为由,拒不立案重审,其理由沒有法律依据支撑,连执法者对合法

判决与违法伪造的法律文书也界定不清楚,腐败晕了头,所以借口连连,厥词不断,

颠倒黑白,恶意混淆!

发表于 2014-8-28 19:54 |
我见过的最好的帖子了,谢谢楼主

 楼主| 发表于 2014-8-29 18:24 |
   

    司法渎职比司法腐败更恶劣。申诉人11年来,分别先后向县、市、省和中央四级

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一万多次书面递交了申诉状、控告状、请求举行公开透明听证复查

重审的申请书,至今无四级法院中的任何一级书面答复,难道《刑事诉讼法》204条、

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就应当重新审判。本案符合

该条的五种情形,至今不立案重审,更谈不上三个月内审结的规定,法律成了法院装簧

门面的摆设!

 楼主| 发表于 2014-8-30 22:30 |
03年和04年上诉和申诉到南充市中级法院,该院二审和再审合议庭经庭审查明认定:张雍不构成犯罪!并多次口头和书面向院长崔均汇报,特别是再审法官秦学义为本案写下了长达90多页的汇报材料,亲手交给了崔均,崔均连看也不看,就以审委会掌舵大法官的权力把案卷中的13条违法证据玩弄成“瑕疵证据”,以(03)南刑终字第167号判决书和(04)南中法再终字第6号裁定书对张雍处刑10年,再次以来源不合法的证据定案。只要崔均看了再审法官的详细报告,把住审判关,也不会再一次造成冤案。

发表于 2014-8-31 20:37 |
周强要求,要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要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六难三案”问题,切实改进司法作风,努力取得让人民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的实实在在的成效。要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坚决清除法院队伍中的害群之马,以铁的手腕惩治司法腐败,以廉洁司法促进公正司法。

 楼主| 发表于 2014-9-2 20:04 |
      公安篡改询问笔录。在第9页顺数第9行公安在取证之后,又添加了“另外,三毛子(许期川)吼的话,让我害怕”,对被告人不利的内容。在这份笔录中,其它稍有改动的地方都盖有手印,篡改的部分又出格又掉行,并且把句号改为逗号,墨迹也不一样,唯有篡改的部分未捺印。公安篡改询问笔录的事实清清楚楚,如此取证,皇帝也可以拉下马,何况弱势百姓!(请见案卷第9页顺数第9行)

 楼主| 发表于 2014-9-3 11:48 |
       本案诉讼程序仍在四川省高级法院,因为该院诉讼程序未履行完,而最高法立案庭沒有资格对案件作出审判决定。依据《刑事诉讼法》204第4最高法司法解释375条第8款的规定,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人民法应当重新审判。

发表于 2014-9-3 12:30 |
{:4_119:},,,

发表于 2014-9-4 20:26 |
:@:@:@:@:@

 楼主| 发表于 2014-9-5 21:16 |
一、法院在审理本案中的违法事实和混乱颠倒的诉讼程序。


     1、一审用来源不合法的证据定案。03年仪陇县法院釆用公安机关违法收集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对张雍处刑12年,首先制造冤案。

      2、二审和再审法院院长崔均以权把13条违法证据玩弄成“瑕疵证据”定罪处刑。03年和04年上诉和申诉到南充市中级法院,该院二审和再审合议庭经庭审查明认定:张雍不构成犯罪!并多次口头和书面向院长崔均汇报,特别是再审法官秦学义为本案写下了长达90多页的汇报材料,亲手交给了崔均,崔均连看也不看,就以审委会掌舵大法官的权力把案卷中的13条违法证据玩弄成“瑕疵证据”,以(03)南刑终字第167号判决书和(04)南中法再终字第6号裁定书对张雍处刑10年,再次以来源不合法的证据定案。只要崔均看了再审法官的详细报告,把住审判关,也不会再一次造成冤案。

 楼主| 发表于 2014-9-5 21:21 |
:@:@:@:@:@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9-5 22:12 |
······律法何在?——在纸上······:dizzy::curse::@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9-5 22:13 |
:@:@:@ :@:@:@ :@:@:@ :@:@:@···················································

 楼主| 发表于 2014-9-6 20:23 |
3、省法院文敬对本案只在酒桌上进行调查。04年,申诉到四川省高级法院,该院有一位叫文敬的法官到南充市中院了解本案案情,崔均请文敬吃饭,饭前还通知再审法官秦学义去汇报本案案情,饭后就通知秦学义不要去了。在一顿饭的工夫中,就在酒桌上对本案发生了玄机,随后文敬向四川省高级法院作了虚假汇报。证实文敬的调查了解只在酒桌上。如果文敬作了深入调查了解,把好审判关,也不会又一次导致冤案的继续。

 楼主| 发表于 2014-9-6 20:30 |
3、省法院文敬对本案只在酒桌上进行调查。04年,申诉到四川省高级法院,该院有一位叫文敬的法官到南充市中院了解本案案情,崔均请文敬吃饭,饭前还通知再审法官秦学义去汇报本案案情,饭后就通知秦学义不要去了。在一顿饭的工夫中,就在酒桌上对本案发生了玄机,随后文敬向四川省高级法院作了虚假汇报。证实文敬的调查了解只在酒桌上。如果文敬作了深入调查了解,把好审判关,也不会又一次导致冤案的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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