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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伪造的法律文书走完程序堵住了复查大门律法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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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258369as
[群众呼声]
用伪造的法律文书走完程序堵住了复查大门律法何在?
用伪造的法律文书走完程序堵住了复查大门律法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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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口口
口口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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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8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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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258369as 发表于 2014-6-21 17:23
司法腐败谁管?
这确实是个问题,:dizzy:
也确实是个难题!:cur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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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258369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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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9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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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案卷中的违法证据和全部枉法判决应当厘清。
依法本案案卷笔录中存在的13条违法证据,全部判决书和裁定书中存在的枉法判决,
和最高法立案庭伪造的(07)119号通知书,无论法院方面有一千条理由,-万个借口,
依法,有责任和义务对本案定罪处刑的案卷笔录中存在的13条伪造和假冒 ;一审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和再审裁定书中的枉法决书 ;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用业务章制作审判文书(07)
119号通知书的事实,应当厘清。长期不认帐,就应当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辩明是非。长
期包着捏着藏着,坐视不理,极端不公正,无法证实法院的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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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258369as
as258369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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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1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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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10月召开 中央全会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
“司法体制改革是依法治国的切入点,更是依法治国的保障。”竹立家说,“依法治国”涉及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司法公正等多方面内容,“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底线,只有真正实现了司法公正,才能谈及依法执政、依法行政”。
新京报记者 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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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258369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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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2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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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错误,小错就会变成大错;文过饰非,最终是欲盖弥彰,千夫所指;知错不改,结果必然是错上加错,错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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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3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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缠访闹访的根源是渎职腐败!上访当事人有理有冤向政府依法提出诉求,十年、
二十年、三十年,甚至更长时间,拖着不处理,逼迫上访当事人从地方到北京,年复
一年地上访,责任在政府方面,不在上访当事人!长时期的一惯性的渎职行为,政府
并未追究,相反给上访当事人扣上缠访闹访的帽子予以打击,不断激化矛盾,如此下
去,百姓能安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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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258369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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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4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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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伪造的法律文书走完程序堵住了复查大门律法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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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258369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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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5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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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8月7日,由于崔均串通最高法立案庭法官,以“我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加盖的是最高法立案庭的业务印章,又没有主审法官和院长的签名,就制作出了(07)
119号通知书,终结了本案的法律程序,堵住了四川省高法对本案正在审理的正常审理程
序,堵住了复查重审的大门,剥夺和限制了申诉人的诉讼权力。(07)119号通知书比川
高法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的(07)412号和483号通知书还提前了13天!这也叫做依法
对渉法渉诉信访案件的终结?
法律沒有规定和授予立案庭擅自到下级法院调案、独立审理判决、用业务章制作
审判文书的权力。因此,本案存在最高法《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75条第8款第9款规定的
情形,影响了公正判决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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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258369as
as258369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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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6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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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司法公正,还原事实真象,是谁的错就是谁的错,不要怕丢面子!
往往
是
为了一个错误导致错上加错!坚持错误,小错就会变成大错;文过饰非,
最终是欲盖弥彰,千夫所指;知错不改,结果必然是错上加错,错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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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258369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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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7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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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司法公正,还原事实真象,是谁的错就是谁的错,不要怕丢面子!
往往
是
为了一个错误导致错上加错!坚持错误,小错就会变成大错;文过饰非,
最终是欲盖弥彰,千夫所指;知错不改,结果必然是错上加错,错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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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258369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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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8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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黒白不分,用歪理邪说顶着不进入程序。法院的理由之一,要新证据。
法院
对本案公安刻意伪造的13条违法证据,11年了也未依法厘清。理屈词穷
就段章取
义204条第1款,本案存在该条第2、3、4、5款规定的四种情形,均
是人民法院应当
重新审判的条件,为什么就看不见?单单盯上第1款?理由
之二,07年以来,县、
市、省和中央不少部门以最高法立案庭违法制作的(07)119号通知书顶着,以本案
法律程序已终结为由,拒不立案重审,其理由沒有法律依据支撑,连执法者对合法
判决与违法伪造的法律文书也界定不清楚,腐败晕了头,所以借口连连,厥词不断,
颠倒黑白,恶意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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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pikil
wupik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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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8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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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见过的最好的帖子了,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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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258369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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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9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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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渎职比司法腐败更恶劣。申诉人11年来,分别先后向县、市、省和中央四级
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一万多次书面递交了申诉状、控告状、请求举行公开透明听证复查
重审的申请书,至今无四级法院中的任何一级书面答复,难道
《刑事诉讼法》204
条、
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就应当重新审判。本案符合
该条的五种情形,至今不立案重审,更谈不上三个月内审结的规定,法律成了法院装簧
门面的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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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258369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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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0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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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年和04年上诉和申诉到南充市中级法院,该院二审和再审合议庭经庭审查明认定:张雍不构成犯罪!并多次口头和书面向院长崔均汇报,特别是再审法官秦学义为本案写下了长达90多页的汇报材料,亲手交给了崔均,崔均连看也不看,就以审委会掌舵大法官的权力把案卷中的13条违法证据玩弄成“瑕疵证据”,以(03)南刑终字第167号判决书和(04)南中法再终字第6号裁定书对张雍处刑10年,再次以来源不合法的证据定案。只要崔均看了再审法官的详细报告,把住审判关,也不会再一次造成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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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xvz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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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
发表于 2014-8-31 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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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强要求,要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要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六难三案”问题,切实改进司法作风,努力取得让人民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的实实在在的成效。要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坚决清除法院队伍中的害群之马,以铁的手腕惩治司法腐败,以廉洁司法促进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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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258369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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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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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篡改询问笔录。在第9页顺数第9行公安在取证之后,又添加了“另外,三毛子(许期川)吼的话,让我害怕”,对被告人不利的内容。在这份笔录中,其它稍有改动的地方都盖有手印,篡改的部分又出格又掉行,并且把句号改为逗号,墨迹也不一样,唯有篡改的部分未捺印。公安篡改询问笔录的事实清清楚楚,如此取证,皇帝也可以拉下马,何况弱势百姓!(请见案卷第9页顺数第9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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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258369as
as258369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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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3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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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
诉讼程序
仍在四川省高级法院,因为该院
诉讼
程序未履行完,而最高法立案庭沒有资格对案件作出审判决定。
依据
《刑事诉讼法》204
条
第4
款
和
最高法司法
解释375条第8款的规定
,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人民法
院
应当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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閑云恋野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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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3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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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_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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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xcv456
zxcv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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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4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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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258369as
as258369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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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5 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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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在审理本案中的违法事实和混乱颠倒的诉讼程序。
1、一审用来源不合法的证据定案。03年仪陇县法院釆用公安机关违法收集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对张雍处刑12年,首先制造冤案。
2、二审和再审法院院长崔均以权把13条违法证据玩弄成“瑕疵证据”定罪处刑。03年和04年上诉和申诉到南充市中级法院,该院二审和再审合议庭经庭审查明认定:张雍不构成犯罪!并多次口头和书面向院长崔均汇报,特别是再审法官秦学义为本案写下了长达90多页的汇报材料,亲手交给了崔均,崔均连看也不看,就以审委会掌舵大法官的权力把案卷中的13条违法证据玩弄成“瑕疵证据”,以(03)南刑终字第167号判决书和(04)南中法再终字第6号裁定书对张雍处刑10年,再次以来源不合法的证据定案。只要崔均看了再审法官的详细报告,把住审判关,也不会再一次造成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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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258369as
as258369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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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5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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